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核定煤矿矿井水排污量时,应采集煤矿井下排水泵站提升到地面的矿井水作为样本进行监测分析,将分析结果作为该煤矿的矿井水进水的本底值。
二、样本采集和监测的方法应当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的要求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5、 关于租赁经营企业厂界适用标准的复函
吉林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租赁经营企业确定厂界问题的请示》(吉环文〔2004〕10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现行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未规定同一厂区的厂房由多家租赁经营的厂界问题。目前,我局正在对该标准进行修订。
环保部门在进行监督管理时,可遵循如下原则:承租协议中明确了租用设施和边界的,可将协议中的边界定为厂界;未明确厂界的,可将各承租单位的厂房外墙或厂房外裸设备占地边界确定为厂界。待《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修订颁布后,按新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6、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
有关意见的复函
环办函〔2008〕667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你办转来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关于商请对〈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的函》(法工经函〔2008〕5号)收悉。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并充分、合理考虑实际需要,我们作了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
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8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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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上述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只要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建设。但是,对于既无法调整饮用水水源和保护区,又确实避让不开的跨省公路、铁路、输油、输气和调水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批准建设。但必须具有饮用水水源应急预案,并在铺设线路方案上科学论证,从严要求,并采取防遗洒、防泄露等措施,设置专用收集系统,对所收集的污水和固体废物进行异地处理和达标排放,而且应当对施工阶段提出严格的环保要求。
2、《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已明确规定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因此,上述涉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应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确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二、关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
1、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目的和上述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是指因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可能对水体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排污口未设在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
2、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还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000年3月20日开始施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和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在2000年3月20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属于违法项目,因此应当依法作出予以拆除或者关闭的处罚决定。
在《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合理、妥善安排,采取拆除或者关闭措施;对于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确实没有对水体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要求,对此类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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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意见,供参考。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7、 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1]3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养殖场项目环评问题的请示》(桂环报〔2011〕13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畜牧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纳入环评范围,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8、 关于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1]195 号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向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鲁环函〔2011〕359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2008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采用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等间接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水污染防治法》出台前,一些国家排放标准中曾规定,控制间接排放可采用由排污企业、排污项目建设单位与公共污水处理系统运营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等)商定其间接排放一般污染物控制要求的方式。为落实《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2009 年我部制定并发布了《国家排放标准中水污染物排放监控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对国家排放标准制定规则进行了修改,取消了上述做法,并明确规定国家排放标准中要设置间接排放限值。
二、为在充分利用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能力的同时,防范环境风险,《方案》要求根据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特点和各种污染物处理的难易程度,设置不同的间接排放限值。对于易降解污染物,其间接排放限值,幅度可以适当宽于相应的直接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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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9、 关于实施《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1]149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实施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相关问题的函》(渝环函〔2011〕243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HJ/T 301-2007)的有关规定基于原《复合硅酸盐水泥》(GB 12958-1999)制定。《复合硅酸盐水泥》(GB 12958-1999)随后被《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07)代替。2007 年修订后公布的《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07)已经明文规定,“取消了复合硅酸盐水泥中允许掺加精炼铬铁渣”的规定。根据HJ/T 301-2007 中11.3.3条规定,应按GB 175-2007 的相关规定执行,即不应将铬渣(无论解毒与否)用作水泥混合材料。
二、全国水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对〈关于水泥中六价铬含量超标问题判定的技术咨询函〉的回复》(水标准委便字〔2011〕002 号)中“HJ/T 301-2007中11.3.2、11.3.3 条款描述情况并不合法”的表述不当,11.3.2 和11.3.3 条实质是铬渣用作水泥混合材料时,参照水泥的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并非规定允许解毒后的铬渣用作水泥混合材料。
三、铬渣可以其他方式(如制备水泥生料)用于水泥生产。这些情况下生产的水泥产品,其危害成分应按《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HJ/T 301-2007)的规定进行检测和判定。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10、 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函[2011]57号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请示》(闽环保监〔2010〕12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02)对钢压延加工有关解释,钢管生产加工项目属于钢压延加工项目。对于通过热轧、冷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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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加工生产钢管等钢铁制品的建设项目,其审批权限原则上仍按《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9年第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即按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对于不涉及炼铁、炼钢的钢压延加工建设项目,其审批权限原则上仍按我部2009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 第5号)的要求和环境保护部公告第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如钢压延加工建设项目涉及炼铁、炼钢工程内容,其审批权限则按我部《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环发〔2009〕127号)执行。
三、铁合金建设项目应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相关规定严格环评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仍按2009年环境保护部第5号令和第7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即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11、 关于福建省安溪闽华电池有限公司是否需要进行上市公司环保核
查意见的复函
环办函[2011]158号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福建省安溪闽华电池有限公司是否需要进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请示》(闽环保防〔2011〕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重金属排放企业是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的重点。2003年6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要求对冶金等13个行业的上市公司开展环保核查。2008年6月,我部印发《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环办函〔2008〕373号),进一步明确了上市环保核查的行业分类,将有色金属采选、冶炼、制造、加工以及金属表面处理等涉重金属排放的行业,列入上市环保核查工作范围。
二、国务院明确要求严格开展重金属排放企业的上市环保核查。为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2009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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