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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侵权债权破产清偿顺序
作者:王梦萱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8期
摘 要 破产清算是我国破产法规定的与重整、和解并列的三大破产程序之一,其最终目的是分配破产财产而分配顺序是决定企业破产财产最终归属的准则,尤其在破产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下。现行破产法规定在破产财产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有担保债权后,按照劳动债权、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有比例进行清偿。然而,实践中却无法有效保护被侵权的普通债权人,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顺序合理性进行探究。 关键词 破产 清偿顺位 侵权债权
作者简介:王梦萱,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研究方向:经济法。 目前,我国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为: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债权的,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如下顺序进行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因此,我国破产法对侵权债权未做特殊规定,只将其归为普通债权的一种,是被侵权人于实践中处于不利地位。 一、实践中的困境
案例11998年1月,蚌埠市福利院油灯爆炸造成火灾,导致三名婴儿死亡,六名伤残。该院起诉制造厂家上海华生电器总厂及销售商家蚌埠市某商场,一审结束后,华生电器厂申请破产,无法补偿受害者。二审中达成调解协议,1998年上海华生电器总厂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案例22008年12月18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三鹿集团破产一案,次年2月,被正式宣告破产。破产前,三鹿集团借款9.02亿元支付给全国奶协,用于支付患病幼儿相关费用。据法院的破产裁定显示,三鹿集团对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零。最后,国家相关部门出面筹集了1.1亿元的婴幼儿奶粉事件赔偿金。
上述案例都涉及到企业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企业皆因无法承担巨额赔偿费用而申请破产,致使侵权之债无法清偿,最后由政府有关部门参与解决。尽管受害人最终获得赔偿,但破产程序却被规避;即使进入程序,普通债权清偿率也为零.这都反映出.侵权债权于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有力保护。 二、比较法上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