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老工伤人员进行初次伤残等级鉴定,其鉴定费和鉴定检查费由用人单位承担;破产关闭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进行初次伤残等级鉴定,其鉴定费和鉴定检查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四)费用核定
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筹费用的核算工作,并对老工伤人员建立工伤保险档案。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经审核确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根据伤残等级和享受待遇的项目标准,按本意见规定计算应缴纳的统筹费用,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后下达统筹费用征缴计划,并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中,破产关闭国有企业缴纳的统筹费用,须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等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委等相关部门共同核定。
(五)费用缴纳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由用人单位一次性缴清统筹费用。缴费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可分年度缴费,但首次缴费额度不低于应缴费总额的20%,余额部分在4年内缴清,并与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分年度缴费协议书,明确每年缴费额度,未按缴费协议足额缴纳统筹费用的,按日收取0.2%的滞纳金,欠费期间老工伤人员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足额补缴欠费的次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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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统筹基金管理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缴纳的统筹费用,并入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全市统筹管理和使用。老工伤人员统筹费用收支单独记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七、有关问题处理
(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老工伤人员,在用人单位参保时,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本意见实施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关闭和解体注销时,可按照本意见规定一次性缴纳参保期间发生的一至四级以及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五、六级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统筹费用。老工伤人员已按本意见缴纳了统筹费用的,不再缴费。
(三)本意见实施前已破产关闭的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申报时间截止2010年12月31日。
八、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解决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工伤职工的亲切关怀,是保障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得到落实重要措施,有利于保护老工伤人员切身利益,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各级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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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将实事办好,好事办实。
(二)周密计划,精心组织。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政策性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计划,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工作顺利平稳开展。
(三)严格政策,实事求是。老工伤是历史遗留问题,情况复杂,时间跨度大,并经历了我国工伤保险政策不同阶段。用人单位及老工伤人员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实事求是,严禁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对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依法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改进方法,加强服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国资委、经济信息委和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服务,把好事办好。
(五)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在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过程中,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及时解决突出问题,发现新情况及时上报,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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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重庆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审核确认表
企业名称 企业编码 □中央国有企业 □市属国有企业 □区县属国有企业 企业性质 □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 □其他企业 姓 名 身份证号 工伤在职或退休 职工 发生工伤时间 伤残鉴定时间 待遇领取标准 辅助器具配臵项目 申报 单位 意见 (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现领取伤残津贴(元/月) 伤害部位 伤残等级 护理等级 □在职 □退休 工伤或职业病 □工 伤 □职业病 性别 □男 □女 出生年月 照片 现领取生活护理费(元/月) -9-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 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项 目 伤残津贴 生活护理费 经办 机构 审核 意见 医疗费 辅助器具配臵费 合计(大写): (经办机构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计算基数 时限(月或次) 金额 备注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 部门核定 意见 经核定:统筹费用合计(大写): (单位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备注 填表说明:1、此表由用人单位(破产企业由其主或代管部门)负责统一填报。2、申报材料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后原件退回,复印件盖审核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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