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美活动大赛策划方案(3)

1970-01-01 08:00

2010中华旅游小姐国际大赛冠军总决赛

与腾迅网进行合作,建立专门的大赛网络赛区。 时 间:2010年2月—12月 内 容:

1、大赛各项活动介绍、大赛历史文字和图片资料、各媒体相关报道内容转载、活动新闻及大事记、协办单位和赞助企业介绍;

2、开辟中国总决赛专栏,介绍选手情况、比赛情况等; 3、网络竞猜活动、在线抽奖、在线投票、在线调查等; 4、网络和短信投票,决出最具人气大奖。 6、广播媒介宣传:

与各知名广播电台合作,进行赛事宣传与报道。

时 间:分三个阶段执行(2010年4月—10月),在每个阶段报道有不同的侧重点。 内 容:开设大赛专题节目,主要以各项活动的信息发布、人物专访和专题讨论为主。 7、其他宣传渠道:

制作精美卡片、单页在各大专院校进行大赛宣传;

公共汽车车身广告、车内广告、公共汽车内部座位广告、公共汽车站台广等(待定)。 8、根据合作方的需求进行专项宣传:

可根据合作方的需求及要求,策划具体的宣传活动,已使合作方最大限度地利用大赛资源而获得更多回报。(大赛组委会只收取策划及人工费用) 9、分赛区宣传 由分赛区自行运营。

大赛章程 1.参赛报名

a.年龄16-26周岁的女性 b.身高165以上 c.身体健康 五官端正

d.赋有爱心 具备基本艺术素养和旅游常识 e.普通话流利 掌握简单的英语口语 f.遵纪守法 无犯罪记录

2010中华旅游小姐国际大赛冠军总决赛

g.填写报名表

h.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大赛规则

1. 大赛国际组织机构有权拒绝或接受任何所收到的参赛申请。 2. 在任何情况下,评判委员会的裁决都是最终的且不回复任何询函。

3. 大赛国际组织机构拥有本规则章程的唯一解释权。大赛国际组织机构的决定将是最终的且具有法律效力的。

4. 如果任何选手或获胜者不能兑现自己的承诺或不能遵守大赛的规则章程,赛区组织委员会将完全有权力取消她作为参赛候选人或获胜者的资格,且她将被要求马上自觉地离开竞赛举办地。

5. 在赛区举办期间,赛区组织委员会对参赛者所丢失的任何钱物不负任何责任。 6. 在大赛期间,赛区组委会应对参赛者投保以防范事故风险。

7. 如果有选手被取消参赛资格或在决赛中参赛选手申请弃权,赛区组织委员会拥有拒绝或接受更换赛区决赛选手的权力。

8. 如果任何获胜者不能兑现依照大赛规则章程中所作的许诺,且不签订获胜后的经纪合同,赛区组织委员会有权收回她的头衔并收回所有的奖金,并把该奖项依次颁给下一名选手。

三、参赛选手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1. 参赛者必须于赛区组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到达竞赛举办地。

2. 参赛者从到达大赛举办地时起至大赛结束期间,言谈举止要得体,不得抽烟、酗酒、赌博,自觉维护大赛的品牌形象。

3. 参赛者在比赛期间应遵守赛区组织委员会的安排,积极认真的参加组织者安排的所有活动,除非提前向赛区组织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否则不可以任何借口拒绝参加。 4. 参赛者同意并允许大赛国际组织机构有全权使用其相片以及在大赛期间所拍摄的所有图片,同意并允许大赛国际组织机构有权为了宣传目的在任何公众媒体上无偿使用它们。在这种情况下,参赛者的相片将不再归还其本人。

5. 比赛期间,参赛者在赛区组织委员会的提前通知下,与赛区组织委员会的宣传人员一起参加商业推广宣传或拜访慈善组织机构等活动均为义务的无偿行为。

2010中华旅游小姐国际大赛冠军总决赛

6. 参赛者须参加赛区组织委员会组织的竞赛宣传推广活动,在电视、广播、时装表演等任何媒体上亮相均为义务行为。

7. 参赛者在竞赛期间不可接受任何私下的约会和雇佣,不得在未经赛区组织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接受新闻记者的采访、拍照。

8. 参赛者必须积极认真的参加赛区组织委员会安排的训练。

9. 参赛者须与正式参赛表格一起提供3张5寸大小的相片(1张正面、1张全身、1张侧身),这些相片不再归还其本人。

10. 参赛者应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突发事件的消费,如交通费、行李费等。

11. 参赛者有义务按赛区组织委员会的要求,决赛结束后在举办地滞留必要的时间,以参加赛区组织委员会在决赛后安排的各项活动,如个人展示、赞助商回报或商业推广活动等。

四、中国总决赛和全球总冠军职责

1. 她将被大赛国际组织机构任命为高级主管,自获胜之日起任期一年。

2. 如果没有大赛国际组织机构的授权,她不能在其后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把本比赛授予她的头衔用于商业目的。

3. 在担任大赛国际组织机构高级主管职务的一年期间,她要注意自己的行为举止,不能有任何不合法、不道德或其它类似性质的在组织者看来有损该头衔或大赛形象的行为。 4. 如果没有大赛国际组织机构的提前书面同意,她将在获得冠军头衔之后的12个月之中不可参加任何女性竞赛或类似的比赛。

5. 必须委任大赛国际组织授权的大赛组织者作为她的经纪人,代理她在担任中华旅游小姐国际大赛总决赛冠军之后36个月期间的商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展示、广告、拍照、商业推广、影视摄制等在内的商业项目和活动 奖品设置

A冠军:颁发由2010中华旅游小姐国际大赛组委会盖章的冠军荣誉证书及冠军奖杯,并可获得由其他赞助单位提供的纪念品和现金500000元的奖励。

B颁发由2010中华旅游小姐国际大赛组委会盖章的亚军荣誉证书及亚军奖杯,并可获得由其他赞助单位提供的纪念品和现金20000元的奖励。

C颁发由2010中华旅游小姐国际大赛组委会盖章的季军荣誉证书及季军奖杯,并可获得由其他赞助单位提供的纪念品和现金10000元的奖励。

2010中华旅游小姐国际大赛冠军总决赛

D颁发由2010中华旅游小姐国际大赛组委会盖章的单项奖选手荣誉证书,并可获得由其他赞助单位提供的纪念品。 附则

1. 2010中华旅游小姐国际大赛组委会有权无偿使用入选选手的肖像进行大赛的各类宣传推广活动,出版及发行相关资料和刊物。

2. 参赛期间选手必须参加大赛组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承诺按照组委会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义务演出。

3. 此次大赛在各级段的比赛中其他单位均不允许出现以大赛名义乱收费、以大赛名义强制签约选手等。

4. 本次大赛解释权属于2010中华旅游小姐国际大赛组委会。

2010中华旅游小姐国际大赛组委会

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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