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期末重点整理(2)

2018-11-26 22:02

3间接反致: ○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丙国法,丙国的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甲国法,结果甲国法院最后适用了自己的实体法。

4双重反致:○是英国冲突法中的独特制度,是指英国法官在审理涉外案件时,如果依英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个外国法,英国法官即将自己视为在该国法院审判案件,再依该外国对反致所抱的态度,来决定应适用的法律。如果指向的那个外国承认反致,英国法官就适用该外国的实体法,就会出现“双重反致”。如果指向的那个外国法院不承认反致,英国法官就适用英国的实体法,即会出现“单一反致”的结果。 最高法院《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178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 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表明中国在司法实践当中不接受反致)

3、公共秩序(保留):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作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时,因其适用与法院帝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可以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民法通则》第150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4、法律规避:在涉外民事领域,当事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因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构成条件: 1、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必须出于故意。2、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连结点来实现的。即对冲突规则的有意利用。3、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性或禁止性的规定。4、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

《民法通则解释》第194条:“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的效力。”

5、外国法内容确定:又称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的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

《民法通则解释》第193条: “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章 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

1、 《民法通则》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民法通则解释》第179条: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第180条: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第181条: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第七章 物权的法律适用

1、1、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不动产与动产均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2、3、4、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取得、转移、5、物权的保护方法。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1、运送途中物品的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3、法人终止或解散时的物权关系。物权关系。○

4、与身份关系密切的财产关系、遗产继承关系、夫妻财产关系。○5、位于无主土地或无主○

空间之物的物权。 2、中国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民法通则解释》第188条: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1992年《海商法》

第270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第271条: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 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第272条: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1995年《民用航空法》

第185条: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186条: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187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九章 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 (案例分析)

1、国际合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利益的合同。 2、分割论和单一论

分割论:将合同分割为几个不同的方面,分别适用不同地方的法律。 单一论:将合同看作一个整体,统一适用一个地方的法律。

3、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当事人通过协商自行选择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由法国著名法学家杜摩兰于16世纪首创。

4、最密切联系原则: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或选择法律无效的情况下,由法官综合分析与合同或当事人有关的各种因素,推断出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予以适用的一项原则。

1当事人明确选择了法律,5、合同自体法(说):合同自体法一般通过三种方式进行确定:○

2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法律,则该法即是自体法○但根据合同条款、性质及其他情况可以推断

3当事人既未明确选择法律,出他们选择的法律,该法仍可成为自体法○又不能从有关情况中

做出推断,那么与交易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为自体法。

1首先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合同的准据法,一特征履行方法确定最6、特征履行法:○

2按照合同的不同性质和种类,密切联系地○运用特征履行方法分别确定各种合同所适用的法

律。

7、我国关于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和实践

一、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126条

运用意思自治原则应注意的问题

1、选择法律的方式:必须采取明示的形式,不承认默示选择。 ○2、 ○选择法律的范围:(1)选择的法律仅指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规范,不承认反致。(2)不要求选择的法律与合同的实际联系。即采用无限的意思自治原则。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

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采用“特征履行”的方法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通常情况下13类合同分别应

适用的法律。(见课本P173)

如果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地区有更密切的联系,应适用另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居所为准。

三、我国有关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的范围

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协议选择的法律或者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法律应当是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即在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法律适用问题上,我国不允许反致或转致。

(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和时间

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时间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如果当事人之间并没有预先对法律适用进行选择,原告起诉时依据的法律为某国法律,而被告对法律适用未提出异议,亦以某国法律进行答辩,即认定当事人已经对法律适用作出选择。 (三)如何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确定合同的准据法?

以“特征性履行”来确定合同的准据法。 十七类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法律: (1)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3)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4)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5)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6)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 (7)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 (8)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

(9)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10)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

(11)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 (12)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 (13)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

(14)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

(15)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 (16)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 (17)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

如果上述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四)认定法律规避后应适用的法律 (五)适用公共秩序原则后应适用的法律 (六)关于限制外国法的适用

对某些特殊合同应适用的法律不允许当事人自己选择,从而排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3)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7)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

(8)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

(9)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七)关于外国法的查明问题

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由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相关内容。

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可以依职权查明该外国法律,亦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内容。

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通过适当的途径均不能查明外国法律的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章 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填空、判断、单选)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公约的适用范围:

1公约仅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并且必须同时具备下面的两个条件之一,即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都在缔约国境内,或者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不适用以下买卖: ○

A、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和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货币和有价证券) B、船舶、飞机和气垫船。 C、电力。

D、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 E、仅供私人、家人或者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F、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

G、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3公约对合同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 ○

二、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 2、票据

(一)涉外票据的范围 第95条:“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前款所称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 ——对范围的限制

(二)票据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97条:“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宗旨:有利于票据效力的肯定,有利于票据流通。

——不仅将行为地限于我国境内。行为地不论是在中国,还是在任何一个外国,其法律都可以用于确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票据行为效力的法律适用

第98条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99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有限意思自治原则的采用 1、可由当事人选择法律的票据仅限于支票; 2、可由当事人选择法律的票据行为仅限于出票;

3、可由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仅适用于出票时的记载事项; 4、可由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仅限于付款地法律。

——第99条对行为地法律适用的绝对化 1、没有区分本票、汇票和支票,特别是付款地对支票的意义。

2、规定票据行为的形式适用行为地法律的同时,规定特定情况也可以适用我国法律。 建议:区分不同票据、不同票据行为、区分票据行为的实质效力和形式效力。 (四)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所涉问题的法律适用

第100条:“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第101条:“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102条:“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十一章 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1、侵权行为地法 2、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3、侵权自体法 4、双重可诉原则 5、中国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46条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87条: “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接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6、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189条: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7、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273条:“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国际私法期末重点整理(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2012年国企分公司团委工作总结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