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司法?案例》 2009年第18期
裁判要旨:股份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依法转让,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须经证券监管部门核准,还必须在国家允许的交易场所内进行。非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应当追究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责任。个人从场外取得的股票不具有法律效力,其股东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十七、导致一人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之法律效力及股权归宿
案例:曹晓琴与宜昌中交船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 2009年第14期
裁判要旨:我国法律对于股权转让导致一人公司的行为并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在修订后公司法确立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之后,根据司法解释,应认定此前发生的形成一人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十八、民商事诉讼中涉及刑事犯罪的法律后果及处理
案例:北京然自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与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 2009年第8期
裁判要旨:担任法人之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以该法人的名义,采取欺诈手段与他人订立民事合同,从中获取的财产被该法人占有,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该自然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同时该法人与他人之间因合同被撤销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将自然人涉嫌犯罪部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继续审理民事纠纷部分。
十九、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及股权转让协议的成立
案例:北京恒拓远博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薛辉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 2008年第20期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是股权转让的重要内容之一,而股权的价值与有形财产不同,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在当事人提举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就股权转让价格达成一致时,人民法院不应依据股东出资额、审计报告、公司净资产额以及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同时,未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股权转让合同因欠缺必备条款而不具有可履行性,应认定该类合同未成立。
二十、内部约定与工商登记不一致时的股权份额认定
案例:王德与吕红等股权确认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 2007年第10期
裁判要旨:股东名册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主张股权的首要依据。当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股东名册的记载与事实不符时,对公司内部的股权份额,应当综合分析发起人协议、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盈余分配、经营管理等各项事实后作出认定。夫妻中的一人登记为股东,但有证据表明其配偶在股东资格方面与显名人有混同的,其二人可被视为享有股东权益的共同关联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