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25.ppt.Convertor(2)

2018-11-24 17:16

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需要注意,这里不需要对被害人显示出凶器或者实际使用凶器为必要。 3、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1)结果加重犯与数罪的界限。 (2)行为人出于其他犯罪目的而故意杀人,在把被害人杀死后,取走财物的情况的认定 4.对于“谋财害命”的情况,要加以区别 (1)如果行为人为了非法占有财物,而预谋杀人后“当场”取财的,属于上面说过的结果加重犯。

(2)如果行为人为了“将来”得到财产或财产利益,如争夺遗产、骗取保险金、赖掉债务、侵吞他人委托保管的财物等而谋杀他人,属于出于贪利动机的故意杀人罪,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抢劫罪。 (五)抢劫与绑架罪的界限

(六)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本罪须注意两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案 例

张某乘坐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故意拿出面值100元的假币给司机钱某,钱某发现是假币,便让张某给10元零钱;张某声称没有零钱,并执意让钱某找零钱。钱某便将假币退还张某,并说:“算了,我也不要出租车钱了。”于是,张某对钱某的头部猛击几拳,还吼道:“你不找钱我就让你死在车里。”钱某只好收下100元假币,找给张某90元人民币。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使用假币罪 B.敲诈勒索罪

C.抢劫罪 D.强迫交易罪

解答:C。对这样罕见事例,首先使用排除法。 黄某(19周岁)和赵某(17周岁)合伙盗窃邻村王某家的耕牛。黄某在门外望风,赵某进牛棚牵牛。由于赵某不小心弄出响声,被王某发现。黄某听到王某的呼喝声,不顾等赵某即逃走。王某手持木棍紧追赵某,赵某为了逃避王某的抓捕,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王某身上捅了一刀后逃走。黄某逃到村头刚好遇见巡逻的民警。民警见黄某形迹可疑即将其带回问话,黄某如实将其和赵某合谋盗窃的情况向民警作了交代。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多选) A.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对黄某应当认定为自首; C.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D.对赵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解答:A、B、C、D。本题首先是转化抢劫的认定。

其次是共犯、自首、未成年人责任问题。赵某使用暴力属于共犯的“过限行为”,由其单独承担抢劫的罪责。

黄某对此缺乏共同故意和行为,不承担转化抢劫的罪责。故黄某仍是盗窃罪。 齐某系刑满释放人员。某日撬门入室行窃,当其将微型彩电、录像机等物放入提包离开时,房主刘某开门进屋,齐某见状扔下提包企图逃走,刘某拦在门口并喊“抓贼”,齐某冲上前把刘某打昏在地,夺门而逃。齐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解答:以抢劫论,转化抢劫。 二、抢夺罪

(一)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区别在于抢劫罪是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对被害人进行压制,拿走其财物。包含着对被害人的精神或者是肉体的强制,足以使其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 而抢夺虽然有一个“公然”的抢取,但这种抢取不依赖于对被害人的压制,精神和肉体的压制,而是依靠出其不意,攻其不备。因此依靠的是快速和敏捷,依靠这个才敢“公然”夺取。所以这个“公然”不是依仗武力,而是凭借机敏、灵巧才“公然”这样。 这是抢夺和抢劫区别的要点。 (二)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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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的要件是:(1)携带凶器;(2)意图用于犯罪;(3)实施抢夺。

问:是否以向被害人显示或露出凶器为必要?

一般认为,只需要意图使用并使凶器处在“待机”或随时可取用状态即可,不以显示为必要。

但是,仅仅携带,无使用意图的,不能以抢劫论。例如,木工、泥瓦匠随身携带刀斧等工具上工,临时起意抢夺,确有证据表明没有使用意图的,不能以抢劫论。 行为人虽携带凶器,但不在随时可取用的位置,表明没有使用的意图,也不能以抢劫论。

(三)抢夺致人重伤、死亡的;

在抢夺中,如果因为用力过猛,带倒被害人致摔成重伤或者摔死的,或者因为被害人身体不好或者年老体弱,遭抢后摔倒致死的,如何认定处理?

这属于抢夺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抢夺案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应区分为两种情况解决:

1.如果抢夺的数额不够较大,不成立抢夺罪,那么就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因抢夺而过失致人死亡,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2.如果抢夺数额较大,又导致重伤、死亡结果的,一抢夺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的,属于想像竞合犯,只有按想像竞合犯原则处理,从一重罪定罪处罚,即按抢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在按抢夺罪处罚的场合,致人死亡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在按过失致人死亡处罚的场合,抢夺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四)抢夺与盗窃的区别

盗窃是秘密窃取,它指行为人用自以为不被他人知晓的方式取得财物。不 排除自以为他人不知道,而实际上他人知道

的情况。这种情况之下,依然是盗窃。 盗窃的重要特征是和平地、悄悄地取得财物,以对应于抢劫暴力、威胁,或者是抢夺的“公然”夺取财物。

(五)抢夺罪与非罪的标准是“数额较大” 数额较大是抢夺罪与非罪的基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抢夺案的解释(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中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

(六)抢夺罪的处罚 1.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

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第37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

①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②主动投案、全部追赃或者退赔的; ③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2.法定刑

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3.司法上的从重处罚情节

①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②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③一年内抢夺3次以上的; ④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案 例

陈某在街上乘刘某不备,将其手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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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元)夺走。随后陈某反复使用该手机拨打国际长途电话,致使刘某损失话费5000元。一周后,陈某将该手机丢弃在某邮局门口,引起保安人员的怀疑,经询问案发。下列有关此案的说法中,哪些是不正确的?(多选)

A.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从重处罚即可; B.对陈某的行为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即可; C.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D.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实行数罪并罚。 解答:A、B、D。 三、敲诈勒索罪

(一)敲诈的特点:敲诈勒索罪指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的行为

威胁通常指以施加暴力加害对方相威胁;要挟是利用他人的隐私、弱点相讹诈。

威胁和要挟都是能够引起他人心理上恐惧的精神强制方法,最终结果是致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该恐惧心理而不得不处分财产。

敲诈勒索一方面有讹诈钱财的行为和意图,另一方面应当是凭借某种不法的方式讹诈钱财。如果方法本身没有问题,不构成敲诈勒索。

例如,吃冰棍吃出脏东西,写信给厂家索要百万元,否则就要诉诸媒体、打官司。 相反,如果行为明显违法,如不满足要求就要破坏厂房,或者捏造他人产品有缺陷,诬陷厂家,骗取财物,方法明显超出社会能够容忍的程度,才属于敲诈勒索。 (二)敲诈勒索的对象

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实践中多以钱财居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28日《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作为本罪构成条件之一的“数额较大”以1000至3000元为起点。

对于财产性利益如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他人为自己无偿提供劳务,理论上也属于本罪的对象。

非法占有财物既可以是当场实现也可

以是日后再得以满足。

(三)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的区别 要点是:抢劫罪通常是“两个当场”,也就是以当场施加暴力相威胁,当场抢取财物;而敲诈勒索往往是以扬言施加暴力相威胁,来索要财物,因此,暴力和财物取得都是将来的事情,当场实施的只有威胁(言辞的或书面的,如恐吓信等)。

(四)敲诈勒索与绑架罪的界限

可以认为绑架罪是敲诈勒索罪和非法拘禁罪的结合,即以非法拘禁的方式向他人非法勒索财物的,就是绑架罪。 它们与绑架的区别在于:使用扣押人质以外的方式勒索财物的,通常是敲诈勒索,不涉及绑架问题。或者出于勒索财物以外的目的非法拘禁他人的,是非法拘禁即单纯侵犯自由的问题,也不是绑架罪。 应注意的问题:为索取债务包括高利贷、赌债等不合法的债务,而扣押人质的,仍然定非法拘禁罪。

(五)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虽然两罪都有“诈”,但并非诈骗之意,前者被害人是被迫地处分财产、交出财物 ,而后者被害人是受蒙蔽而“自愿”地处分财产、交出财物。 案 例

甲、乙合谋勒索丙的钱财。甲与丙及丙的儿子丁(17岁)相识。某日下午,甲将丁邀到一家游乐场游玩,然后由乙向丙打电话。乙称丁被绑架,令丙赶快送3万元现金到约定地点,不许报警,否则杀害丁。丙担心儿子的生命而没有报警,下午7点左右准备了3万元后送往约定地点。乙取得钱后通知甲,甲随后与丁分手回家。下列罪名哪些不符合甲、乙的行为性质?(多选)

A.绑架罪 B.抢劫罪

C.敲诈勒索罪 D.非法拘禁罪

【答案】ABD 四、聚众哄抢罪

本罪也是一种不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而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注意区分共同抢夺犯罪与聚众哄抢罪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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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聚众哄抢指纠集多人(3人以上)不使用暴力、胁迫等人身强制方法,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行为方式上,聚众哄抢罪的构成侧重于“哄”,即以“哄、闹”,“哄、吵”为手段,一哄而上进行抢占。再者,聚众哄抢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只能是聚众哄抢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这些与抢夺罪共犯均有所不同。 第二节 盗窃 、诈骗型侵犯财产的犯罪 一、盗窃罪

盗窃案件可谓是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最大户之一”,同抢劫罪一样,需要深入地掌握。

除了熟悉《刑法》第264-265条的规定外,还要对相关司法解释,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了解,重点注意该司法解释的第1、4、8、10、12条。 1、关于盗窃罪的行为方式

本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根本区别主要在于行为方式不同。

盗窃罪是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而非法占有。

所谓秘密窃取,即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被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者注视,如被财物所有人或者公安机关人员暗中监视的,也不影响盗窃的性质。

因为该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而言的,至于其他在场的人都发觉了也不影响盗窃罪的构成。 2、盗窃罪的对象

盗窃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关于对象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1)自己的财物不能成为自己盗窃的对象,但窃取本人已被依法扣押的财物,或者偷回本人已交付他人合法持有或保管的财物,以致使他人因赔偿责任而遭受财产损失,也构成盗窃罪。 (2)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根据司法解释,一般也不按犯罪处理,确有

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理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3)不动产有可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如行为人未经房主的同意,以伪造证件等手段盗卖他人或单位的不动产,如房产、土地的,也以盗窃论。

(4)无体物、无形财产如电力、煤气、天然气等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盗打他人电话号码、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也属于盗窃罪。

注意:无形财产中,技术成果等智力财产不能作为盗窃罪的对象,因为鉴于技术成果等智力财产存在的样态,被窃取后并不能排除权利人的继续使用和占有,根据司法解释,盗窃技术成果的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3、盗窃数额与处罚 不论何地,如下几种情况下,处理原则相同: (1)盗窃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原则上都构成(一般)盗窃罪,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幅度内处罚,其追诉时效为5年。

(2)盗窃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都属于重大盗窃罪,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处罚,其追诉时效为15年。 (3)盗窃10万元以上的属于特大盗窃罪,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幅度内处罚,其追诉时效为20年。 另外,虽然数额达不到“较大”标准,但“多次盗窃”的,也可以构成盗窃罪。所谓“多次盗窃”即指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情形。 4、对被盗财物数额的计算方法

盗窃数额的大小不仅决定定罪问题,也直接影响着量刑问题。

对于各类财物以及某些特别物,如有价支付凭证、邮票、纪念币等数额的确定问题,参见司法解释第5、6、7条。 5、对盗窃罪判处死刑的情形

盗窃罪一般没有死刑,只有两种情况可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①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这里所称“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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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客户存款、票据证券等,也包括盗窃运钞车辆运送的资金。 如果盗窃的是金融机构的一般交通工具,如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及工作人员个人财产的,不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②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这个规定意味着我国对盗窃罪适用死刑限制在很小的范围内。一般情况下,盗窃罪没有死刑,这是我国限制和减少死刑的一个重要举措。

修订后的刑法对盗窃罪一般没有死刑规定,而修订前的刑法有死刑,新法为轻。因此,修订后的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应当有溯及力。

6、关于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

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数额较大”指的是盗窃既遂的数额。根据这样的规定,盗窃未遂的,谈不上盗窃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就不追究刑事责任了。

但是,如果情节严重的,例如,以金融机构、博物馆以及单位财务室等重大的财产为目标进行盗窃的,即使未遂也要定罪处罚。

7、盗窃罪罪与非罪的问题

“数额较大”是认定盗窃罪的一个重要根据,但不是惟一根据。不是惟一根据的原因是:

其一,法律还规定了多次盗窃,即使数额不够较大,但“多次盗窃”的也可以定罪; 其二,根据司法解释,即使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但是,情节轻微的,也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追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 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

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8、与盗窃罪在手段上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的犯罪

包括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窃取、抢夺国有档案罪;使用窃取手段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国家秘密罪;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等等。

9、在使用破坏性手段进行盗窃时,想象竞合犯与数罪的区别

为盗窃而同时触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但是,盗窃财物之后,出于其他动机,如泄愤报复又故意毁坏他人其他财物等的,属于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因为此时,已经不是一行为犯数罪而是数行为犯数罪了。

10、盗窃机动车辆问题

①如果盗窃车辆作为实施其他犯罪工具使用的,以盗窃罪和所实行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如盗窃汽车作为抢劫工具,并在抢劫中使用该汽车的,成立两罪,数罪并罚。 可见,司法解释没有把这种情况当做牵连犯。如果行为人犯罪之后,又将汽车送回原处,没有造成汽车丢失的,不构成盗窃罪。因为事实证明行为人确实没有占有该汽车的意思,仅仅是暂时使用而已。但是,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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