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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4 18:25

浅谈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

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转基因食品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人们在肯定其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对其安全性的质疑要求我们必须严格监管。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食品安全;监管

由于西方发达国家对转基因产品安全管理的严格苛刻和民众抵制,转基因食品在发达国家缺乏市场。发展中国家由于食品短缺,受教育程度低、基因知识贫乏,消费者对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并不重视。这种宽松的环境吸引了利润丰厚的转基因食品大量涌入,客观上导致近年国际上转基因产品风险不断向发展中国家转移。

1、转基因食品

1.1转基因食品的定义

所谓转基因食品(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是指利用生物技术改良的动植物或微生物所制造或生产的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物等。针对某一或某些特性,以突变、植入异源基因或改变基因表现等生物技术方式,进行遗传因子的修饰,使动植物或微生物具备或增强此特性,降低成本,增加食品或食品原料的价值。 1.2转基因食品的优缺点

在全球人口持续增长的今天,转基因食品在节省成本、防治病虫害、增加作物抵抗力、改良作物营养成分、解决粮食短缺及改善全球生态环境等方面无疑具有很多传统食品不具备的优点。

长久以来,转基因技术引发了人们对其在生态环境、人体健康、社会伦理方面的关注。在食品安全方面,有研究者认为,对于基因的人工提炼和添加,可能会增加和积累食物中原有的少量毒素;转基因技术会改变食品的营养品质,使其营养结构失衡,影响新陈代谢,甚至可能导致基因突变; 可能引起人体的过敏反应和对抗生素产生抗药性以及由它们引起的一系列复杂的健康问题。在生态环境方面,转基因生物具备自然生物所不具备的优势,释放到环境中可能打破原有的生态平衡,改变物种之间的竞争关系,破坏生态平衡以及生物赖以依存的生物多样性。

2、世界范围内转基因食品监管制度

随着转基因技术的不断发展,转基因食品以其低廉的价格迅速商业化,尤其是转基因农产品已经成为主要国际贸易产品。但由于转基因产品因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的潜在影响还难以确定,以及各种政治、经济因素使得不少国家和地区纷纷对转基因产品贸易施以限制措施。目前世界范围内转基因食品监管主要存在三种法律制度: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转基因食品监管制度。

2.1美国转基因食品监管法律制度

美国是转基因技术的发源地,也是转基因技术商品化生产最发达的国家,转基因产品已成为美国经济新的增长点,对农产品出口有重要影响。因此,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将“实质等同”原则作为安全评估过程的一部分,认为对人类消耗食品的安全性考查应在预期状况下使用不会造成伤害为原则。美国目前对转基因农作物的监督原则侧重于此类产品的客观性及成分,而不是其生产方法和过程,采用以产品为基础的管理模式。 2.2欧盟转基因食品监管法律制度

欧盟在对待本来就毁誉参半的转基因产品问题上更是谨慎有加,采用的是以工艺过程为基础

的管理模式,与美国对转基因食品的态度大相径庭。欧盟认为,由于目前相关研究都没有得出转基因食品对人类不构成危险的结论,因此欧盟有权采取“预防在先”的谨慎原则。根据该原则,在有关潜在风险的科学数据不充分、非结论性或不确定时,有关管理当局对新的生物技术产品可不予批准。“预防在先”原则被人们视为在科学尚不能提供确定的基础时的行动依据。基于此,欧盟先后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和标签问题、新型食品管理规章问题、含有转基因成分的添加剂和调味料问题等作了规定,并停止从美国进口转基因农产品。2.3日本转基因食品监管法律制度

日本对于转基因食品的监管也是倾向于基于生产过程的管理。与美国和欧盟的鲜明态度相比,日本则采取了一种较为折衷的态度。一方面,由于转基因技术在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等方面优于传统技术。转基因食品在日本得到了部分民众的支持。而另一方面,作为一个农产品的进口大国,转基因食品的不安全因素又使国内许多民众对转基因食品存在质疑。正是基于以上两点因素,导致日本在对转基因食品的态度上长期游荡于可靠科学原则与预防原则之间,转基因食品政策也试图在这两种原则的指导下寻找一个新的平衡点。日本对转基因食品实行“垂直监管为主、地方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在此种模式下,食品安全委员会、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分别就各自职责对转基因食品实行垂直管理,地方政府则负责本区域内转基因食品问题的综合协调管理。

3、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地大物博,但耕地面积的不断减少和人口持续增长使得我国同样面临着粮食总量无法满足国民生活消费的问题。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转基因食品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我国国内的粮食危机,但是由于我国传统的文化背景以及技术水平的限制,使得我国在转基因食品政策上选择了与日本类似的道路,以审慎和发展作为我国转基因食品政策的基调。 3.1法律制度

2009年2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发布,并于 2009年 6 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食品安全法》中明确了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优先适用其他相关法律,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在该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食品安全法》,并提出转基因食品是以品种管理为主,突破了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模式。

总体而言,我国与转基因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已初步形成体系,但仍然比较零散,立法层次较低,主要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缺乏综合性专门立法。我国仍需要一部结合《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且以“预防原则”为首要指导原则的《转基因生物安全法》,以构建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监管体系。 同时需要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发达国家经验,进一步完善转基因食品审批制度,建立标识追踪制度,对转基因作物及食品是否有损于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做出警示,鼓励媒体、民间组织和公众监督执行。建立转基因食品安全预警应急机制,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使各项法规逐步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 3.2科研监测

目前我国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技术检测主要是农业部委托,没有专门设立机构,面临着核心检测技术与设备落后、监测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这对转基因产品批准销售后的长期监测也构成了困难。此外,一些低级的转基因技术实验室也存在规划设计和管理上的安全隐患。针对这一方面的不足,我国应当加强同发达国家的科研合作,学习其成熟的管理经验,逐步建立完善的生物安全操作规程和规范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实验过程的风险控制与安全管理,注重对实验室人员和监测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生物安全知识教育,建立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安全管理机制。 3.3管理机构

转基因作物的种植,转基因食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口监管涉及农业、检疫、工商、质监等多

个部门,在机构设臵、职责划分、职能协调上存在重复设臵、多部门管理、规章条例繁杂等混乱的现象。对此我国应在国家层面上设立由农业部、卫生部、环保部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和协调各个职能部门,并进行集中监管。同时制定转基因食品安全框架,细化和明晰各部门在其中的职权范围,形成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监管体系。

3.4公众教育

当前,我国人口总体受教育程度较低,人们关于转基因食品的知识比较贫乏,对其风险认识不足,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对此食品管理部门应该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媒体向消费者传递有关转基因食品的信息,加强公众宣传教育,普及生物安全知识,提高人们的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帮助消费者正确认识转基因技术和转基因食品,树立理性的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 4、对转基因食品的态度

尽管转基因食品已经走上了中国消费者的餐桌, 但绝大多数中国消费者对转基因技术和转基因食品知之甚少,他们也并不清楚当前国际上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争论。 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生态安全、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以及可能的跨物种感染四个方面。通过对这些问题正反观点的分析和评价,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一个初步结论是:转基因食品对人类健康短期的/直接的影响较小,但长期的、累积的、间接的影响还很难定论;转基因食品/转基因作物对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破坏的可能性较大,如果控制不好,甚至是灾难性的,人们应该对此予以高度的重视;尽管转基因食品的跨物种感染可能性比较小,但是鉴于它的破坏性巨大,还是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由于转基因食品可能带来特大风险,我认为我们应该对转基因食品采取“有罪推定”的战略,对其进行严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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