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发挥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规范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从业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从业行为、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证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指取得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具体负责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的人员。
第四条(从业准则)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诚实守信、保障安全。
第五条(管理准则)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六条(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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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从业资格
第七条(考试制度) 交通运输部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交通运输部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其中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还应当分别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
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交通运输部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
第八条(考试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编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培训大纲、考试大纲、考试题库。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组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报考条件) 申请参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运输、车辆、化工、核工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二) 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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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具有从事3年以上货物运输等企业的安全管理相关工作资历且无不良从业记录。
第十条(证明材料) 申请参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并提供符合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一) 学历或职称证明及复印件; (二) 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 从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资历证明。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安排考试。 第十一条(从业资格证的颁发) 申请人考试合格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考试成绩公示10个工作日后,于5个工作日内核准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并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或“放射性物品运输专用章”。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的,经考试合格,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从业范围分别加注“剧毒化学品运输”、“爆炸品运输”类别。
从业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第十二条(增加考试类别)已获得从业资格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增加“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从业资格类别,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从业资格证加注相应类别。
第十三条(考试舞弊) 申请人在从业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并在2年内不得再次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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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从业行为
第十四条(配备要求) 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名具有从业资格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辆数超过30辆时,每增加30辆运输车辆应当至少增加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其中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加注“剧毒化学品”、“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或单位兼职。
第十五条(否决权行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参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决策具有一票否决权,并在日常安全管理中有权制止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十六条(制度构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从业人员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
第十七条(车辆、设施设备管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车辆及设施设备的使用性能进行监督,确保车辆和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和定期检测;并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招聘考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参与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的招聘和日常考核,确保从业人员的岗位适应性。
第十九条(安全教育培训)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制定日常培训计划,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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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安全评估)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企业的运输安全管理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建议和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构建档案和台账)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建立专用车辆技术、驾驶人员、押运员安全管理档案和危险货物运输的台帐制度。
第二十二条(资金申请)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适时向企业提出安全管理资金投入的建议,保障车辆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配备以及人员安全培训的资金投入。
第二十三条(车辆调度)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企业专用车辆的运输作业进行统一、合理的调度,确保车辆规范装载运输。
第二十四条(驾驶员监管)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运输作业前了解驾驶员身体健康、饮酒等状况,防止带病驾驶、疲劳驾驶和酒后驾驶以及不适合驾驶的情形发生;告知驾驶员运输线路、运输时间、运输注意事项以及在异常天气等影响安全的情形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车辆设备监管)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运输作业前对车辆检查以及安全设备的配备进行确认。
第二十六条(特殊运输许可申请)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监督办理特殊运输所需凭证(如《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第二十七条(动态监管)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具有行使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及时检查驾驶员在运输途中的行车情况,或者在运输结束后分析驾驶员的行车记录,对不符合规定的驾驶行为提出警告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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