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表现的好坏,给予其自由程度不同的级差待遇。如果改造表现持续良好,犯人可以获得自由度越来越高的处遇,并有望通过假释等途径最终重获自由,但若表现不好或时好时坏 ,处遇级别也会相应升降。在动态分类(设级)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分级要贯穿刑期的全过程,要根据行刑改造的基本运动规律来设级;
2)要注意各级之间的连贯性、统一性和衔接性,特别要注意升降级的环节,使服刑罪犯沿着级差阶梯动起来;
3)强调各级之间运动的灵活性,鼓励竞争,优胜劣汰,不搞僵化的“论资排辈”、“轮流坐庄”式的晋升。
(四)在监狱管理中体现人性化精神和落实人权保护
如果说前面的三个部分是属于具体制度方面的话,这部分则是贯穿于具体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过程中的精神或者说指导思想。行刑社会化、开放式处遇制度、累进处遇制这些代表现代文明监狱制度发展趋势的思想和制度,无不体现着监狱制度中的人性化精神和人权保护的光芒。
由于历史上长期对“人性化”的批判,现代监狱管理所需的人性化被表达为“感性”以及“人道主义”,加之对“人性化”的认识还不到位、不充分,“人性化”精神还没有得到广泛的认可。因此,在改造罪犯中,“人性化”处于一种外力推动的格局,真正的、自然而然的机制尚未建立,又加之狱警队伍的素质问题,“人性化”往往表现为形式上的轰轰烈烈,使“人性化”在罪犯改造中的作用大打折扣 。虽然在监狱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规定了罪犯的基本权利,但是由于传统观念的束缚,落后制度的制约和相关人员素质的欠缺,罪犯的人权保护工作在我国的监狱管理中还是一个比较很有争议的问题。
要在监狱管理、罪犯改造中体现人性化精神,落实罪犯的人权保护,笔者认为应确保以下几个方面:
1)实现监狱职能的单一化。目前监狱实际存在的办企业、办社会的状况造成了监狱很难有更多的精力和兴趣放在罪犯改造上,更谈不上追求罪犯改造过程中的人性化和人权保护。 2)实现监狱制度的法制化。我国现行的监狱法律制度一是不完善,与1994年颁布的监狱法配套的法规仍未出台,一些有关具体操作的法律法规也还欠缺;二是比较落后,满足不了现代监狱制度发展的要求;三是没有体现人性化精神和对犯人的人权保护。应当按照人性化要求,对犯人权利进行专门立法。
3)监狱警察队伍素质的提高。监狱警察是监狱管理中人性化精神和人权保护的直接体现者和执行者。“监狱警察的现代化毫无疑问应是现代制度的核心,是罪犯处遇人性化的核心。” 要全方位提高狱警队伍的素质,在监狱警察中普遍确立现代监狱理念,并实行监狱警察的分类管理,主要分成管教型、看守型、生产指导型、保障型,对不同类别提出不同的工作职责和岗位要求。
由于刑罚思想的落后和监狱体制的不合理,目前我国的监狱管理中普遍存在监企社合一,监狱职能多元化;改造罪犯方式、手段落后;监狱财政保障不足,罪犯劳动的经济化以及分级分类体制的不完善等问题。面临箭在弦上的全球化形势,笔者建议我国的司法狱政部门对于服刑罪犯应当转变刑罚思想,吸收国外行刑社会化、行刑个别化等先进刑罚理念,可以借鉴或移植开放式处遇制、累进处遇制和分类制等现代先进监狱制度,坚决抛弃监企社合一的陈旧体制,实现监狱刑罚执行机关性质的纯化和刑罚执行职能职能的单一化,以人性化的精神顺利完成对罪犯的矫正工作,借全球化的“东风”推动我国监狱管理的现代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