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三) 参与重大试验方案的讨论和实施。
(四) 参加设备首次试运条件检查和确认,参加首次受电和试运。 (五) 按时完成合同中规定的调试工作。
(六) 负责处理设备供货商应负责解决的问题,消除设备缺陷,协助处理非责任性的设备问题及零部件的订货。
(七) 参与设备性能考核试验。 (八)
提供调试所必须的测量仪表与专用表计;
第四章 分部试运前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七条
试运现场:
(一) 试运范围内场地平整,沟道盖板齐全,道路畅通,地面整洁,无杂物,室内土建竣工,门窗齐全,室外设备的遮雨设施按图施工完;
(二) 现场脚手架己拆除,道路畅通,沟道和孔洞盖板齐全,楼梯和步道扶手、栏杆齐全且符合安全要求。
(三) 消防已验收合格,临时消防器材准备充足且摆放到位。 (四) 电缆和盘柜防火封堵合格。 (五) 保温和油漆完整,现场整洁。
(六) 试运区域与运行或施工区域已安全隔离。 (七) 现场通信设备通信正常。 (八) 现场排水畅通;
(九) 安全和治安保卫人员己上岗到位。
(十) 有明显的标志和分界,危险区设围栏和警告标志。 第十八条 (一)
分部试运设备、系统与人员:
分部试运的设备系统(包括:机务、电气、热工等)安装工作已结束,有关试
验或校验工作已完成,质量验评签证已办理;
(二) (三)
土建工作已结束,设备的二次浇灌已完成,且混凝土已达设计强度; 参加试运设备的保护装置应校验合格,并可投用,对因调试或试运需要而需临
时解除或变更的保护装置已办好审批手续;
(四) (五) (六) (七)
临时设施已完成;
分部试运的设备及系统已命名、挂牌,并有明显标记; 分部试运所需测试仪器、仪表已配备,并符合计量管理要求; 分部试运设备和系统已与非试运的设备系统可靠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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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运行操作人员已培训合格。试运方案与作业指导书已向参加试运工作的人员作
了技术交底;
(九)
试运现场的工作人员已全部到位且分工明确,人员的劳动保护应符合有关规定。
施工单位建立试运文件包,并负责文件包的整理、传递工作,并对文件
第十九条
包内容的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条
上述个别条件若在分部试运运行前不能完全达到,而需采取少量临时措
施或需在分部试运后再行完善的,必须得到分部试运组的批准,方可允许执行试运操作。
第五章 分部试运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电动门/气动门调试:电动门/气动门安装工作完成,所需电源气源具备,阀门调试方案与措施(即作业指导书)编写完成,现场条件满足即可按以下程序进行调试工作。调试单位(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分部试运组会签——验收组会签——调试单位(施工单位)调试,验收组监督、签证。
第二十二条 单机试运:施工单位根据制造厂的技术资料与试运文件包,编审单机试运方案与措施(即作业指导书)——分部试运组组织会审作业指导书——施工单位出版作业指导书,并组织参加单机试运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施工单位提出单机试运申请(至少提前两天)——分部试运组核实相关专业工程量的完成情况,并组织会签试运申请单——检查验收组组织监理等有关部门与厂家现场代表,检查单机试运前的必备条件,并会签——施工单位负责进行试运——施工单位提出单机试运记录与《单机试运签证》会签(施工单位质检部门、监理、安质部)——施工单位将单机试运申请、记录与《单机试运签证》放入文件包。
第二十三条 分系统试运:分系统调试负责单位根据制造厂家的技术资料与试运文件包,编制分系统调试方案与措施——分部试运组组织会审调试方案与措施,并提出意见(属重要项目的,需经试运指挥部批准)——调试负责单位最终定稿,并出版调试方案与措施,组织完成分系统试运技术交底——施工单位提出试运申请(至少提前两天),——专业组组织本组人员与制造厂现场代表检查试运前必备条件,并对试运申请单交试运指挥部签发——调试单位、生产准备组执行——调试负责单位负责试运现场的技术指挥、具体执行调试方案(措施);生产准备组负责按调试方案(措施),在调试单位具体指挥下,执行具体运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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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组进行试验中的质量检查——调试负责单位准备调试验评表,作好调试记录。
第二十四条 签证人需对申请单上施工单位提出的未完项目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 在执行上述程序的同时,对制造厂家调试文件包提出来的试运检查表、试运记录及其签证,则按制造厂要求填写与执行。该检查表与记录的复印件,需放入文件包内。
第六章 分部试运工作中的几项规定
第二十六条 分系统试运项目,除必要的临时设施外,应使用正规设备和系统进行。 第二十七条 分部试运及调整试验过程中,应按分工由施工及调试单位各自完成自己负责的技术记录,试运结束后,这些技术记录应收入文件包。
第二十八条 单机试运中的设备缺陷处理。
(一)
一般性设备缺陷,属施工单位责任的非一般性缺陷,由施工单位自行组织消
缺,属制造厂责任的非一般性缺陷,按安装阶段处理设备质量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
进行设备缺陷处理前,应按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消缺手续,以便断电、断水、
断油、断气等安全措施得到切实执行。 第二十九条 分部试运中的设备缺陷处理:
(一)
一般性设备缺陷由验收检查组填写“缺陷登录簿“,由施工单位组织消缺工
作。消缺后由消缺人与验收组验收人在缺陷登录簿上签字认可,即问题封闭。
(二)
非一般性设备缺陷,由验收检查组填写“设备缺陷通知单”给责任单位,消
缺后,由责任单位填写“设备缺陷处理单”,经验收检查组验收合格后即问题封闭。 第三十条
单机试运或分系统试运的申请单未经签证(签发),不得进行操作。
第三十一条 分部试运合格的设备与系统,如未完成验收签证会签,则电厂不对该设备与系统进行“代保管”,该设备与系统也不得参加整套启动试运。
第三十二条 试运合格的设备与系统,可按设备代保管管理办法,履行有关手续后,交电厂代保管,由电厂负责完成代保管的设备与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而消缺工作仍由施工单位负责完成。
第三十三条 分部试运合格的设备与系统,交电厂代保管后,如施工单位或调试单位需再次试运时,应向电厂办理工作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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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分部试运工作中的各项技术记录、签证,均及时交施工单位收入文件包。
第七章 转动机械试运转管理程序
第三十五条 转动机械是指辅机的电动机及其所驱动的泵、风机等各种机械。 第三十六条 转动机械试转在试运组的统一指挥下进行。
第三十七条 转动机械的单体试转应由施工单位负责,运行单位配合操作。调试单位参与并见证。
第三十八条 转动机械的试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二) (三) (四) (五)
建筑和安装工程已全部完工并按相应的“验评标准”验收合格。 试运需要的建筑和安装工程的记录资料应正确、完整、齐全。 与试转有关的联锁保护验收合格。 试转措施已落实。 安全措施已落实。
第三十九条 试转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二) (三) (四) (五)
试转范围,设备及相关系统的名称。 试转时间。 试转方式。 分工。 试转质量标准。
转动机械申请单在设备静态验收合格后由试运组审批。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试转申请批准后,负责实施的单位应向参加试转的有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第四十二条 验收检查组对试转实施验收,并对试转过程实行监督。转动机械试转合格后,应经有关单位验收签证。
第八章 性能考核试验及验收
第四十三条 (一)电厂生产准备应安排专人负责考核试验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了解设备供货合同有关考核试验项目、标准和索赔的条款,熟悉考核试验合同。基建期间及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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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供货厂家、试验单位沟通,收集有关资料、数据,协调确定考核试验大纲,配合试验单位的准备工作,提前完成测点的安装调试;
第四十四条 (二)机组投产后要按合同要求的期限进行考核试验,避免因时间拖延而导致的老化修正,不得因为工作疏漏而丧失对电厂有利的试验条件;
第四十五条 (三)掌握试验过程和结果中的各项数据;对达不到合同规定条款的项目,及时同供应商商谈按照合同处理,坚持原则,维护公司、电厂整体利益。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的文字解答由工程部负责。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1):设备单体试运申请单 附表一(2):分系统试运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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