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矿山井巷工程验收规范(2)

1970-01-01 08:00

二、水压升至设计规定,保持24h,其漏水量不得大于lm3/h。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YSJ413--93 第6.1.1条 天井与溜井掘进爆破后,必须通风,架设风筒有困难时,可利用压缩空气吹炮烟,工作面必须经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作业。 第6.1.2条 天井与溜井掘进,特别是在矿体内掘进时,严禁使用普通电雷管起爆,当天井与溜井掘进高度大于5m时,应使用塑料导爆管雷管起爆,严禁用导火索直接点火引爆。 第6.1.5条 采用吊罐法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吊罐净高不应小于2m,吊罐顶部应设有足够强度的保护盖板,作业人员头顶与保护盖板的间距不应小于l00mm; 二、吊罐中心孔的偏斜率,不应大于1.5%; 三、当天井与溜井段高大于60m时,应增加一个辅助孔; 四、吊罐的升降,必须有可靠的通讯联系。 第6.1.6条 采用爬罐法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四、导轨安装的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曲线导轨时,应校正导轨方向后用锚杆固定,然后向两端安装直线导轨; 2.曲轨两端的第一节直轨,必须使用多托板直轨。 六、天井掘进应采用预裂爆破及光面爆破或减少装药量等措施,使岩壁面平整,便于固定导轨。严禁在导轨旁扩散爆破。 七、爆破前必须安装气水混合器,爆破后应立即打开阀门通人压缩空气。 第6.1.7条 采用深孔爆破法掘进天井与溜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凿岩爆破参数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实施,炮孔偏斜率不应大于1.2%。 第6.1.9条 二、工作平台应由具有足够强度的钢制或木制框架制成,其上应铺设50mm厚木板,安装应稳定可靠。 四、井壁上应设悬挂铁梯,施工后,必须全部拆除。 第6.2.2条 无提升设备的天井及溜井:从井筒中心线至任一帮的距离,不支护的天井、溜井,不得小于设计要求l00mm,也不得大于设计要求200mm;支护的天井、溜井,不得小于设计要求50mm,也不应大于设计要求l00mm。 1.5 施 工 安 全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13—90 第3.6.5条 对有煤与沼气突出危险的煤层,必须卸压后,才能进行掘进工作。 一、沼气压力降至1MPa以下。 第3.6.6条 井筒穿过有煤与沼气突出危险的煤层,施工前必须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一、井口棚及井下各种机电设备必须防爆; 二、必须设置沼气监测系统; 三、井下应采用不延燃橡胶电缆和抗静电、阻燃风筒。 第3.6.7条 当井筒揭露有煤与沼气突出的煤层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二、当采用爆破作业时,必须采用安全炸药和瞬发雷管,当采用毫秒雷管时,其总延期的时间必须少于130ms。 三、爆破时,人员必须撤至井外安全地带。井口附近不得有明火及带电电源,爆破后应检查井口附近沼气含量。 第3.6.8条 井筒穿过煤层期间,工作面必须定时监测,当发现井壁压力增大等异常现象时,应撤出人员,并应采取治理措施。 第3.6.9条 井筒施工过程,扇风机必须连续运转。在无水的井筒中,掘进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时,必须采取喷雾洒水措施。在干燥的情况下,不得使用风镐掘进。 第6.3.7条 采用钻爆法开凿对穿、斜交、立交巷道时,必须有准确的实测图。当2个巷道接近时,应停止一头作业。 第6.5.1条 当掘进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先探水后掘进: 一、接近溶洞、水量大的含水层; 二、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含水层等相通的断层; 三、接近被淹井巷、老空或老窑; 四、接近水文地质复杂的地段; 五、接近隔离矿柱。 第6.5.4条 预计水压较大的地区,在正式探水钻进前,必须先安装好孔口管、三通、阀门、水压表等。钻孔内的水压过大时,尚应采用反压和防喷装置钻进,并采取防止孔口管和岩壁、矿石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6.5.6条 在探放水钻孔施工前,必须考虑邻近施工巷道的作业安全,并应预先布置避灾路线。 第9.1.1条 凿井井架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安全地承受施工荷载; 二、角柱的跨度和天轮平台的尺寸,应满足提升及悬吊设施的天轮布置要求; 三、应满足矿井各施工阶段不同提升方式的要求; 四、井架四周围板及顶棚不得使用易燃性材料。 第9.1.5条 井筒内布置的悬吊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二、井口及井筒内设置的固定梁以及各种悬吊设施的外缘离开井筒中心不宜小于l00mm,并不得在承受荷载的梁上穿孔; 三、井筒内风筒及管路悬吊卡子的端部到提升容器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500mm; 四、吊桶外缘与永久井壁的距离,不得小于450mm; 五、各盘口、喇叭口及井盖门与滑架最突出部分的间隙,不得小于l00mm; 八、安全梯应靠近井壁悬吊,距井壁不应大于500mm,通过的孔口其周围间隙不得小于150mm。 第9.2.3条 吊桶提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吊桶提梁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8,钩头及缓转器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3; 二、每人所占吊桶有效面积不宜小于0.12m2,吊桶的净高不得小于1.1m; 三、人员在井筒内检查设备时,吊桶的升降速度不得超过0.3m/s; 四、稳绳终端和钩头连接装置上方,应设缓冲装置; 五、提升钩头必须设有防止吊桶提梁脱出的安全闭锁装置,缓转器的下方应设悬挂保险带的吊环。 第9.3.1条 在有煤与沼气突出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以及有腐蚀性物质的矿井采用机车运输,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9.3.2条 倾斜巷道的临时提升,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矿车提升,应设保险绳或保险链; 三、连接装置和其它有关部分按极限强度计算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专为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装置的连接装置和其它有关部分,以及运送人员车辆的每一个连接器、钩环和保险链的安全系数,均不得小于13; 2.专为升降物料的提升装置的连接装置和其它有关部分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 3.矿车与矿车的连接钩环、插销的安全系数,均不得小于6; 四、在倾斜巷道的上端必须有可靠的过卷装置,过卷距离应根据巷道的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或实际制动力计算确定,并应有1.5倍的备用系数。 第9.4.1条 掘进工作面需要风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放炮后15min内能把工作面的炮烟排出; 二、按掘进工作面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的新鲜空气量不应小于4m3; 三、风速不得小于0.15m/s; 四、混合式通风系统的压人式扇风机,必须在炮烟全部排出工作面后方可停止运转。 第9.4.5条 井下工作面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混合式通风时,压人式扇风机的出风口距抽出式扇风机的人风口,不得小于15m; 三、压人式扇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得小于l0m; 四、扇风机与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风、电闭锁装置。 第9.7.1条 信号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一台提升绞车,均应有独立的信号系统; 三、除箕斗提升外,所有提升信号必须经过井口信号工绞车房直接用信号联系。 第9.7.2条 立井、斜井的信号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立井 2.井筒施工期间,应设置井盖门安全信号,当吊桶上升距井盖门40~50m时,信号铃应自动发出有声信号。 二、斜井 1.运送人员的斜井,必须装设可在运行途中向绞车司机发送紧急信号的装置; 3.甩车场必须设置信号,甩车时必须发出警号。 第10.2.1条 井巷工程施工时,工作面的相对湿度为90%时,空气的温度不得超过28℃,超过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通风,提高风速,适当增大风量; 二、隔绝热源; 三、减湿降温或增湿降温; 四、人员集中处可采用压气引射器、水风扇,增加人体舒适感; 五、当上述措施不足以消除井下热害时,可采用人工制冷降温。 第10.3.2条 井巷工程的施工,必须采取湿式凿岩,水封爆破、放炮喷雾、洒水出矸、冲刷岩帮、加强通风等综合防尘措施。 第10.4.1条 井巷工程施工时,作业地点的噪声不得超过90dB(A),超过时应采取消声、吸声、隔声、减振等技术措施,达不到标准的必须使用个体防护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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