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抵押贷款金融机构,然后由次级抵押贷款金融机构将次级抵押贷款进行打包整合出售给投资银行,由投资银行将抵押贷款进行证券化后再出售给对冲基金、共同基金投资人;同时,对冲基金、共同基金投资人又为投资银行提供资金,投资银行又是次级抵押贷款金融机构融资的主要来源,最后次级抵押贷款金融机构再将这些贷款贷给借款人。
在整个过程中房贷机构、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希望扩大市场份额和高额回报,而且对冲基金、共同基金的投资者希望低风险、高收益,这样一来,几乎所有的次级债参与者都对它的风险视而不见,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故意”的视而不见。
表面上看,在次级贷款的整个过程中,信贷资产证券化确实起到了分散风险的作用,但是,事实往往不如人意,证券化反而扩大了次级贷款的风险。金融创新往往是一把双刃剑,在能够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往往会隐藏巨大的风险。所以,设计不好的金融创新产品往往会导致金融风险的积累,当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就可能会演变为金融危机。在我国,资产证券化是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和研究的热点,经济学界广泛探讨了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如信用风险、利率风险等。“当前,我国正处于金融市场发展的关键阶段,规范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主要有2005年9月29日银监会颁布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并对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管理进行了专章规定。”[5]但是这只是一个部门规章,法律效力还不是很高。我们应该借鉴外国的资产证券化经验教训,制定一个效率较高的专门法律,用以更好的加强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监管。
2.3 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次贷危机的影响下,许多的金融巨头倒闭,导致了大量存款人的存款得不到保障。通过资金传导等方式,我国也有许多存款人的存款付之东流,而且在我国金融监管实行的是分业监管,对于有的交叉业务就会出现监管真空或监管重复。虽然2004年6月28日,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布的《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备忘录》,“以制度形式赋予了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协调配合,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的使命。但是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现实效果还是不够理想,而且作为重要金融宏观调控与监管主体的中国人民银行却被排除在这个监管体系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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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国有必要
建立中央银行、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等部门之间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如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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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对业务交叉领域实行联合现场检查,以适应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趋势的需要。
另外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温家宝总理还明确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通俗地讲就是银行按照规定参加存款保险,缴纳保费,国家组建专门机构负责管理投保银行缴纳的保险费和其他渠道筹资,建立起存款保险基金;当某家银行出现倒闭破产等危机事件时,存款保险机构按照规定标准及时向存款人予以赔付,并依法参与或者组织对这家银行的清算。
2.4 以审慎监管为原则,完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
银监会成立6年以来,坚持“四四六”的监管理念,按照“准确分类——充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的监管思路,对银行业实施“风险为本”的审慎监管。
金融衍生品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就能够有效地防范对冲风险,但一有疏忽,风险也会非常大。次贷危机的一个直接原因就是金融衍生品的过度发行。而且华尔街投资银行以前的成功运作,造成了自身对技术的过分自信和风险管理的自负,当市场风险突然加大时,这些金融巨头一夜之间就轰然倒下。因此,在风险管理问题上中国银行业机构需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坚持良好的风险文化和审慎的经营原则。我们要认识到,无论风险技术多么高明,风险并不能被消灭,就算风险被一家机构转移了出去,如果整个系统都采取了同样的措施和手段,系统性风险反而会被放大。
美联储在美国总统金融市场领导小组发表报告前,即2007年11月份就针对次贷所暴露的问题提出了一个新的贷款监管规则草案,目的在于禁止混乱的贷款行为和不公平或欺诈性的销售手段。更宏大,影响也更广泛的改革方案则是时任财政部长保尔森提出的。他的改革方案被简称为“金融大部制”。“该计划提出了一种基于目标的监管框架,实现金融稳定的三大支柱即市场稳定监管、审慎金融监管和商业行为监管。框架还将改革计划分为短、中、长期三方面,其中的中期建议重点在于修补现有监管体制漏洞并为构筑有效监管体系奠定基础。长期建议则是依据前面的三个支柱建立新的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力从根本上解决现行监管体系的弊端,确保美国在全球金融市场的核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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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金融危机表明,要减少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必须构建完善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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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约束机制,加强市场化监管。新《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强调,监管不能够代替市场约。加强市场化监管要求构建完善的金融市场准入机制、金融市场行为监管机制和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必须根除金融领域“不破产、无风险”的传统观念,并充分认识到金融破产制度的重要价值和意义,从而加强市场约束的力量。尽管我国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等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是自我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但我国的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尚不完善。2006年制定的《企业破产法》第134条规定: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目前,与《企业破产法》相配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已进入立法进程,它有助于选择多种市场退出方式,尽快大面积地清除尚存的清偿性风险,建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7]一旦危机发生,它能为政府干预危机措施的效果提供强制力和保障,同时也有利于确定政府干预的合理界限,防止政府过度干预破坏市场约束机制。
2.5 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建立监管联动机制
在经济一体化前提下,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也不断增强,各种风险在国家之间转移、扩散就变得不可避免。金融国际化也就要求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因此,西方各国致力于国际银行联合监管,如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的《巴塞尔协议》要求,监管当局必须在强化合规性监管的同时重视安全性监管,逐步强化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约束。首先,要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制定相应的规章,强化对商业银行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及资本金的要求;其次,要对银行风险评估体系的合理性、准确性及信息披露的可信性进行监督,推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科学化;再次,针对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偏低的问题,要制定相关政策,使其资本充足率达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最后,要强化监管当局对银行安全性监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使其具有处罚的自主权。对于跨境银行,通常的做法是,母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资本充足性、最终清偿能力实施监管,东道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所在地分支机构的资产质量、内部管理和流动性等实施监管。同时,两国监管当局要就监管的目标、原则、内容、方法以及实际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商和定期交流。
在监管的问题上,美国次贷危机的另一个启示是必须解决经济危机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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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性和金融监管的分离性这一矛盾。在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同时,欧洲地区的银行业也同样受到了冲击,比如英国抵押贷款机构布拉德福德-宾利公司以及比利时和荷兰合资的富通公司都面临被国有化以化解危机的局面。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也发生了不同程度的挤兑风潮。由此可见,这次经济危机的冲击是全球性的,但是到目前为止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合作只是刚刚开始,不仅在对金融风暴的认识上没有达成一致,就连各国的会计准则和监管的透明程度也远远没有达成共识。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并不存在一个各国央行的“央行”,这就导致了当美国领导的金融秩序与金融体系遇到危机后,没有一个全球通力合作的机构加以化解危机的局面,这在各国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的时代无论对美国还是他国而言都是很危险的一种局面。为了避免“一损俱损”局面的发生,必须加强各国监管者之间的国际合作,特别需要加强和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经济体的合作,建立联动机制,加强监管信息沟通与传递,以尽快回复市场信心和遏制金融危机的进一步发展。
各国建立监管联动机制的必要性和好处在于,首先,有利于形成一个相对统一的监管制度和会计准则。由于各国的金融市场和经济发展水平千差万别,因此,在如何加强金融监管制度建设,如何实施贷款分类标准和满足资本充足率,如何引进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规则,如何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和促使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等方面都需要各国相互合作和广泛达成共识。其次,有利于各国监管制度的互相学习和互相借鉴。以中美之间监管制度比较为例,在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之前,美国实行的是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等业务的分业监管模式,中国也借鉴了这种监管模式。但次贷危机爆发后,美国财政部则采取了目标导向的监管模式,也就是说不再区分行业,而是按照风险类型将整个监管体系划分为三个层次的监管体系,分别解决不同的监管问题。最后,有利于协调各国的经济政策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政策。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建立监管联动机制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他国发生经济危机时危及自身,但是要做到这一点,还需要各国基于国际分工和比较优势原理去思考问题,这样才能在发生金融危机,协调各国间的应对策略时,以避免产生步调不一致的协调效果。
3 结论
此次的次贷危机,是继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世界经济大危机之后,对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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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有深远意义的又一重大事件。这次次贷危机反应了世界各国的金融体系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包括许多被人们认为是经过历史发展选择的比较成熟的金融体制和经济运行方式,在这次次贷危机中都暴露出许许多多的问题,我们要进行反思。在这次的危机中,各国的金融监管机构难辞其咎。因此,本文从金融监管的角度,从监管者本身素质的提高,金融监管体系的自身完善方面提出了此次危机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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