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法律上不可逾越的障碍,立法者的偏爱与取舍才是关键,而不是哪一项完美的制度阻碍了劳动债权优先受偿在企业破产法中的最后确定,因此我们应该从各个方面强调职工劳动债权的社会属性和企业的社会责任从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①
(二) 完善相关立法和建立相关配套措施
保护劳动债权想要达到的理想状态,不是一部企业破产法就能单独解决的,其他配套法律,如:《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和其他相关配套措施的建立和配合不容忽视,可以说,劳动法是解决欠薪问题的最重要的法律之一,保障工资的足额发放和对违法欠薪行为给予法律制裁,是避免欠薪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途径之一;另外还要加强各部门对企业社会保障行为的监督,对拖欠和拒交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进行处罚,追究相关人责任;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在企业不能清偿劳动债权的情形下,职工有路可退,有“人”可找,双管齐下,竭力保护职工劳动债权的实现,实现法的实质正义和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
(三) 政府以作为方式维护劳动者权益
1、在平衡各方利益不至危害国家与社会稳定时,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切实采取各种措施,进行事前预防、事中控制的方法化解矛盾,做好职工的安置工作,防止恶性事件发生;政府本身要把破产企业劳动者权益的维护作为政绩考核的指标,同时也要培养企业职工风险的防范意识,加大宣传力度,设立举报制度,用职工监督企业的形式确保企业合法经营,防止矛盾积累,尽量达到“能够保证向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给予最大利益”。② 2、设立劳动保障基金制度。在考察其他国家的保护劳动债权的方法中,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劳动保障基金制度,建立欠薪保障制度,以排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
(四) 设立劳动债权的破产保险金制度
在考虑劳动债权如何实现较合理时,还可以考虑建立劳动债权的保险金制度,此种制度与劳动保障基金制度有所不同,劳动保障基金制度是以政府为主导,以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为主要基金来源,辅以其他途径的社会捐款等组成基金;而劳动债权的破产保险金制度,政府在其中只是起到倡导的作用,本地企业和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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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锦城:《破产清偿中劳动债权优先受偿保护途径新探》,载《学术交流》2011年9月第9期。 ②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译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页。
者个人缴纳的劳动保险金为主要基金来源,其中可借鉴保险制度的社会风险分散机制积极鼓励广大职工缴纳此种保险险种,通过保险金的支付使劳动债权未得到清偿或未充分清偿的情况下保护劳动债权的实现。
四、对劳动债权优先清偿的合理限制
劳动债权优先清偿,甚至享有特别优先清偿的地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法理的正当性赋予纸面上法律以生命力,行动中的法律则实践着法理的价值。在适用破产法关于劳动债权优先清偿先于担保物权清偿的原则性规定时,应当考虑对劳动债权进行合理的限制,以符合法之目的和价值,兼顾现实问题。
(一) 限制劳动债权的最高金额高管人员的高薪不得享有优先清偿权 最高院在出台有关破产法的司法解释中可以借鉴美国等其他国家的做法,应当对享有优先清偿的劳动债权的最高金额予以限制性规定,从而将企业高管人员高于普通职工工资的年薪、奖金等,在优先清偿中予以排除。对高管的劳动债权中除普通职工平均债权额的剩余部分应列为劣后债权,而不应和普通劳动债权相同,居特别优先地位。因为超出平均劳动债权额部分不能认定为维护生产的物质条件,而应被认定为了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以其人力资本对企业投资而应获取的收益。这部分劳动债权丧失了普通劳动债权的特质,当然不能作为特别优先权对待。
(二) 限制劳动债权的范围超过一定期限的劳动债权不得享有优先清偿权 最高院在出台有关破产法的司法解释中,应当对劳动债权的范围加以限制,即超过一定期限的劳动债权只能作为一般债权受偿,不能再享受优先权。很多国家都有这样的立法: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对一般动产和不动产享有优先权的劳动债权为受雇人员在过去的1年以及当年的报酬;日本民法典规定,“受雇人报酬的先取特权,就债务人的受雇人应受的最后6个月的报酬而存在”;阿尔及利亚民法典规定,对服务人员、职员、工人以及其它一切工薪人员负欠的最后12个月的薪水以及任何性质的工资可以享有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的优先权。
(三) 限制劳动债权的总额过分超出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劳动债权不得享有优先清偿权
劳动债权以其自然状态相当程度公示了债权的内容。如职工的存在、职工的多少、企业的性质、企业的地理位置、社会平均工资等现实的存在,足以使第三人推测职工与企业之间劳动债权的存在与一般规模,这是其他债权所不具有的特性。若超出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劳动债权享有优先权,不仅不符合劳动债权优先清偿的立法目的, 而且超出部分不具有公示的效力。因此,破产法的司法解释应限制劳动债权的总额,对过分超出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劳动债权规定不得享有优先清偿权。①
综上,劳动债权的优先权作为优先权制度上的一项重要权能,在破产优先制度上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破产法在破产清偿顺序上赋予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效力,这对保障劳动者和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尽管破产法在保障劳动债权的优先权问题上作出了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并不能完全保护劳动者的权利,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完善我国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实现途径,但劳动债权优先权并不是没有限制的,还需要我们在保证优先权得到充分实现的基础上,对劳动债权优先清偿进行合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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