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依托
单位认定及示范工程验收推广协议
甲方: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 乙方:(申报单位)
为推广采用先进适用的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提高资源综合利用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实现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搞好国家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依托单位认定及示范工程验收、推广工作,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以下简称甲方)与申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
1.根据乙方申报的材料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公平、公开、公正的认定及现场验收;
2.对认定通过的单位发文公布并向乙方颁发技术依托单位证书;对验收通过的工程发文公布并向工程所属单位和技术依托单位颁发示范工程证书、铜质标牌;
3.对认定、验收通过的技术及其示范工程在相关报刊杂志及网站进行宣传,编制出版《国家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及示范工程汇编(2011年)》;
4.根据乙方要求,组织现场推广会、新闻发布会及各种形式的推广活动(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5.应乙方要求,积极向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推介国家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及其示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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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组织各级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积极培育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市场,建立技术推广支持服务体系,发挥中介机构在技术中介、咨询、代理和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7.对技术及工程的主要参与人员(根据乙方上报的名单)颁发个人荣誉证书;
8.技术依托单位证书、示范工程证书及标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如工程技术经济指标达不到验收指标,甲方将要求乙方进行限期整改,如通过努力仍达不到验收指标,甲方可撤消并收回示范工程证书及标牌。
二、乙方:
1.在证书有效期内可在技术推广和宣传等活动中使用证书和标牌;
2.应对技术及其示范工程的可靠性负责,并承担推广中的指导和质量保证;
3.在推广示范的过程中,应接受地方各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4.向技术使用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双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合同。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纠纷与甲方无关。
三、经费:
1.乙方负担甲方组织的对乙方项目现场认定、验收所发生的交通、食宿、专家咨询等费用;
2.乙方缴纳甲方技术依托单位及示范工程宣传费用10000元;如乙方无示范工程,则缴纳甲方技术依托单位宣传费用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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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用于宣传费、出版汇编费、证书及铜牌印制费、通讯费、劳务费等。
宣传费用请于2011年12月25日前汇至: 甲方帐户:
收款单位: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 开 户 行:建设银行北京中铝大厦支行 帐 号: 11001117600059000030
四、本协议有效期与技术及其示范工程证书的有效期一致;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存二份,其法律地位相等。
甲方: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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