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税前扣除折旧释疑
【笔者按】这篇稿是在以前写过的一篇基础上改动的,修正一些计算错误,主要是在语言上,不再尖锐。笔者赞扬和提倡以杂文形式写学术文章——嬉笑怒骂见真知,春秋笔法看学问,寓教于乐学东西——但作为正规刊物上发表的作品,还是要保持一定严肃性的。这不能像当下时髦的女孩子,在卧室中怎么穿,到大街上还怎么穿,自然固然是美,但严肃性与科学性,则是另一种美。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是企业会计准则中独有的,过去这个业务是在固定资产中核算的,正是因为这是个新事物,所以在目前有效的税法条文里,几乎找不到明确的文字来描述这个业务应该怎样进行税务处理,所以实务中也见仁见智。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规定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有关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可以采用成本模式计量,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当满足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等条件时,企业就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投资性房地产税务处理的官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