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2)

2018-11-24 17:14

机构提出并网安全性评价复查申请。

电力监管机构应及时将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复查的结果通知调度该发电厂的电网企业和调度机构。

第四章

评价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由“必备条件”审查和“评分项目”评分两部分内容组成。凡未达到“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的发电厂或机组不允许正式并入电网运行,必须经过整改达到“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评分的评分标准。 第二十三条 “评分项目”是根据安全性评价内容确定影响电网运行的安全因素,以对电网安全运行可能构成潜在威胁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的大小,按单项得分率考核。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合格标准为:

新建、扩建和改建发电厂或机组 大于或等于 75 % 已并网运行发电厂或机组 大于或等于 65 % 并网运行达20年及以上的发电厂或机组 大于或等于 60 %

第二十四条 根据评价结果的不同,对被评发电厂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 满足必备条件,得分率达到第二十三条规定标准的,电力监管机构发给《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并就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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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满足必备条件,但评分项目未达到第二十三条规定标准的,电力监管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发电厂应按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整改和申请复评。如果整改后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达到第二十三条规定标准,发给《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经整改,发电厂评分项目仍不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标准的,电力监管机构将给予通报批评或依法给予处罚,并再次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经两次整改仍不合格的,电力监管机构将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并网运行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申请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发电厂,应该缴纳安全性评价费用,用于支付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成本和管理费用。在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统一收费标准制定下发前,电力监管机构将根据当地工资收入水平和该发电厂安全性评价工作量的大小确定应收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及电监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 1月 1日起施行。《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华中电监安全

〔2006〕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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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使用说明

1、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内容,根据对电网及电厂安全、稳定运行的影响程度,由“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两部分组成。“必备条件”用审查方式进行评价是否具备,“评分项目”评分方法用单项得分率进行评价。“评分项目”按所列项目逐项打分,然后按单项对各项实得分和应得分进行总加,相对得分率用下式计算:相对得分率=(实得分/应得分)×100%。

2、“评分项目”包括发电机组、升压变压器、连接到升压站的所有电气一次设备、过电压及接地、涉及并网的有关的厂用电系统、发电机组励磁系统、调度管辖范围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直流系统、调度自动化、通信、涉及并网的有关的热工设备及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

3、“评分项目”中被评对象没有某分项目时,该分项目不得分,同时扣减该项目的应得分。

4、单项是指电气一次设备、电气二次设备、安全生产管理等的相对的独立系统或独立元件。

5、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审查和评分的依据是:国家标准有关部分、电力行业标准、原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业部)颁发的规程、规定和反事故措施,相应电网企业的规程标准反事故措施,现场运行检修试验规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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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 备 条 件

1.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机组)应具有完备齐全的核准(审批)文件,满足国家规定的各项建厂的要求。应按基本建设要求完成了各项试验并经有管辖权的质检机构验收合格。

2.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机组)需要并网运行的,并网前必须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3. 电气主接线及厂、站用电系统应按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满足电网的安全要求;110kV及以上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必须经电网企业审批,并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4.并网发电厂与电网连接处断路器的遮断容量、故障清除时间和继电保护配置应当符合所在电网的技术要求。

5. 接地装置、接地引下线截面积应满足热稳定校验要求。主变压器和高压并联电抗器中性点应装有符合要求的接地引线。

6. 新投产的电气一次设备的交接试验项目应完整、合格。已投产的电气一次设备最近一次大修试验和预防性试验表明没有危及电网安全运行隐患。

7.新投产的发电机应具备相应的防止振荡和失步给机组造成损坏的安全技术措施。

8. 设计有进相功能的发电机应能进相运行,在不同有功功率下的进相范围(一般应在0.5Pn~1.0Pn间取3~4点)的试验结果应报电网企业和调度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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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机组具备一次调频的功能。并能按所在电网有关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运行管理规定的要求投入。应能满足电网对机组调整负荷准确性、负荷变化范围和负荷变化率的要求。

10. 新建200MW及以上机组、已运行的3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40MW及以上水电机组应具备自动发电控制(AGC)功能。上述机组应与EMS系统进行AGC联调试验以确定合适的负荷变化范围和负荷变化率,并网后应能满足电网的调整要求。

11. 电网要求配置的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应进行静态检查及动态投入试验。在机组负载试验时应计算机组有功功率振荡的阻力比,并出具相关的频率特性数据报告,当PSS装置具备投入条件时应报电网企业。在机组并网后相关参数发生改变时也应及时进行PSS参数调整,并应再报电网企业。

12.100MW及以上容量发电机组调速系统的传递函数及各环节参数应报电网企业审核,参数变化时应及时再报电网企业审核。

13.100MW及以上容量发电机组励磁系统的传递函数(包括发电机、励磁机或励磁变、整流柜、自动励磁调节器在内的整体传递函数)及各环节参数经试验验证后报电网企业审核;当参数发生改变时应及时再报电网企业审核。

14. 100MW及以上发电机并网和正常运行时,励磁系统必须投入自动励磁调节器运行,并应配有完善、可靠的失磁保护。

15.110kV及以上的母线、断路器、高压并联电抗器、联络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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