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

2018-11-24 16:01

复。

第四章 信用行政监管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实行信用记分制度。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信用征集情况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定基本分为100分,项目负责人信用评定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期满,重新记分。

新申报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记分周期自核发物业管理资质证书之日起至本年度12月31日。记分周期不足3个月的,其当年度记分信息滚入下个记分周期。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从业人员按照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整改要求,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且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可考虑不予减分。同一情形受奖励或处罚的,加减分不累计,以最高分计算。

第二十二条 年度信用等级达到最高级别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下个记分周期内给予激励:

(一)可减少日常检查工作的频率;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为实地审查或者实质性审查时,可以适用书面审查;

(二)对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优先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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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鼓励。

第二十三条 依据信用记分结果,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分别进行如下处理,并在信用信息发布平台上予以公示。

(一)企业减分达到10分时,项目所在区(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该企业不得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不予开具诚信证明,并告知企业注册地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

(二)企业减分达到15分时,注册地区(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予开具诚信证明,至下个记分周期结束前不得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取消该企业参加行业各类先进评比表彰资格,不得晋升资质等级。

(三)企业减分达到20分时,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依法核查企业的资质条件,核查不达标的,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或注销企业资质证书;至下个记分周期结束前,取消该企业参加行业各类先进评比表彰资格,不予开具诚信证明,不得参加物业服务示范项目考评。

第二十四条 依据信用记分结果,对物业项目负责人分别进行如下处理,并在并在信用信息发布平台上予以公示。

(一)项目负责人减分达到5分时,由项目所在地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约谈该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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