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2018-11-24 17:31

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

中华法系: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

神明裁判:借助“神”的力量来考验当事人,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或败诉的原始审判方式

尊尊亲亲:亲亲尊尊是西周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其意思是要亲近应该亲近的人,尊重应该尊重的人,实际是维护等级制。

宗法制:宗法制是周代分封制的基础,它是根据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来决定继承权力的制度。

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吕候作刑:西周统治者为了缓和社会的矛盾,巩固周王室的统治地位,接受了大臣吕侯的建议,废止了严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为指导原则,“作修刑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因为是吕侯主持修订,故称之为《吕刑》。

三赦之法、三宥之法、三刺之法:

五刑:包括墨,劓,剕(也作腓),宫,大辟(即墨刑-在额头上刻字涂墨,劓(yi)刑-割鼻子,剕(fei)刑-砍脚,宫刑-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从夏代开始逐步确立,是一种野蛮的、不人道的、故意损伤受刑人肌体的刑罚。 (奴隶制五刑)即黥(墨)、劓、刖、宫、大辟。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封建制度五刑)封建五刑分别为笞、杖、徒、流、死

质剂: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傅别: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为保证债的履行,要求当事人订立契约“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合起来理解,“傅别”乃指在一契券(简牍)的正面、反面都写以大字,然后一分为二,借贷双方各执其一,以为凭证。 当借贷合同发生纠纷时,负责审理合同纠纷的官吏则根据当事人双方各执半份合同文书上所载明条款予以定夺。

婚姻六礼: 西周时期,“婚姻六礼”也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和必经程序。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序来完成。 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

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

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方订婚 纳征:又称纳币,男方送聘礼到女方家

请期:男方携礼至女方家商定婚期 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

“七出”“三不去”是西周时期确立,儒家思想中对于婚姻的解除所作的习惯性规定。正式归入律法,是从唐代开始。

七出: “不事姑舅”“无子”“淫”“妒”“恶疾”“口舌”“窃盗”。特别要说明的是以下三点:无子,是就妻子过了五十岁以后来说;口多言,指拨弄是非、离间亲属。妒,更多是认为妻子对丈夫纳妾的忌嫉有害于家族的延续;恶疾是指耳聋、眼瞎、腿残疾等严重的疾病。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第一是指结婚时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时已去世,原来的大家庭已不存在,休妻等于是无家可归; 二是和丈夫一起为父亲或母亲守孝三年的不能被休;

三是丈夫娶妻的时候贫贱,后来富贵了。

“三不去”是作为“七出”规定的补充规范,但指出“恶疾及奸者不在此列”。也就是说,妻子若符合“七出”中的“有恶疾”及“淫”两项,则不在“三不去”的保障范围之内。另外,若有义绝的情形,法律规定双方必须离婚,则“三不去”亦没有保障。

嫡长子继承: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制度最基本的一项原则,即王位和财产必须由嫡长子继承,嫡长子是嫡妻(正妻)所生的长子。

五辞:

听讼:听理诉讼;审案。

五过制度:中国古代司法审判制度的一种。列举了判官的五种禁止性行为。即:“为官、为反、为内、为货、为来。”。 源于西周。

为官:畏权势而枉法。 为反:公报私仇。 为内:袒护亲戚。 为货:图财枉法。 为来:受人请托枉法。

凡持五过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有以上五种过失,轻判或重判他人之罪,反坐。)

吕刑曰:“五过之疵,其罪惟均。”

秋冬行刑: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的制度。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以“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朝审”“秋审”制度亦可渊源于此。

《法经》:从战国初期开始,各国相继开展了变法运动。较早进行的也是较为成功的应该是李狸在魏的变法,李狸实行依法治国而制定的《法经》就是在吸收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而制定的,它不仅对魏国发生了巨大作用,而且在整个中国法制史上也具有重大意义。

商鞅变法:是指春秋时期秦国的孝公即位以后,决心图强改革,便下令招贤。商鞅自魏国入秦,并提出了废井田、重农桑、奖军工、实行统一度量和郡县制等一整套变法求新的发展策略,深得秦孝公的信任,任他为左庶长,开始变法。经过商鞅变法,秦国的经济得到发展,军队战斗力不断加强,发展成为战国后期最富强的封建国家。

连坐:旧时一人犯法,其家属亲友邻里等连带受处罚。

诬告反坐: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的人被判有罪,或使有轻罪的人被判重罪,告人者要按其所诬告他人的罪受到惩罚。

具五刑:指的是“具备五种刑罚”而非一种酷刑。具五刑:秦汉时期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具五刑的程序

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 白话文意思:先在脸上刺字,然后割鼻子,再砍掉左右脚,接着用鞭杖或竹板活活打死,把头割下来悬挂在木杆上示众,最后当众将其尸骨剁成肉酱,如果是诽谤辱骂诅咒的罪犯先把舌头割掉。

城旦、舂:秦汉时强制男犯筑城女犯舂米的刑罚。

鬼薪:秦 汉 时的一种徒刑。因最初为宗庙采薪而得名。鬼薪从事官府杂役、手工业生产劳动以及其它各种重体力劳动等。

白粲:1.令罪人选精米以供祭祀。秦汉时的一种刑罚﹐施于高级官员命妇及其后裔中的女子犯罪者。2.秦、汉时女犯徒役三年的刑名。

隶臣隶妾:是一种强制罪犯从事不同场所劳役的刑罚。隶臣为男犯,隶妾为女犯。他们被强制在包括官府、官办、手工业等场所服劳役。

《九章律》:亦称《汉律九章》。汉高祖统一中国后颁行的法典。

相国萧何依照秦法,适应新形势,制定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九篇。

“亲亲得相首匿”: 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具体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亲属之间隐匿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来源于孔子宣扬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

录囚:皇帝和各级官吏定期或不定期巡视监狱,对在押犯的情况进行审录,以防止冤狱和淹狱,监督监狱管理的执行司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监狱史和司法制度史上的一项重要制度。

春秋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易》、《诗》、《书》、《礼》、《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春秋》是孔子修订的一部鲁国的编年史。

八议:中国封建刑律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必须交由皇帝召集群臣商议作出裁决或依法减轻处罚的特权制度。

“八议”最早源于西周的八辟,在曹魏的《新律》中首次入律

《泰始律》:即《晋律》,是晋武帝司马炎在泰始年间完成并颁布实施的,但在他的父亲司马昭秉政期间就开始,。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有着很重要的地位。

《北齐律》:《北齐律》是北齐代替东魏后,武成帝命高 等人编撰而成,这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的一部法律,对于《开皇律》乃至《唐律疏议》都有直接的影响。

准五服以治罪:就是对于九族之内亲属之间相互侵害的犯罪行为以“五服”所表示的远近亲属关系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服制越近,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越轻,以卑犯尊者处刑越重。服制越远,则与此相反。

十恶:内容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因其直接关涉封建皇权及礼教,故而被单独列出置于法律首篇的总则部分加以规定。

《开皇律》:隋朝建立之初,隋文帝就发布诏令对现有法律进行改革,废除繁法苛刑,将刑罚改重从轻,化死为生。他还下令修订一部“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法律,这就是后来仅有500条的《开皇律》。

《唐六典》:是系统规定唐朝官制的政书。

唐六杀:唐律将杀人犯细分为六种情形,即“六杀”:谋杀、故杀、斗杀、戏杀、误杀、过失杀,对每一种罪严格界定并在量刑时严格区分。

唐六赃:中国封建法律对六种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的总称。唐律六赃是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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