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能力测试之常识题(3)

2018-11-24 18:44

4、秘密投票

5、民主选举的保障 政党制度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是政党制度的核心(一党专政,多党合作) (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决策权) (2)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参政议政)

(3)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与各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 (4)“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5)以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作为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 政治协商会议

多党并存是我国政党制度的基础。

1956 年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毛泽东提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随后 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确定了这一方针。1982 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 代表大会明确提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 人民政协不属于国家机构(其余都是)。 公民的基本权利 基本权利和人权的关系 基本权利内容: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般了解(18岁有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是没有选举权的,可委托)。

(2)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罢工,通信放在人身权部分)

游行示威虽然是有条件的自由的,单需要申请报批,申请地点时间范围之内 注:政治权利可以分为两类权利,先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后是六大政治自由,即言论、出版、 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一般设干扰项时,将《宪法》第 41 条摆上,把批评、建议、 申诉、控告、检举、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列为公民的政治权利,其实《宪法》第 41 条单独 列为监督权,不属政治权利。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 任何公民,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必须有逮捕令),不受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 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5、社会经济权利 6、文化教育权利 7、监督权利。

问题 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C)

A.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科学研究的自由 B.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艺术创作的自由 C.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出版著作的自由 D.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宗教信仰不属于政治权利

国家性质

国体: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无产阶级领导阶级,工农联盟,统一战线是重要保障力量 政体: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四大优点) 正确理解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制度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宪法指导下的特别地域(宪法适用于这些地域) 特别行政区

特别之处:1一国两制;2高度自治:立法权,行政管理权和司法权;3当地永久居民组成政权机关——因此,现在大陆精英层可以移民香港,在文化上同化香港澳门。

三大优点:有利于国家独立和统一;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有利于民族发展 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和复合制 (了解) 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分为联邦和邦联两种。联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国组成的复合制 国家,其基本特征有:

(1)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是联邦与各成员国的关系。 (2)联邦与各成员国的权力及相互联系多由宪法或法律规定。 (3)除联邦宪法外,各成员国还可以有自己的宪法。

(4)除联邦国籍外,有的国家的各成员国公民还可以有自己的国籍。 (5)各成员国加入联邦后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和外交权。 特别行政区

特别之处: 一、一国两制 二、高度自治:立法权、行政管理权和司法权 三、当地永久居民组成政权机关 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

(二)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三)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四)责任制原则; (五)精简和效率原则 问题

我国宪法第 3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项原则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下列哪些方面?ABC

A.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 B.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 C.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方面,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和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D.各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实行集体负责制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的职能

(一)修改和制定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 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每届人大的正常任期是 5 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期(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能: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民事刑事国家机构和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普通法)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优化),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

1、立法权(解释宪法)2、监督权(国务院、军委、 两院);3、撤销权;4、任免权;5、重大事务决定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 市进入紧急状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 (无政协委员)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人大与其常务委员会任期均为五年;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五年。(乡镇只有人大,无人大常委会) 问题

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是 A.国务院副总理 B.中央军委副主席

C.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D.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其主要职权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基本法),任免国家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 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 令;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 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件和重要协定。 三、国务院

国务院:行政立法权、行政管理权、行政监督权和法律案提交权 (核心:行政,行政法的制定实施修改)

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背下来)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委员会。(记忆) 四、司法机关

法院: 上下级法院:监督关系(非隶属,非管辖,上级监督下级是司法监督,下级监督上级是公平公正的监督)

检察院: 上下级检察院:领导关系 (即隶属关系)

五、其他国家机构 中央军事委员会 地方各级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机关(随便了解)

行政法 (出题较多)

行政法概念 (规范行政机关)

行政法的基本特征:意志性,执行性、法律性、强制性。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主体、职权、程序和后果)——基本原则 行政法规定的就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几项具体原则: (1)越权无效原则。越权无效原则指行政主体在职权范围之外实施的行政行为,不具

有法律效力。越权行为包括无权行政和越权行政。 (2)公正程序原则。公正程序原则公正程序原则的含义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必须符合

法定行政程序,公正无偏私。它体现在:回避制度(有私交或私仇);辩论制度;救济制度。

2、行政合理性原则(目的法定、动机正当和内容客观适度合乎情理,不能超越) 3、行政应急性原则(应急性环节上才形成行为) 行政法主体

一、行政主体(必须满足4点):

1、组织;2、行政职权;3、自己的名义;4、独立承担责任。 行政法的被告都是行政主体(组织)

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主体(受委托的行政主体)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行政处罚可以委托事业单位。

二、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对象)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所做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拘束力,公定力(法定,强制,不通过法律无法撤销行政行为,只有通过法定程序才能撤销)和执行力 行政行为的分类

根据行政行为是否具有主动性,可将行政行为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行为是否具有特定对象,可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行为是否具有特定形式,可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非具体)

1.抽象行政行为,又称为行政立法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 (1)行政法规;

(2)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2.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 行政许可(许可范畴);行政确认;行政征用;行政征

收;行政征购;行政强制;行政奖励;行政合同; 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不服结果,提出复议)等。 行政许可

1.行政确认:

1.对权属的确认,如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对房屋所有权的确认等。 2.对法律关系的确认,如婚姻登记就是对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确认。 3.对法律事实的确认,如出租车出城登记就是对出租车驾驶出城这一法律事实的确认。

企业登记属于确认主体资格的行政许可,而房屋产权登记是确认民事权利的非行政许可,很 难作为判断标准。

2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管辖是不是有权限,到底能不能管辖,能不能成为行政行为,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有法可依的) 1法律、行政法规

2国务院的决定(必要时)

3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1 年):不能设定全国统一的资格和资质,不能搞地方保护;

4部委规章不能设定

比如工商局不能管养鸡,能管卖鸡的过程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 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臵性行政许可。 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 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法条

第十三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上班不上班,睡觉,吃饭)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比如管辖委员会,自立机构等等)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行政许可的期限:

当场受理,当场决定(50块以下的罚单当场交)

不能的,一般 20 天,关联审批 45 天 行政许可和行政监督一律不能收费,法律,行政法规除外。 行政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法条

第二十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期限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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