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常年从事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夏季最热月测量;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工期内最热月测量;作业环境热源稳定时,每天测3次,工作班开始后及结束前0.5h分别测1次,工作班中间测1次,取平均值。
5.超过标准温度2℃以下(含)的采掘工作面可实行通风降温措施。 6.超过标准温度2℃以上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采用机械降温制冷系统进行降温。
(三)噪声防治
1.煤矿作业场所噪声危害判定标准:煤矿作业场所从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小时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小时的,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 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最高不得超过115 dB(A)。对于超过85dB(A)的作业场所,应为作业人员配备防噪护具并采取降低噪声的有效措施。
2.煤矿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井下风动凿岩机、风镐、局部通风机、煤电钻、乳化液机、采煤机、掘进机、带式输送机、运输车等地点;地面压风机房、主要通风机房、绞车房、机修车间等。作业场所噪声每年至少监测1次,要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
3.要在通风机房室内墙壁、屋面敷设吸声体;在压风机房设备进气口安装消声器,室内表面做吸声处理;对主井绞车房内表面进行吸声处理,局部设置隔声屏。
(四)化学毒物防治
1.煤矿作业场所主要化学毒物浓度限值如下:
化学毒物名称 一氧化碳CO 最高允许浓度(%) 0.0024
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 二氧化碳CO2 硫化氢H2S 0.00025 0.5 0.00066 2.化学毒物监测时要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要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作业地点。采样要在正常生产状态下进行。在不影响作业人员工作的情况下,采样点要尽可能靠近作业人员,空气收集器尽量接近作业人员工作时的呼吸带。
3.氮氧化物、碳氧化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煤层有自燃倾向的,根据需要随时监测。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存在高硫化氢区的矿井要随时监测。
4.要加强矿井通风管理,采用通风的方法将各种有害气体浓度稀释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标准以下;从业人员必须佩戴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
5.工作面采空区、废弃巷道必须及时予以封闭,设立警示牌,密闭内外要进行有害气体检查。启封密闭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规定实施。严禁井下人员随意进入微风、无风巷道及盲巷。
6.煤矿采掘工作面实施爆破前,所有人员必须撤到新鲜风流中,并在回风侧挂警戒牌。爆破后,待炮烟吹散稀释,并在工作面洒水后,人员方可进入。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5m,风量必须能够及时排除炮烟。
(五)作业场所其他生产性毒物、有害物理因素防治
作业场所其它生产性毒物、有害物理因素等职业危害因素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四、煤矿职业危害科学防治措施
要积极依靠科技进步,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煤矿职工健
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坚决限制和加快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要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确保从事无害作业的煤矿职工避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煤矿职工数量;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综合防护措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减少和降低对作业人员健康的损害;煤矿企业要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和专兼职人员,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及时掌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强)度,以监测促防治;要安排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评价;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好接触职业危害的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及时救治职业病患者。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从源头控制职业危害。
五、煤矿职业危害告知与报告
煤矿企业与作业人员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作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煤矿企业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煤矿企业应当如实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报告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结果及职业危害事故情况,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六、煤矿职业健康培训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接受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其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由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
安全技术培训机构负责培训;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由三级资质的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机构负责培训;煤矿企业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煤矿企业应制定年度职业健康培训计划,编制培训教学大纲或教案,并将培训有关资料整理归档保存。
省煤炭工业局对为煤矿企业提供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入井人员实行备案管理。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于每年的3月底前,将本年度拟入井开展服务的人员名单报省煤炭工业局安全监管处,并经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取证后,方可上岗。
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职业卫生常识、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防治知识和职业危害事故典型案例分析等。
七、煤矿职业健康检查与疗养
1.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
2.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当按照下表执行:
体检对象 在岗人员 煤尘(以煤尘为主) 观察对象、Ⅰ期煤工尘肺患者 岩尘(以岩尘为主) 在岗人员、观察对象、Ⅰ期矽肺患者 噪声 在岗人员 高温 在岗人员 化学毒物 在岗人员 接触有害物质 检查周期 2年1次 每年1次 根据所接触的化学毒物确定检查周期 接触职业危害作业退休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煤矿企业应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
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应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执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的规定。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应及时进行伤残度等级鉴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赔偿。
5.煤矿企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煤矿企业必须安排所有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职业病病人每3年到省级指定医院或疗养院进行体检、疗养1次,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其中矽肺、煤工尘肺一期及以上人员疗养时间不得少于20天。职业病病人的诊疗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7.煤矿企业必须安排所有在井下从事无害作业超过5年的从业人员,每5年进行一次健康疗养,时间不得少于10天。
八、职业健康监督检查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所辖煤矿职业健康的日常监管工作,要健全机构、充实人员,配置必要的检测设备;要对煤矿企业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要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设施、防护用品配备使用、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与告知、职业危害事故报告、职业健康教育培训、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危害治疗
与康复疗养等方面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切实将本意见落到实处;要督促煤矿企业落实职业危害申报工作;要定期组织煤矿职业危害专项整治。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调煤矿企业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协调和督促煤矿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群众监督检查;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