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的;
2.以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
3. 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将承接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转让他人的; 4.代理机构在代理业务过程中廉政方面出现违规违纪情节严 5.违规设臵分支机构,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5.与建设单位或投标单位串通招投标的,或存在虚假招标的; 6.超越招标代理资格和代理委托合同进行招标代理活动的;
7.以不合理的条件故意限制、排斥、歧视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 8.被招标人在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后无故放弃代理业务的; 9.经有关部门核实认定,在申请进入名录库的资料中弄虚作假的; 10.泄漏在招标代理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与第三者串通损害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利益的; 11.招标代理机构因招标代理被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
12.因违法违规问题被有关部门禁止或限制在本地从业资格的; 13.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驻渝分支机构负责人因招标代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考核中,代理机构的信用考评分得分连续两年在70分以下的核定为不合格将被清理出库。清理出库的两年内(含当年)不能申请入库。
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考核中,代理机构的信用考评分得分最低的,实行末位淘汰制,淘汰得分在80分以下最低的三家。被淘汰的代理机构两年内(含当年)不能申请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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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考核一年度末被评价为不合格的,对其通报,记入不良记录,并清出名录库,三年内(含当年)不得进入名录库。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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