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一、二、五、六项;
二、变更一审法院判决第三项为:会宝公司给付宝源公司公寓楼装修工程欠款2 347 692.94元,并自1999年8月17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三、变更一审法院判决第四项为:华宝公司给付宝源公司迟延支付公寓楼工程款违约金206万元; 四、华宝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999年适用的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向宝源公司支付1700万元的210天利息;
五、华宝公司向宝源公司支付写字楼装修工程设计费1 105 000元,宝源公司将华宝大厦写字楼装修工程全部设计图交付华宝公司。
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应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一审诉讼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78 020元,由华宝公司和宝源公司各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