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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物权法》中涉及抵押权的有关条款
作者:雷峻岭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7期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已于二OO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物权法》内容涵盖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等内容,其规定与有关的法律相比,有很多不同和改进。如何正确适用《物权法》,变得十分迫切而必要。《物权法》的规定与《担保法》不一致的,应适用物权法。因此,我们应注意两法中关于抵押权内容的差异。为此,本人有针对性地对《物权法》与《担保法》中的抵押权内容进行了比较,并对有关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大家的学习和工作有所帮助。 关键词 物权法 抵押权 担保法
作者简介:雷峻岭,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059-02 一、抵押物的种类
物权法规定的抵押物种类比担保法规定的种类更加广泛:
《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同《担保法》中关于抵押权的内容比较可以看出,从排列上看,1至6按照不动产到动产的顺序排列,更加具有逻辑性;3、4、5条中增加了新内容;第7条采用了“未禁止抵押”的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