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练习题

2018-11-26 21:10

第三章

案例:

一法国商人于某日上午走访我国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上午的发盘,那时,我方已获知该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为什么?

分析: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洽谈过程中,双方对《公

约》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该《公约》约束。按《公约》规定:对口头要约,须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据此,我方鉴于市场有趋涨迹象,可以予以拒绝或提高售价继续洽谈。

案 例

? 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购某商品,不久接到外商3月20日的发盘,有效期至3月26

日,我方于3月22日电复:“如能把单价降低5美元,可以接受。”对方没有反应。后因用货部门要货心切,又鉴于该商品行情看涨,我方随即于3月25日又去电表示同意对方3月20日发盘所提各项条件。试分析,此项交易是否达成?

分 析

? 交易未达成。因为我方3月22日去电是还盘,按法律规定,一项发盘一经还盘即告

失效,同时原发盘人对还盘又未作出答复。而3月25日电是对已失效的发盘表示接受,据此不能达成交易。

案例

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报出某农产品,在发盘

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 “Packing in Sound Bags”。

在发盘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 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

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商及其律师共商逃避损失的计谋。随后,美商来电称:xx日电对发盘中的包装条件作了变更,因此是一项 “还盘”,你方未对该 “还盘”予以确认,所以合同并未成立等等。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发生争执,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

分析

(1)中美均为 《公约》的缔约国,在该笔业务的来往电传中 均未排除 《公约》。据此,双方当事人理应受 《公约》中有关 条款的约束。

(2)按 《公约》第19条 (2)款的规定,对发盘表示接受而 对发盘内容做非实质性改变时,除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 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发盘人不作出这种反对,合 同条件就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中所载的更改为准。 (3)根据 《公约》第19条 (3)款规定,

1

包装的改变不属于实质性改变。

(4)合同应按 “装入新袋”的条件成立。

(5)综上所述,美商复电已构成接受,合同成立。如美商拒 不履约,我方自应按 《公约》的有关规定向美商提赔。

案例

? 香港某中间商 A,就某商品以电传方式邀请我方发盘,

? 我方于6月8日向A方发盘并限6月15日复到有效。14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按

我方发盘规定的各项交易条件开来的信用证,同时收到中间商 A的来电称:“你8日发盘已转美国 B商。”经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我方将信用证退回开证银行,再按新价直接向美商 B发盘,而美商 B以信用证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为由,拒绝接受新价,并要求我方按原价发货,否则将追究我方的责任。 ? 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分析:

? 对方的要求不合理。根据 《公约》的规定,构成一项接受应具备的条件是:接受应

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相符;必须在有效期内表示接受;接受方式必须符合发盘的要求。本案中,我方发盘中特定的受盘人是香港某中间商A,其发出的接受通知才具有接受的效力。因而,14日我方收到美国 B商人开来的信用证可视为一项发盘,该发盘必须得到我方的接受,合同才能成立。在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B商人就要求我方发货是不合理的。

案例

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人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意商人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中国与意大利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该案双方洽谈过程中,

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我方于11月收到意商的接交电报属因传递延误而造成的逾期接受。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原发盘已经失效。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发盘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信。

案例:中国C公司于2001年7月16日收到巴黎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吨

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D公司当天即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法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

分析:

合同不能成立。理由是:D公司16日

2

经过C公司17日的还盘已失效。

我方失误。具体有二:1、我C公司不 接D公司16日发盘,而应接受其17日盘 2、在作“接受”时,不应用“请确认”字 样或文句。

第四章

案例

?

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问:我方的索赔是否合理?为什么?

?

分析 :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因为本案中,我方收到货物后,所发生的部分货物

的水渍,是因为我方业务的疏忽造成的,所以责任由我方承担。因此,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

案例

? 1.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的合同,按

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太大,大米被部分受潮,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是否应负责?

分 析:

按照国际商会《INCOTERMS 2000》的解释:“FOB是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按本例的情况,卖方已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将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租派的船只上,自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在运输途中部分大米受到海水浸泡,致使品质受到影响,这是属于风险损失范围,与卖方的交货品质无关。事实上,货物在装船时,已验明品质是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的。因此,按FOB条件的解释,卖方不需负责。

2.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 析:

3

? ?

我方应拒绝买方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定舱。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定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就本案例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为我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要求撤销合同。

?

3.我某进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贸易公司出口香料15吨,对外报价为每吨2500美元FOB湛江,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装运。我方10月16日收到买方的装运通知,为及时装船,公司业务员于10月17日将货物存于湛江码头仓库,不料货物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全部灭失,以致货物损失由我方承担,问:在该笔业务中,我方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是否能选择更合适的贸易术语呢?

分 析:

? ? ? ? ? ?

我方做法的不当之处在于,我方不应选择FOB术语成交而应选择FCA术语成交。本案采用集装箱运输,若采用FCA术语成交,比采用FOB术语成交具有以下好处: ①可以提前转移风险; ②可以提早取得运输单据;

③可以提早交单结汇,提高资金的周转率; ④可以减少卖方的风险责任。

这样,我方不但不用承担案中的风险,还可以提早取各运输单据,提早交单结汇。所以,本案应以FCA术语成交为宜。

案例

1、.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受载船只离港4小时后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手中持有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装运单据 (shippingdocuments)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为理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为什么?

分析:卖方完全有权凭合同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而买方无权拒付。因为:

?

(1)CIF合同是一种特定类型的合同,根据其解释和定义,CIF合同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a.货物的风险在约定的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而不是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卸货时划分的。

b.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的规定交付货物和提交单据,亦有凭单据向买方收取货款的权利;买方有义务按照合同收受货物、接受单据和支付货款,并有拒受不符合合同的货物和单据的权利。

因此,CIF合同不是卖方保证在目的港交货的合同,而是卖方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运往约定目的港船只,并支付运费和投买海上运输保险的合同。只要卖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往目的港的船只,并付清运费和保险费,提供合同规定的提单、保险单、发票和有关单据,卖方就履行了他的义务。至于货物在装船以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均与卖方无关。

(2)按照上述解释,在本例中只要卖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运往约定目的港的船只,此后货物发生的一切风险损失,均与卖方无关。尽管货物在离港后4小时触礁沉没,卖方也不负任何责任。只要卖方持有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

?

?

?

4

买方就必须凭卖方提供的单据付款。因此,买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付或拖延付款。 ?

2、某出口公司按CIF AVONMOTH 向英国进口商出口1700公吨核桃仁。核桃仁是欧洲圣诞节的畅销商品,英国要求我方保证核桃仁在圣诞节前两个星期送达,故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以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货物于12月2日运抵目的港,若迟于12月2日到货,买方有权取消合同。 ?

卖方在买方如期开来信用证后,于10月上旬租船将货物运出。因当时苏伊士运河被封锁,只能绕道好望角。船到好望角时,主机出故障,只好请拖轮拖至 AVONMOTH 港,比规定的时间晚了几个小时,结果被英商拒收,只得就地抛售,总共损失了70多万美元。问:该合同还属于CIF合同性质吗?

分 析:

CIF合同的卖方责任划分是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卖方只能保证装船时间。因此,在 CIF合同中规定到货时间是与 CIF的含义相悖的。因此,本案中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 CIF合同。因为:

CIF合同是 “装运合同”,即按此类销售合同成交时,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运后发生的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而本案的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不得迟于12月6日将货物交付买方,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该条款意指卖方必须在12月6日将货物实际交给买方,其已改变了 “装运合同”的性质。 因而,本案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 CIF合同。我方应注意到这种订法是不合理的,甚至会使合同被认为无效。如果对方一定要我方保证到货时间,就应改用 D组价格术语,如 DES、DDU等。

?

案例

?

1、我方以CFR贸易术语与B国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4月15日前。我方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被火烧毁。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分析:

?

货物损失的责任由我方承担。因为:在CFR术语成交的情况下,租船订舱和办理投保手续分别由卖方和买方办理。因此,卖方在装船完毕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否则,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本案中,因为我方未及时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未能将风险及时转移给保险公司,因此,风险应由我方承担。

2、有一份CFR合同,买卖一批蜡烛,货物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合格,符合合同的规定。货到目的港,买方发现有 20%的蜡烛有弯曲现象,因而向卖方索赔。但卖方拒绝,其理由是:

货物在装船时,品质是符合合同规定的。事后又查明起因是货物交给承运人后,承运人把该批货物装在靠近机房的船舱内,由于舱内温度过高而造成的。试问上述情况下,卖方拒赔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 ?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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