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婚罪的适用“高不成、低不就”。按前所述,在不承认事实婚的情况下,重婚罪必须结两次婚,而事实上完全符合这一条件的几乎没有,从而形成无打击对象的现象,导致“高不成”。另外对一些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姘居、通奸等,却构成不了重婚罪,只能听之任之,这所谓“低不成”。况且关于罪状本身就有争议,往往使司法机关无所适从。不是枉,就是纵,难以把握。
(四)规定重婚罪也不符合世界立法趋势。重婚行为的罪与非罪,世界各国的法律评价上认识不一。美国、德国、比利时等国均视重婚为无效婚姻关系,而日本、瑞典等国则认为属可撤销婚姻关系。在我国,对待重婚,尽管也确认无效,但采用的是刑事、民事合并处理,即追究刑事责任后,再撤销后一个婚姻关系。这种方式,在国外很少采用,从大多数国家立法的趋势及走向看,重婚罪已被逐渐废除。
五、关于防止和预防重婚罪的建议和对策
我认为,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重婚及重婚罪的规定不仅不应该废除,而且还应该得到进一步的加强,现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说明:
(一)维护婚姻法体系完整性的要求。我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明确规定“禁止重婚”,总则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所谓一夫一妻制,是指不论男女,也不论职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能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禁止一切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结合,已婚的在婚姻关系终止以前,不得再行结婚。可以说,一夫一妻制原则从另一方面说就是禁止重婚。而禁止重婚仅靠民事制裁是不够的。没有刑事处罚,关于禁止重婚的规定就会流于形式,所以还必须依靠刑法的震慑打击作用,从而保证婚姻法体系不管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完整的。
(二)这是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需要。新婚姻法总则第四条中还增加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是对原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进一步具体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论男女,只能有一个配偶,配偶关系也仅限于夫妻之间,这是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要求。夫妻相互忠实,主要是夫妻双方不为婚姻之外的两性行为,在性生活上保持专一、互相支持,内容主要包括夫妻双方互负贞操忠实义务,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牺牲、损害配偶的利益等等。夫妻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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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爱情为基础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夫妻贞操忠实义务是夫妻的法定义务。自婚姻成立后,夫妻任何一方违反该项义务都要承担法律责任。违反贞操义务的最主要表现形式就是配偶一方的与第三人的通奸、姘居、重婚等。男女平等必然要求男女之间的相互尊重,只有男女间有了相互尊重,才谈得上男女间的真正平等。
既然夫妻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是法定的义务,那么,违反这种义务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除民事制裁,当然还必须辅以刑事的处罚。
(三)这是社会稳定的需要。从目前我国的情况来说,重婚行为仍是一种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严重破坏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重婚行为会给家庭子女带来不良影响和毒害,助长青少年犯罪,重婚行为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科研、生活秩序,污染社会风气,重婚行为容易导致谋杀、自杀以及虐待、遗弃、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伤害、放火等严重刑事案件的发生。特别是近几年,有些地方“包二奶”、养情人、纳妾现象呈增多趋势,严重违反了社会道德风尚,导致家庭破裂,甚至发生了情杀等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的事件。针对这一问题,婚姻法重申禁止重婚,凡构成重婚的,按重婚罪处理。
(四)这是维护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要求。我国是一个文明古国,礼仪之邦,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造成了我国人民的传统的贞洁观心理和一向重视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心态。
综上所述,白头偕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种美德不仅使人民为之自豪,也为世界各国人民所慕,古人云“贫贱之交不能忘,糟糠之妻不下堂”。这些都反映了中华民族对夫妻忠诚的向往和追求。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了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重婚行为是严重危害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违法行为,其最严重的直接破坏作用便是导致婚姻解体,家庭离散,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重婚行为会使有感情的家庭变得无感情,从而导致温馨和睦的家庭最终走向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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