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基金会监事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摘 要]文章通过对基金会监事制度必要性的引入,分析了基金会监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针对性的研究,总结出了基金会监事制度完善的建议,以期为相关的研究提供参考价值。
[关键词]基金会;监事制度;完善
我国的基金会自建立发展到现在只有不到三十年的时间,虽然在各界专家学者的帮助下,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仍然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2011年6月发生的郭美美事件”等一系列事件后,社会捐款数以及慈善组织捐赠数额均出现减少。民政部的最近的数据表示,全国2011年7月份社会捐款数为5亿元,比6月份得捐款数额降低了50%。慈善组织6月到8月收到的的捐赠数额更是降低了86.6%。从中国红十字会的“郭美美事件”到中华慈善总会的“尚德诈捐门”,再到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中非希望工程”,慈善信任风暴愈演愈烈,基金会的监事制度受到了普遍的重视。不论现在或是将来,在现代的社会发展中,任何权力的使用都必须在法律的约束下,现在过多的诱惑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因此,为了维护组织中的利益均衡,保障人民大众的利益,必须重视组织中的监事制度,并且不断给予完善。
一、基金会监事制度的必要性
由于各个国家体制的不同,各国基金会的模式也大不相同,因此,对于基金会也没有一个标准的概念界定。《国际基金会指南》对基金会形成了一个较为权威的概念:“基金会是一个非政府、非营利的组织,它有自己的资金,由其受托人或董事会管理,旨在自主教育、慈善、宗教等社会公益事业。”我国的基金会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国少年儿童基金会是我国成立的第一个基金会,1988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基金会管理办法》,随着基金会的不断发展壮大,在2004年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基金会管理条例》,并且在2008年进行了部分修正,对基金会给予了明确的定义,其中的第2条规定: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该定义是目前国内各界比较认同的,基本解释了我国基金会的各个特征。
二、基金会监事制度的不足
监事制度的引入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而是存在的一系列的问题和不足,而基金会又是一个特殊的组织,监事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对基金会的监事制度要有一个更加明确的认识和分析,才能保障监事制度的有效实施。目前我国基金会中的监事制度存在以下的不足:
第一,《公司法》中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