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探析
作者:盛伟明
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4年第03期
摘 要 我国知识产权对是否引入惩罚性赔偿向来争议颇大,从立法方面看,在知识产权法律未修改之前,我国立法方面对惩罚性赔偿持否定态度,这一态度主要来源于侵权法以填补损害为主的传统。本文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立法谈起,介绍了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和功能,对其引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最后惩罚性赔偿的引入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 补偿性赔偿 侵权责任
从立法方面看,在知识产权法律未修改之前,我国立法方面对惩罚性赔偿持否定态度,这一态度主要来源于侵权法以填补损害为主的传统。我们知道权利人在创造智力成果时通常需要耗费过高的成本,但其使用的成本却相对较低。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怪现象,侵权人即使被判决承担侵权责任仍不停止其侵权行为。这表明目前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不够严厉,现行知识产权法所倡导的填补损害原则根本不足以扼制侵权行为。知识产权领域对于是否引进惩罚性赔偿必须综合分析各项因素。
一、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立法状况
我国与2001年10月再修订《著作权法》、《商标法》时就确立了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制度。2008年12月再修订《专利法》时也规定了法定赔偿。到此,我们可发现知识产权已全面建立了法定赔偿制度。2001年《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2001年《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2008年《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有些学者认为上述法条所述内容中有疑似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但实际上却并不是。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确定具体数额时,因考虑侵权人的侵权情节而带有一定的惩罚性。当侵权基于恶意是,法定赔偿具有惩罚性。从适用法定赔偿的案件来看,笔者认为法定赔偿制度的适用并未达到应有的法律效果,法定赔偿主要还是体现于补偿功能方面。 二、惩罚性赔偿的概念与功能
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系的产物,最早源于英国。但其与英国侵权法上的另一制度——加重性赔偿(aggravated damages)的区别不甚清晰。惩罚性损害赔偿,也称示范性的赔偿或报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