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和方法
以及新变化
王云飞提供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前,经济责任审计主要从六个方面对单位进行审计评价。六个方面是指:1、单位的发展情况(发展情况);2、执行国家政策法规情况(守法情况);3、重大投资建设决策,重要经济政策的制定,重大人事安排,大额资金的运作决策方面(决策情况);4、财务收支及资产管理情况(报表真实性情况);5、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管理情况);6、领导干部遵守财经纪律及个人廉洁情况(廉政情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发布将各单位的绩效纳入经济责任审计(即第十八条中规定的: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以后对相关单位的绩效评估将成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
一、传统的经济责任的审计内容及程序
我们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重点关注的内容及审计程序如下: (一)委托方重点关注的事项
我们在审计前,应充分了解委托方要求重点关注的内容,并对该内容制定出将采取的审计程序,对审计过程中将检查结果及发现其他重大事项及时向委托方汇报。
(二)企事业发展情况
应对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的发展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取得被审计单位发展的相关资料,认定被审计单位的发展。以学校为例,发展相关的参考指标包括:1. 国有资产、总收入、总资产增长情况;2.学校教学环境发展状况;3.学校专业、教师人数、学生人数、生均费用、就业率发展状况;4.学校科研及科研成果进行审计了解;5.了解学校在同等学校所处的地位,及其审计期间发展情况(该方面主要包括重点学科建设、重点专业发展及国内国际同等学科或专业所处的地位及影响力);6.对外交流及其他方面发展情况进行审计了解等。
主审人员应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情况,确认最能代表被审计单位发展的因素进行审计认定。并根据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在发展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
(三)执行国家政策法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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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计单位在日常工作中涉及与相关法规密切相关的主要经济情况有:资本运作、产权交易、物资采购、工程建设、学校的合作办学、事业单位的收费等。
审计中应注意被审计单位重要的可能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事项,并针对该事项采取对应的审计程序。以下是一些可能涉及重大政策法规相关事项的审计内容:
1、大额物资和劳务采购、工程项目建设等是否执行规范的招投标程序,关注定向采购、协议采购以及邀标采购行为,是否存在采购质量低下、价格畸高和损失浪费问题,是否存在工程建设项目违规对外分包、转包及高估冒算等问题。
2、是否存在诈骗银行贷款和恶意逃废银行债务。 3、是否存在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和账外经营。 4、是否存在违规对外出借账户或拆借资金。
5、是否存在向职工持股会、职工技协、职工或个人参股的关联企业等转移收入,无偿占有或使用单位资源等问题。
6、学校的对合作办学是否规范。 7、事业单位的收费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8、政府采购执行情况。重点审查是否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本市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有关规定,有无违反规定自行确定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有无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事项化整为零自行采购等问题,有无未严格执行采购计划造成资金大量结余,或通过政府采购取得的资产长期闲置、效益低下的问题。 另外,应关注被审计单位为规范管理,审计期间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审计该措施的执行情况。
(四)重大投资建设决策,重要经济政策的制定,重大人事安排,大额资金的运作决策机制的健全性、决策内容的正确性、决策执行的有效性、决策实施的效益性。
审计应关注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三重一大的主要项目(如重大投资、重大工程项目、重大资金运作),并对每一个拟审计的项目采取对应的审计程序。
参考的审计内容包括(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增减):1、审查决策机制的健全性,审查决策程序的规范性:结合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关注是否建立并遵循了科学的决策规则、专家论证和集体讨论制度、决策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等,有无以个人意志代替集体决策造成经济损失等问题。2、审查决策内容的正确性,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事业发展需要。3、审查决策执行的有效性,是否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反馈,是否及时对决策目标与执行结果出现的偏差采取纠正措施;当客观条件、方针政策变化造成决策执行难以到位时,是否对决策进行必要调整。4、审查决策实施的效益性,关注实际取得的效益(效果)与可行性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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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报告(或计划书)确定的目标的符合程度,分析未达到目标的主要原因,恰当评价经济决策的效益(效果),揭示严重损失浪费等问题。
比如对投资进行审计,主要审查对外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及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等。审查投资决策、审批、合同(章程)签署、资产转让等手续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潜亏。重点关注投资单位的投资回报情况,对投资产生的收益进行统计,分析投资收益是否正常,投资收益是否入账,是否存在因被投资企业停业、倒闭、严重亏损等情况而造成投资损失或潜在损失,是否存在账外投资或以投资名义参与其他非正常的资金活动,对投资损失应查明原因。审计是否对外投资(包括证券、国债投资、委托理财等)反映不真实(包括投资金额与被投资方的注册资本不符、无形资产投资不入账、投资关系不清等),不能真实反映资产的全貌和投资收益状况。
再比如对基本建设审计,主要在重大投资决策审计的基础上,审计建设项目总投资有无超过批准的概算。是否存在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方式不规范,未进行公开招投标,私自将专业工程分包;是否存在建设项目甲供材料及设备的采购未进行询价、比价或公开设备招投标,无验收和交付安装手续;是否存在建设项目的实施无施工监理和投资监理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控制;是否存在施工单位的进度款、材料设备款的付款依据(合同)、手续不全;是否存在未进行工程审价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是否存在将日常经费支出挤入基本建设支出的现象。
(五)财务收支及资产管理情况 1、预算管理情况审计
应关注相关年度预算总收入、预算总支出。参考的审计内容如下: 审查预算编制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有无虚列项目、高估预算问题。审查经批准的预算的执行情况,事业单位有无截留、挤占、挪用应拨所属单位资金,或事业单位向没有经费领拨关系的单位拨款或越级直拨经费等问题(企业非正常的现金流出);有无改变预算资金用途、有无超预算支出等问题。对比明细预算的执行情况。
2、专项资金使用审计
在审计中应关注专项资金收支总额及主要专项资金情况,参考的审计内容如下:
重点审查各项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的科学性、分配的合法性、使用的合规性及效益性。主要包括:审查专项资金(基金)是否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分配依据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有无将不应给予资助的单位或项目列入资助范围,或超出实际需求拨付资金的问题;有无挤占专项资金(基金)用作行政经费、人员经费开支,有无以虚列支出或拨款等形式转移资金挪作他用,有无违反规定出借专项资金(基金)等问题。审查对专项资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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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付的后续监管情况,有无因监管不力造成资金使用效益低下,资金使用单位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等问题。
对科研经费的审计。取得科研经费预算,审计科研经费是否按预算进行开支,预算调整是否通过批准。
3、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参考的审计内容如下:
关注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以及处置的合规性。审查是否存在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使用不恰当导致国有资产损失、流失和浪费等问题;审查是否存在财政性资金投入形成的国有资产未及时纳入国资管理,以及为谋取部门(单位)利益移作他用的问题;审查事业单位是否存在违规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成经营性资产,以及出租非经营性资产取得的收入未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或隐匿、转移收入等问题;审查国有资产的处置、核销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作价是否合理,对系统内国有资产处置、产权转让是否有效履行了监管职能。
在资产损失的管理上,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1) 不建立必要规章制度而出现资产损失。 (2) 发生资产损失后隐瞒不报或者少报资产损失。
(3) 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导致本单位经营出现困难或无法持续经营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集体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单位班子成员应当承担相应的间接责任。 单位班子成员经会议记录证明决策时曾表明异议的,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履行报批程序的,上级单位批准人应当连带承担直接责任。
(4) 经营管理人员超越职责权限擅自批准或组织进行经营活动,造成重大资产损失。
(5) 在物资(劳务)采购过程中,经营管理人员存在未按规定订立、执行合同或订立、执行合同过程中未遵循采购流程相关规定等行为造成资产损失。
(6) 在商品销售或提供劳务的过程中,经营管理人员存在未按规定订立、执行合同或订立、执行合同过程中未遵循销售流程相关规定等行为造成资产损失。
(7) 经营管理人员对应收账款未进行及时催收、对帐,以及对异常应收账款未及时采取有效保全措施而造成资产损失。
(8) 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经营管理人员存在违反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使用资金,超越权限使用资金等行为造成资产损失。
(9) 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中,经营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对投资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超概算投资、越权审批等行为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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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
(10) 在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高风险投资业务中,经营管理人员存在违规经营或超范围经营、以个人名义从事高风险投资等行为造成资产损失。
(11) 在从事担保、抵押、质押等经济活动中,经营管理人员存在违规进行担保、抵押、质押或贴现,超越授权擅自决策等行为造成资产损失。
(12) 在资产转让和改组改制过程中,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未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干预或操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造成鉴证结果不实的;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造成审计、评估结果不实的;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分给其他单位、个人的;未按规定进场交易(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超越规定权限擅自转让资产或产权(股权)的; 在资产租赁或承包经营中,低价出租或发包的; 低价或无偿转让资产、主要业务的。
(13) 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实物资产保管不当、维护不善,造成非正常毁损、报废或丢失、被盗。
(14) 未按照国家及国资委有关规定建立资金、采购、销售、投资、高风险业务、实物资产管理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而造成无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应负领导责任。 4.收入及支出审计 参考的审计内容如下:
主要审计票据使用管理情况是否规范,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统一收据;各项经营性、服务性收入是否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审查财政补助收入情况,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情况。审查房屋出租收入的管理情况。是否存在部分收支不入帐,存在帐外收支现象。是否存在少计收入、虚列事业支出。票据(发票、收据)使用或取得是否不合法、不真实。
5.合同管理审计 参考的审计内容如下:
审计各单位合同管理是否规范,合同谈判是否2人以上,是否有相应的记录;合同是否编号; 合同拟订人与审批人的职务是否分离;重要合同是否经过法律顾问审核;等等。
6.会计报表常规审计 参考的审计内容如下:
是否存在会计帐务处理不规范,违反被审计单位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不能真实全面反映收支结余情况。是否存在费用报销手续不全,有不合理的支出;重点关注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事业支出科目;有无将应纳入预算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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