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 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 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 日平均每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给氧装
置 电动吸引
器 心电图
机 心电监护
仪 万能手术
床 麻醉
机 妇科检查
床 万能产
床 婴儿保温
箱 牙科治疗
椅 牙钻
机 拌机
显微
镜 恒温
箱 平
X光
呼吸机 自动洗胃机 心脏除颤器 多功能抢救床 无影灯 胃镜 冲洗车 产程监护仪 裂隙灯 涡轮机 银汞搅 电冰箱 分析天 机 离心机 钾钠氯分析
仪 尿分析仪 B
超 冷冻切片机
石蜡切片
机 敷料柜 洗衣
机 器械柜 紫外线
灯 手套烘干上粉机
蒸馏
器 高压灭菌设备
下收下送密闭
车 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 冲洗工
具 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
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除增加床头信号灯1台外,其他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麻醉科、康复科、预防保健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输血科、核医学科、理疗科(可与康复科合设)、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 各专业科室的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四) 临床营养师不少于2人;
(五) 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四、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 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设备:
(一) 置 器 机 仪 床 机 护仪
刀 机
机 仪 机 器 镜 镜 二指肠镜
镜 基本设备: 给氧装
电动吸引
心电图
心电监护
万能手术
麻醉
高频电
X光
多普勒成象
脑电图
血液透析
支气管
胃
乙状结肠
直肠
呼吸机 自动洗胃机 心脏除颤器 多功能抢救床 无影灯 麻醉监 移动式X光 B超 动态心电图机 脑血流图机 肺功能仪 食道镜 十 结肠镜 镜 镜 床 床 膀胱
妇科检查 万能产 婴儿保温 腹腔镜 宫腔镜 产程监护仪 胎儿监护仪 箱 灯 疗椅 机 机 仪 计 计 仪 平 选器 车 机 柜 片机 机 器
灯 机
裂隙
涡轮
银汞搅拌
生化分析
酶标分光光度
酶标分析
分析天
冲洗
恒温箱离心
器械
石蜡切片
蒸馏
手套烘干上粉
冲洗工
骨科牵引床 牙科治
牙钻机 显微镜 紫外线分光光度自动生化分析仪 尿分析仪 细胞自动筛 电冰箱 敷料柜 冷冻切 高压灭菌设备 紫外线
洗衣机 具 下收下送密闭车
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 通风降温、烘干设备
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
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编辑本段《医院分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89年11月29日) 编辑本段医院分级管理的依据、原则 编辑本段医院分级与分等 一级医院
是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服务的基层医院、卫生院。 二级医院
是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院。 三级医院
是向几个地区提供高水平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和执行高等教育医院 、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
企事业单位及集体、个体举办的医院的级别,可比照划定。
各级医院经过评审,按照《医院分级管理标准》确定为甲,乙、丙三等,其中三级医院增设特等,因此医院共分三级十等。
各级医院之间应建立与完善双向转诊制度和逐级技术指导关系。 编辑本段医疗评审委员会 性质
医院评审委员会是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独立从事医院评审的专业性组织。 级别及工作任务
医院评审委员会分为部级、省级、地(市)级评审委员会三级。各级评审委员会的工作任务是:
1.部级评审委员会,由卫生部组织,负责评审三级特等医院,制订与修订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及实施方案,并对地方各级诉审结果进行必要的抽查复核。
2.省级评审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负责评审二、三级甲、乙、丙等医院(包括计划单列市的二、三级医院)。
3.地(市)级评审委员会,由地(市)卫生局组织,负责评审一级甲、乙、丙等医院。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评审委员会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请有经验的医院管理。医学教育、临床、医技、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