市献血管理办法

2018-11-24 15:57

市献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医疗用血的需要和安全,规范和推动无偿献血工作,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以及与之相关的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实行个人自愿无偿献血、社会团体无偿献血、个人储血、互助献血相结合的原则。

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参加无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60周岁。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确定每年1月、9月为“无偿献血活动月”,倡导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活动月中组织开展集

体献血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献血工作委员会对本市的献血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制定血液应急预案,保障日常医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灾害事件时的医疗急救用血需要。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献血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体系,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推动献血事业发展。

第六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献血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献血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献血办公室是无偿献血办事机构,负责献血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组织、宣传、动员及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偿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七条血站是经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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