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

2018-11-27 18:33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建立以财政拨款、金融贷款、单位自筹和吸引民间、海外资金的社会化科学技术投入体系,逐年提高科学技术投入总体水平。到2000年,全自治区研究开发经费(包括政府财政拨款、企业投入资金、研究开发机构自筹资金)逐步达到占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例1.5%左右。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的增长幅度,要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地方财政每年安排的科学技术三项(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和重大科学研究)补助费比例,自治区本级不低于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1.5%,市(行署)不低于1%。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从财政收入中安排适当资金用于技术开发和技术推广工作。

研究开发机构的基本建设、重点实验室、科研中试基地建设,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年度计划。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各专业银行要积极支持科学技术开发,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分类支持科技成果商品化。

对实行企业化经营的研究开发机构的流动资金贷款,可比照企业有关贷款规定申请办理贷款。 自治区根据国家规定,经批准设立科学技术信托投资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办科学技术信用机构。

从事技术开发研究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向社会筹集资金。

建立由科学技术、财政、金融部门共同支持的风险投资基金,支持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企业技术开发费从销售总额提取,比例为一般企业要逐步达到1%-2%;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3%。

企业技术开发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生产成本。 企业技术开发费的提取和使用列入企业年终审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市(行署)、县应建立农业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和工业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多渠道筹集研究开发经费。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鼓励国外、区内区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自治区设立各类科学基金,资助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自治区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来投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享受自治区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的科学技术拨款,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科学技术经费管理的规定,对科学技术经费分配、使用应当加强监督和审计,保证专款专用。

第六章 农村科学技术进步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教育,振兴农村经济,加快农业技术的普及应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化农业。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自治区有计划地建设一批农业技术成果推广基地和农业资源综合开发基地、良种基地,并优先供应必要的生产资料,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网络。重点加强县、乡(镇)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建设,改善农业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发挥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作用,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培训农业技术人才。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办科学技术示范乡(镇)、村、场、户。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鼓励和引导研究开发机构、大中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与县、乡

(镇)挂钩,建立和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科学技术经济合作组织和技农工贸一体化经营实体,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综合配套技术服务。

农村科学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可以兼营与开展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所需配套的农用物资。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农业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机构和农业院校应当建立必要的试验基地。人民政府鼓励农业科研、技术推广机构到农村承包土地、山林、水库、滩涂,作为技术开发和推广示范基地。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实行有偿服务或者由政府扶助;农业新品种的研究和推广可以从受益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应有补偿。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建立乡、村科学技术培训场所传授先进实用技术,提高农民的农业科学知识水平。

推行农民技术级别的“绿色证书”制度,有计划地选送定向培养农村的技术骨干。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建立科学技术扶贫试验点(区),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生产,实现脱贫致富。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乡镇企业的科学技术进步,帮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人才、技术问题,并给予经费支持。

鼓励大中型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大专院校和社会团体以各种方式为乡镇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人员以各种形式到乡镇企业工作。

第七章 企业科学技术进步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促进企业科学技术进步,根据行业特点建立企业科学技术进步考核指标体系,纳入企业承包经营和厂长(经理)任期目标,并建立相应的评审制度。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大中型企业实行厂长(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总工程师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企业科学技术进步。

企业不设总工程师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负责人。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鼓励和引导企业、企业集团建立技术开发机构,或者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合办技术开发机构。

国有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实行企业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享受与全民所有制独立研究开发机构同等的优惠政策。

企业开发新产品,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减免产品税、增值税。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企业的生产技术固定资产应加快折旧。企业的折旧基金应优先用于本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企业技术改造实行所得税前还贷。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论证应有研究开发机构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参与。

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所需进口的样机、仪器和关键部件,按有关规定减免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项目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对按规定完成并节约投资的项目给予奖励。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当逐步推广和采用国际标准,完善企业技术标准、质量、计量规范管理。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建立健全企业职工的技术培训制度和技术工人的考核定级制度。推行工人技师制度。

支持企业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活动,对有发明创造的职工给予奖励。

第八章 高新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根据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确定高新技术发展重点领域,有选择地开展高新技术研究,扶植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自治区选择具备条件的地区,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扶持开发区的发展。

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制度。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的企业或者项目,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在税收、信贷、基本建设投资、物资供应、进出口贸易、国际业务往来以及外汇管理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

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经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的政策。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鼓励和引导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对采用高新技术进行技术改造的大中型企业,以财政补贴、差别利率、贷款贴息等予以扶持。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高新技术产业人才培养。

第九章 社会事业科学技术进步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社会事业科学技术发展的政策和规划,并加强对组织实施的指导与监督。社会事业主管部门必须把科学技术进步纳入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有计划地建立社会事业的研究开发机构,进行社会事业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科研部门加强对人口、资源、环境及自然灾害综合分析预警、国土整治和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研究。

从事社会事业的研究开发机构,应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建立、完善科学技术信息收集处理系统、图书资料、书刊出版、文献检索、遥感监测等科学技术支撑服务体系和以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科学技术进步提供社会化服务保障。

第十章 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遵循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的原则,坚持政府与民间并举,双边与多边结合,开展国际、国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下列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予以鼓励和支持: (一)交换科学技术信息和资料;

(二)互派专家、学者和其他科学技术人员; (三)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四)合作开展科学论证、科学勘探和技术开发调查;

(五)联合举办研究会、学术讨论会和进行其他形式的科学技术活动; (六)到国外创办研究机构和科学技术企业; (七)进行技术贸易。

参与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交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对属国家严格控制的珍贵的生物种质资源的出境,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个人版使用说明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