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2)

2018-11-26 21:57

第十五条 凡秘密级以上内容的文件和资料,严禁在非保密传输信道上传输。

第五章 软件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办公自动化软件和由局统一开发或应用的业务软件,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员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十七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员对统一维护的软件应严格管理,不断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诊断和排除,保障软件的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八条 各科室在本制度实施前已使用的各种应用软件,由开发该软件的公司负责维护,每次维护的情况各科室应书面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员备案。

第十九条 各科室开发或应用新的软件,应先向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员申报,经批准才能应用。如属上级或政府职能部门指定统一使用的,在使用前应向办公室申报备案。如应用新的软件对原有软件的运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六章 计算机使用及故障维修

第二十条 计算机使用人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正确开启和关闭电源,启动和关闭系统,正确使用移动存储媒介、打印机等设备;不得频繁开启和关闭电源,违反操作步骤强行关闭系统或带电拔插硬件和接口电缆;不得随意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硬件。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计算机的正常运作,任何人不得使用来历不明或未经检查、杀毒的软盘、光盘、U盘等储存介质,以防感染、扩散病毒。

第二十二条 局机关计算机实行专人专机,谁使用谁保养,谁使用谁维护;出现故障时,先找有经验的人员协同诊断、处理,确需委托专业人员维修时,应由该计算机使用人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报修。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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