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者诱导性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招标人以外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招标人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实施。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如有两家投标,招标人可进行两家开标;如只有一家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后,招标人可进行谈判采购。招标人应于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相关情况向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备案(格式见附件3)。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后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函无投标人盖章(国际招标项目中国外投标人除外),或者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或者虽有代理人签字但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二)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三)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四)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五)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六)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七)投标人提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
(八)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或者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九)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十)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十一)没有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十二)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也应当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逐一详细说明废标的理由。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日前确定,并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或者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中标资格等情形的,招标人可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以此类推。
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七条 评标结果需要公示的应当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不得提出超出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规定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合同的条件。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于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交该次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第四十条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招标过程中的文件资料,包括委托代理合同、保密协议(如适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限招标人存)等,存档备查。招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须将招标过程中的文件资料正本及原件移
交招标人,同时保存副本及复印件备查。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或者自项目验收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以两者孰长为准;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自项目验收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申请军工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向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出项目招标投标专项检查申请,由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组织专项检查,出具招标投标专项检查意见,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文件之一。招标投标专项检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国防科工局、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但监督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国防科工局或所在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四十四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国防科工局或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国防科工局、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第四十五条 国防科工局或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国防科工局或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可以招标人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有关工作人员对受理投诉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行业信用记录,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出现军工项目招投标重大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有关规定所述问题的,按其规定一并处罚:
(一)规避招标、应招标不招标的;
(二)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的;
(三)应委托招标而采用自行招标的,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不符合要求的; (四)应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
(五)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偏袒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影响资格审查或评标的; (七)有泄露预算或概算、评标委员会名单或授意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等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的;
(八)除因不可抗力取消招标项目外,擅自终止招标的; (九)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
(十)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评标结果,或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第四十七条 自行招标中,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行业信用记录,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出现军工项目招投标重大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有关规定所述问题的,按其规定一并处罚:
(一)应当发布而未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结果公告(公示)的; (二)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实质性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
(三)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出时间、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时间,以及留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细则规定的; (四)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违反有关规定的;
(五)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数达到要求的情况下,邀请未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
(六)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示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结果公告(公示)或中标候选人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八)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 委托招标中,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全行业通报,记入行业信用记录,3年内不得从事军工项目招标代理工作, 同时向国家招投标资格认定和管理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一)超出具备的资格范围进行代理的;
(二)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的; (三)存在本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第(五)~(七)条所述行为的; (四)存在本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所述行为的; (五)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通报并记入行业信用记录,其投标将被废标,5年内不得参与军工投资项目的投标:
(一)相互约定投标报价、约定中标等投标人间串通投标的; (二)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的; (三)伪造资料或冒充他人名义投标的; (四)中标后非法分包、转包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或签订合同后拒不履约的;
(六)以非法手段或者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或者投诉,或者以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恶意异议或者投诉的; (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或资格审查委员会)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全行业通报,记入行业信用记录,3年内不得担任军工投资项目评标专家,同时向国家招投标管理相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一)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二)向他人透露评标过程和评审情况的; (三)擅离职守等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五)未按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六)对评标报告有异议不签署评标报告,但拒不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 (七)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八)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如出现本条款类似情形,参照评标专家相关处罚规定予以处理;如该人员持有招投标从业资格证书的,通报该资格证书认定和管理部门。
第五十一条 国防科工局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军工行业招投标信用记录,在国防科工局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布,定期将相关信用记录及处理意见通报行业内相关单位。
第五十二条 国防科工局组织对军工投资项目招投标情况进行检查。国防科工局组织检查发现的问题由国防科工局按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国防科工局批准。
第五十三条 国防科工局、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提前启动的应招标建设内容也应编制招标方案,报有权审批部门(单位)核准后,按本细则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未按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的,所需投资由建设单位自筹解决。
第五十五条 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招标方案变更申请与核准、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备案、招标投标专项检查以及投诉受理处理等情况汇总上报国防科工局。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4月6日印发的《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科工财审〔2011〕2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