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变化——将监理对“危大”的监督检查方式确定为巡视检查,未提及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的要求。 原87号文第十八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37号令第十八条只提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未提“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并提出监理单位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新提法。
第九变化——将原“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改为“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原87号第十九条提法是“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37号令第十九条规定是“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
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变化——增加了两项设置公示牌的要求。
原87号文未提及危险性较大工程公示牌之事,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上位法也未做要求。只是有警示牌的要求。 37号令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危大工程公告牌以及第二十一条规定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设置危大工程验收公示标识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