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边界层物理和大气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LAPC)
固定成员管理条例
(试 行)
一、总 则
1. 大气边界层物理和大气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LAPC)固定成员是LAPC人员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LAPC科研、技术支撑系统的骨干。为了充分发挥固定成员的积极作用,规范LAPC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聘 任
2. LAPC固定成员由科研、技术和管理人员组成,应是大气所知识创新基地成员。其中科研人员应了解和掌握LAPC主要研究领域国内外最新动向和发展趋势,应是LAPC主要研究领域的骨干,必须具有博士学位或相当的学历;技术管理人员应是实验室技术管理支撑系统的骨干,原则上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3.LAPC固定成员分为在编和非在编两种情况,固定非在编成员的数额不能超过固定在编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4.固定在编成员的申请条件:创新三期已被聘为LAPC创新岗位的人员,原则上即为LAPC固定在编成员,但必须由本人填写《LAPC固定在编成员申请表》,承诺履行相关的义务,方可正式成为LAPC固定在编成员。
5.固定非在编成员的申请条件:申请人应为大气所其他部门的科研学术带头人,研究方向应与LAPC主攻方向密切相关,由本人填写《LAPC固定非在编成员申请表》,经室务会会议审议通过,正式聘任为LAPC固定非在编成员,并颁发聘书。
三、固定成员的权利
LAPC固定成员(包括在编和非在编)均享有以下权利: 6.对LAPC管理和发展的建议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7.对LAPC公共仪器以及办公设备的使用权。 8.LAPC固定成员绩效津贴。
9.发表论文的奖励津贴。
10.获奖成果(国际、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技成果奖)的奖励津贴。
四、固定成员的义务和责任
LAPC固定成员(包括在编和非在编)都应履行以下义务和责任: 11.LAPC固定成员必须遵守LAPC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
12.科研人员每年必须提交并完成年度研究计划,年终提交小结。技术与行政管理人员每年必须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年终提交工作报告。
13.科研人员每年应有署名LAPC的成果发表。
14.科研人员每年应在实验室作至少一次学术报告并积极组织和参加LAPC的学术活动。
15.科研人员应积极参加国际、国内的学术会议。LAPC固定成员在各项学术活动中,应积极宣传实验室的成果、维护实验室的声誉,提高实验室的学术地位。
16.LAPC固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自动放弃LAPC固定成员绩效津贴:
(1)年终没有按要求及时向LAPC提交年终总结。 (2)发表SCI论文没有按要求将LAPC署名为第一单位。
17.固定在编成员出国一年以上的,在出国期间仍有署名LAPC的研究成果发表,LAPC将继续保留其固定成员资格,否则视为自动放弃LAPC固定成员资格。如果在研究所批准的时间内按时回国,将自动恢复其固定成员资格,否则将需重新申请。
五、附则
18.本条例解释权归LAPC室务会,本条例未尽事宜由室务会会议讨论决定。 19.本条例经LAPC室务会会议讨论通过,并在LAPC网页上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