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避免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出了贡献。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各种利益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给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必须充分认识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是:
(一)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日趋多元化、复杂化。随着我县经济体制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由之所引起的社会矛盾主体日趋多元化,内容复杂化。民间纠纷的主体由公民与公民转化为公民与经济组织、与企业、与基层干部、与基层政府及管理部门;民间纠纷的内容由婚姻、家庭、邻里、继承、赡养等简单的涉及人身、财产权益方面的纠纷,发展为经济合同纠纷、干群关系纠纷、下岗职工与企业的纠纷、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纠纷、城市建设噪音扰民纠纷、拆迁征地纠纷等;民间纠纷的表现形式由当事人之间、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家族之间转向群众与集体、与经济组织、与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对传统的调解方法和工作手段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司法所工作缺位或错位情况严重。现有人民调解组织是以乡镇街道司法所为领导,村调委会为基础的调解组织,而司法所一般只有1--2人,肩负8项工作职能和中心工作,这种单一的组织形式很难应对错综复杂的民间纠纷,司法助理员中心工作多,不能立足本职,工作缺位或错位情况严重;
(三)调解主任兼职情况严重。《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调委会设主任一名,必要时可设副主任。《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以上组成。法律规定表明调解主任是一个由三人以上组成的调解委员会的负责人,专司人民调解工作,而实际
6
中大相径庭。从调查的情况看,调解主任全部是兼任,占100%,主要由村支部书记或支委干部兼任。村干部担任的职务多,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无法把主要精力用在调解工作上。大部分村支两委干部兼任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同时兼任其他职务,可谓一肩挑数担。不堪重负的调解主任要切实履行职责,其效果可想而知。
(四)人民调解员队伍不稳定,整体素质有待提高。按《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人民调解员任期三年,每三年改选或者聘任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或续聘。我县目前村(居)委每三年换届改选,而调解员通常由村居委领导担任,每当换届改选,调解员即大幅度更换。调解工作本身要求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但调解员频繁地变更使部分经验丰富、权威较高、素质较好的调解员离开了调解工作岗位,而新任调解员又因缺乏经验,短期内难以适应较为复杂的调解工作,直接影响调解质量。我县虽然每年都对调解员进行专项培训,但当前适用于调解工作的政策法规不断更新,仅靠短暂的几天培训难以跟上形势的发展需要。
(五)没有真正形成联动大调解格局。乡(镇)一级调委会成员一般由政法、综治、民政、国土、村建、林业、计生、工青妇等部门组成,但在实际开展工作当中,仍然是以政法综治部门为主,使得政法综治部门疲于应付,联动大调解形同虚设。
(六)领导重视不到位。稳定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在少部分党政领导中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要紧,但落实起来次要。表现在乡(镇)调委会缺乏交通工具,出现紧急情况难以及时赶赴现场,村(居)委调委会办公经费及调解员的误工补助偏低。自然村调解员和治安信息员队伍虽已建立,但发挥作用有限。
(七)调解工作经费不足。近年来,为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县财政
7
每年增加调解专项资金。但按目前日常办公经费、人民内部矛盾排查经费、群体性突发性矛盾协调经费、调解员专项培训经费、人民调解工作总结表彰经费和调解宣传工作经费的需要,经费明显不足,影响调解工作开展。与《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还有距离。经费的微薄,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大力开展。
三、下一步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给人民调解工作赋予了新的使命,也为其发挥更大作用提供了广阔空间。为加强我县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我局提出如下建议:
(一)设立法律服务中心。整合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律咨询以及公证、律师服务等职能资源,在县城临街地段设立法律服务中心。中心以人民调解、法律援助为主,以法律咨询、公证、律师代理为配套服务。中心设若干窗口,其中包括人民调解窗口,相当于县一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各级部门领导强调要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互动,注重发挥人民调解在纠纷解决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人民调解便捷、高效、经济、亲和的优势,很被群众接受。人民调解在努力化解邻里、家庭、婚姻等常见多发性纠纷的基础上,要积极参与治安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理赔、劳动争议、医患纠纷、物业管理、环境污染等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而这些热点、难点纠纷明显地带有行业性、专业性特点。仍旧依靠传统的人民调解组织、运用传统的工作机制去化解显然已不适应,所以周边很多市、县成立了交通事故调委会、劳动争议调委会、医患纠纷调委会等,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人民调解委员会归口在司法局,如果这种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我县都设立,那么都要有专职调解员、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经费支出很大。所以,我局设想,成立一个中心,
8
设立一个人民调解窗口。建立公安、劳动、卫生、环保、工商等相关部门的专家库。调解窗口有5-10人正常上班 ,当涉及治安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理赔、劳动争议、医患纠纷、物业管理、环境污染中的某一类纠纷 时就联系相关部门的业务专家前来窗口参加调解。这样做的好处是既最大限度节省人力、财力,又为群众提供了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进一步完善提高“警民联调”工作机制。与公安局沟通,计划在各派出所设立“警民联调”工作室,配置相应的办公设备以及人员,确保各类纠纷特别是110接处警转接的民间纠纷以及情节轻微的治安纠纷能够在第一时间调处。 司法、公安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警民联调”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从制度上保障“警民联调室”正常运行。
(三)加强司法所建设,提高指导和管理力度。要抓住加强“两所一庭”建设和人民调解改革的机遇,通过加强司法所规范建设,进一步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强化指导与管理人民调解的职能。要按照司法部提出的每个司法所3人以上的人员配备要求,适当增加地方编制,不断壮大司法所队伍,切实改变司法所长长期是“光杆司令”和身兼数职的现状,还司法助理员“专职专用”,增强其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力度。
(四)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一是把人民调解委员会组建问题纳入村委会(社区)选举工作中;二是拓宽聘任调解员的渠道,吸纳村、组、社区党员、模范人物、老司法工作者、志愿者等加入调解员队伍;三是推行首席(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以公开选聘招考,将本辖区内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工作者和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热爱调解工作的干部、教师等人员选聘担任“首席人民调解员”,形成多层次
9
的民调队伍。
(五)建立矛盾排查调处机制。一是领导负责包案制度。坚持一把手负责,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二是工作责任制度。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负责,归口调处。三是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交流通报情况,研究制定矛盾纠纷的解决办法等。四是排查制度。坚持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五是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矛盾纠纷实行分级挂牌督办,跟踪调处、限期解决。六是个案查处和工作预案制。七是信息反馈及报告制度,实行小事每周报,大事随时报,无事零报告。八是奖惩制度。通过表彰奖励、通报批评,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等制度。
(六)健全保障机制。一是县乡(镇)两级政府要加大基础设施投入。确保各级调解组织有办公室或调解室、有牌子、有印章、有调解工作台帐、有调解例会和调解记录、有纠纷登记簿。对于调解员要给予一定的工资或补贴,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二要抓好基层调解员的培训。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肩负着管理或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建立多层次的培训网络,对调解员实行岗前培训、在岗定期轮训,并经常组织经验交流、现场观摩、法院旁听等多种形式,提高调解员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技能。逐步推行省司法厅提倡的 “调解人员等级制”。各乡镇(街道)建立各自的培训师资和业务指导库,聘请法庭人员担任辖区内人民调解业务指导员。三要抓好经费保障。严格按照市规定的标准落实调解会经费和调解员补贴。采取切实措施解决其经费问题,要将人民调解工作、培训、宣传、表彰、硬件建设等经费以专项形式列入财政预算,落实到位,并根据工作发展需要逐年增加,足额发放。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