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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防复印技术:防止用复印的方法来进行仿制和复制的技术。例如:加入水印、安全线、金、银或彩色颗粒等制成的防伪纸张;在文件表面加激光全息膜、光学变色膜、回反射膜等不可复印的膜层;或设计和应用光学干扰图形等。
3.3.10 电子创作防伪技术:应用电子创作系统来获得极其复杂、极高分别率的、人工不能制作的版线图案及微缩文字的技术。
3.3.11 结构防伪技术:在设计制造的产品上采用某种特殊的结构设计,从而使产品达到保真。含机械防伪技术、包装防伪技术等。
3.4 以下规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4.1 物证:指以物的外形特征、物质结构和成分特征以及物的反映形象特征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3.4.2 书证: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或传递某种信息,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
3.4.3 客体:司法鉴定中的客体是指能够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需要运用专门的科学技术方法进行鉴定的人、物、事或现象。文书鉴定中的客体通常为各类文件物证的书写人、制作工具及制作过程、真伪等事实或现象。
3.4.4 客体反映形象:指与案件有关的人或物的某一部分在一定条件下形成的痕迹,或通过一定技术形成的客体形象、事或现象的记录载体等。如文书鉴定中,人书写形成的笔迹,各类制作工具形成的印章印文、印刷图文等,通过一定技术制作的人像照片、图片等。
3.4.5 被鉴定客体:指需要进行鉴定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物、事或现象。文书鉴定中的被鉴定客体往往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各类文件的书写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等。 3.4.6 供鉴定客体:指鉴定过程中作为供比较对象的实体。
3.4.7 客体特性:指一个客体特有的区别于其它客体的性质。如笔迹鉴定中书写人的书写习惯等。 3.4.8 客体特征:指客体可供识别的特殊的征象,是构成客体特性的具体内容,任何客体的特性都是通过一定的特征表现出来的。如笔迹鉴定中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的笔迹特征等。 3.4.9 检材:文书鉴定中特指需要进行鉴定的可疑文件。 3.4.10 样本:文书鉴定中特指供比较和对照分析的文件。 3.4.11 同一:指被鉴定客体的自身同一。
3.4.12 同一认定:指由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客体是否自身同一的问题作出的专业判断。
3.4.13 种类认定:又称种属鉴别。指由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通过对检材与样本的比较、分析,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客体是否同一种类的问题作出的专业判断。文书鉴定中的种类认定通常包括:人的种属特性的鉴别(如书写人的年龄、性别、文化程度、籍贯、民族等种类的分析和鉴别);制作工具的种类认定(如书写工具、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的种类认定);文件材料的种类认定(如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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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水、油墨、墨粉、粘合剂的种类认定);文件制作方法的种类认定(如文件的性质、内容辩读及文件的制作过程、顺序、状态等的分析和鉴别)。
3.4.14 文书:又称文件。指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形成和使用的各种公文、合同、契约、书信、字据、证照等材料的总称。文书鉴定中,泛指一切以文字、语言、图形、符号为表现形式的记录和提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和信息的各种材料。文件按照制作方式可分为书写文件、印刷文件和电子文件等;按照制作技术可分为普通文件和特种文件等;按照性质可分为真实文件、篡改文件、污损文件等;按照其状态可分为原件和复制件等。
3.4.15 书写文件:指各类手写文件的统称,也称手写文件。包括正常书写文件、伪装书写的文件、摹仿书写的文件和各类非正常条件下书写的条件变化文件等。
3.4.16 印刷文件:又称印刷品、机制文件。指采用各种印刷技术制作的各类文件的总称。印刷文件包括传统制版印刷文件、办公设备机制文件、特种印刷文件等。传统制版印刷文件包括:凸版印刷文件、凹版印刷文件、平版印刷文件、孔版印刷文件等;办公设备机制文件包括:打印文件、静电复印文件、传真文件等。印章印文也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印刷文件。
3.4.17 电子文件:指通过计算机键盘、扫描仪、电子笔或各种摄录设备等输入,经计算机软件(如文字、图表、图形、图像编辑和处理软件)的编辑、处理并储存于硬盘、移动盘、光盘等存储媒质上的文件。该类文件的载体不是传统的纸张,必须通过计算机或专用设备进行读取,也可通过计算机外围设备(如打印设备)制作成普通的机制文件。
3.4.18 特种文件:是指采用特殊的制作方法,通常会运用不同的防伪技术和印刷工艺制作的有特定用途的文件,如货币、护照、身份证、信用卡及其它法定的证明身份的证件和有价票据等。 3.4.19 篡改文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篡改文件是指利用真实文件采用作假的手段改变原真实文件的局部内容形成的内容虚假的变造文件,故又称变造文件或局部变造文件。常见的作假手段有:添改、擦刮、拼凑、消退、掩盖、替换等。广义上篡改文件既包括采用作假的手段改动形成的变造文件,也包括因环境或其它意外因素导致受污染、损坏或发生其它变化的污损文件。
3.4.20 污损文件:指受污染、损坏或发生其它变化的文件,其与变造文件的区别在于文件的各种变化并非系故意采用作假的手段形成,通常是环境或意外所致,如污物污染、破碎、烧毁、浸损、粘贴、裱糊、模糊等。
3.4.21 原件:又称原始文件,指最初形成的文件或实物。
3.4.22 复制件:指采用各种复制技术制作的原件的复制品。根据制作的手段可分为:复写件、复印件、扫描件、照片、图片等。
3.4.23 母件:指用于制作复制件的,其以上各层次文件的总称。母件既可能是原件,亦可能其本身也是复制件。
3.4.24 文件物证:又称文书物证。指以书写、印刷或摄录等方法制成的文件为载体,以文字、语言、图形、符号为表现形式,记录和提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物和文件内容及其真伪等信息的证物。文件物证既是一种物证,也是一种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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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 文书鉴定:又称文件检验、文件鉴定、可疑文件鉴定等。指运用文件检验学的理论、方法和专门知识,根据鉴定人的经验,并结合测量、检测的结果, 通过综合分析对各类文件的书写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制作方法、性质、状态、形成过程等进行的专业判断。文书鉴定根据鉴定的对象和任务可分为: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印刷文件鉴定、篡改文件鉴定、污损文件鉴定、文件材料鉴定、文件制作时间鉴定、特种文件鉴定等。
3.4.26 文件系统:系统是指事物的统一体或集合体,它是由事物的全部要素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互为逻辑的综合整体。文件系统是指具体案件中由文件物证自身的各要素构成的,并与案件事实的其它外部要素有关的,在时间和空间的分布上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互为逻辑的综合整体。 3.4.27 文件系统要素:要素是指事物必须具备的实质或本质、组成部分。文件系统要素既指具体案件中构成文件物证系统的所有部分,及文件系统的内部要素。构成文件系统的内部要素一般包括:文件的形式、内容、言语、笔迹、材料、工具、印迹、污损、防伪及其它痕迹等,同时这些内部要素又与案件实事有关的其它外部要素密切联系,如与案件有关的人、物、事、时间、地点、方法、物质条件等。
3.4.28 文件系统鉴定:指从具体案件出发,把文件物证作为与案件实事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通过对文件系统要素和与案件实事有关的其它要素的综合分析,采用各种检验手段,综合判断文件要素之间以及与案件系统其它相关要素之间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布规律或相互关系,鉴别文件的真伪。 3.4.29 笔迹鉴定:又称笔迹检验。指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性在书写的字迹、符号、绘画中的反映,通过检材与样本笔迹的比较、鉴别,从而确定文件物证书写人的专门技术。
3.4.30 印章印文鉴定:简称印文鉴定。指根据印章在制作、使用、保存过程形成的印面材料和结构特性在印文中的具体反映,通过检材与样本印文的比较、鉴别,从而确定文件物证上印章印文真伪的专门技术。
3.4.31 印刷文件鉴定:又称机制文件鉴定。指根据印刷工艺和印刷设备的材料和结构特点及其变化规律在承印物(文件载体)上的具体反映,通过对根据印刷原理、方法制作的各类文件进行分析、比较和鉴别,确定文件物证的印刷工具、印刷方法、印刷过程及其真伪、来源、关系等的专门技术。 3.4.32 篡改文件鉴定:狭义上的篡改文件鉴定又称变造文件鉴定,指综合运用各种科学技术手段对文件物证是否存在变造事实所作出的鉴别和判断,以及恢复或辨认被篡改的原有内容的一项专门技术。根据篡改手段的不同,篡改文件鉴定通常可分为:添改文件鉴定,擦刮文件鉴定、拼凑文件鉴定、消退文件鉴定、掩盖文件鉴定、换页文件鉴定、文件印压字迹鉴定等。广义上篡改文件鉴定既包括变造文件鉴定,也包括污损文件鉴定。
3.4.33 污损文件鉴定:指根据受污染、损坏或发生其它变化的文件物证的物质特性,采用理化检验方法对其进行恢复、整理、显现和鉴别的专门技术。常见的污损文件有:污染文件、破碎文件、烧毁文件、浸损文件、粘贴文件、裱糊文件、模糊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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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4 文件材料鉴定:指根据制作文件的物质材料特性,采用形态比对和理化检验方法对其理化特性、种类进行分析和鉴别的专门技术。文件材料鉴定包括:纸张鉴定、墨水鉴定、油墨鉴定、墨粉、粘合剂鉴定等。
3.4.35 文件制作时间鉴定:指根据文件物证系统要素的特性及其变化规律,对文件的制作过程、顺序和形成时间进行鉴别的专门技术。文件制作时间鉴定包括:印刷文件制作时间鉴定、印章印文盖印时间鉴定、印字先后顺序(又称朱墨时序)鉴定、书写时间鉴定、电子文件制作时间鉴定等。 3.4.36 特种文件鉴定:指根据特种文件的制作方式、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及采用的防伪技术等特性,必要时通过与真实文件(或标准样本)的比较检验,采用形态比对和理化检验方法或专门仪器检测方法等对其真伪进行鉴别的专门技术。
3.4.37 文件检验学:简称文检学。指综合运用现代科学的理论和技术方法,以与案件有关的文件物证为对象,研究文件的形成与变化,文件检验的理论和方法,以及利用文件进行犯罪的规律和特点的一门技术科学。
(本文稿由四川中信司法鉴定所整理并提供,请及时管理,四川中信司法鉴定所是四川省司法厅直属司法鉴定机构,专业文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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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 文书鉴定通用程序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文书鉴定中案件的受理程序。 本部分规定了文书鉴定中案件的检验/鉴定程序。 本部分规定了文书鉴定中送检材料的流转程序。 本部分规定了文书鉴定中结果报告程序。 本部分规定了文书鉴定中检验记录程序。 本部分规定了文书鉴定中档案管理程序。 本部分规定了文书鉴定的出庭程序。 本部分适用于文书鉴定中的各项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2007年8月7日司法部颁布,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GB/T 19267 刑事技术微量物证的理化检验 SF/Z JD0201001-2010 文书鉴定通用规范 SF/Z JD0201002-2010 笔迹鉴定规范 SF/Z JD0201003-2010 印章印文鉴定规范 SF/Z JD0201004-2010 印刷文件鉴定规范
SF/Z JD0201005-2010 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范 SF/Z JD0201006-2010 特种文件鉴定规范 SF/Z JD0201007-2010 朱墨时序鉴定规范 SF/Z JD0201008-2010 文件材料鉴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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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受理程序 3.1 案件的接待
3.1.1 接待人由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安排。 3.1.2 接待人应当具有文书鉴定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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