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的发生,减少企业因发生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减轻政府的社会保障负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和安全监管模式的创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对工伤保险的有力补充 我国现在的工伤保险是一种基本的社会保障,主要由政府部门统筹统管,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和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工伤保险也同时存在着覆盖面窄、赔付额较低等缺陷,难以有效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的保险需求,在突发性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巨大的赔偿责任更是难以兑现。而运用市场机制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以对上述情况作较好的补充,企业可以及时得到额度较大的损失赔偿,弥补工伤保险覆盖面窄、赔付额低的缺陷,起到优势互补的作用。
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以激励投保企业更加重视安全生产 工作
保险公司从自身利益出发,会将保险费率与投保企业的行业风险类别、职业伤害频率、安全生产基础条件等,以及企业一段时间内的事故和赔付情况挂钩,实行差别、浮动费率。为了降低保费支出,投保企业在费率浮动机制的作用下,会更加重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防范,提高自身的安全信用等级。 三, 保险公司直接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保险公司的一项险种,保险公司会从关心自身资产的角度,主动采取各项措施,协助投保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如成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项基金,聘请安全评价机构的专业人员定期不定期对投保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安全生产改进措施,并督促企业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及时向安监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会同企业制定整改防范措施,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同时,保险公司会对企业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并将其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挂钩,这会促使企业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四,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推动保险公司不断提高社会效益 保险公司可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加强公益性、社会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保险意识。通过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和风险管理与保险研讨会或学习交流,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交流安全知识及风险管理经验,帮助投保企业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同时,保险公司可通过为投保企业提供各类优质服务,如24小时提供全方位理赔服务、限时支付赔款、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模式和先进技术工艺、事故案例宣传、协助企业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等,不断提升自身社会形象,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 五,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较强的社会保障功能
保险公司在伤亡事故发生后开展的理赔勘查工作,是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种特殊形式的督促检查。不仅可以划分责任,还可以发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差距和问题,促使企业“亡羊补牢”,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从政府角度看,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以帮助政府解除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行政赔偿的后顾之忧,使政府跳出过去“企业挣钱、政府发丧”的怪圈;从企业角度看,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能够转嫁赔偿责任,减轻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经济赔偿压力,便于事故后迅速恢复生产,再谋发展;从工人角度看,不用交多少钱,权益保障却得到了体现。
4 风险抵押金制度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二者关系
从二者的性质上来说,都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其中,风险抵押金制度是一种自留风险的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一种保险转移风险的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同时也是一种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
在风险学里,自留风险通常在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程序低、损失在短期内可以预测以及最大损失不影响企业财务稳定时采用,这种风险管理技术成本低,通常不发生风险事故则不产生费用。但是在一些高危行业,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时候,即使是足额缴存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也不能满足抢险、救援费用以及善后处理的需要,此时,风险抵押金就无法实现处理风险的效果。现阶段的风险抵押金制度,资金使用不灵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用作抢险救援和善后赔偿,即便是其他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这部分钱也不得挪用去救援,同时也不能用作事故预防,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没有体现出“预防为主”的原则。而保险转移风险只需要投保人交纳少量保费,就可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安责险的事故预防机制更能消除或者减少事故隐患,在一定程序上避免事故的发生。综上所述,二者在保障事故处理的基础上,安责险更能在一定程序上避免风险事故的发生,是更有效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因此,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只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一种初级形态。
5 煤炭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问题分析
2007年以来,山西、重庆、湖南等地在政府部门的推动下,保险业将煤矿等高危行业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进一步改良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部分地区进行了试点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度关注这些地区的试点工作,经过调研发现,这些试点省市考虑到煤矿等高危行业现状和实际承受能力,结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特点,将责任保险引入安全生产领域,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社会化保障功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社会化风险预防机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以及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推广示范效应,但由于各种原因以及历史遗留问题,使推广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障碍和瓶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涉及的各方保险意识不强。从政府管理部门层面上看,不同省市的安监部门对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险的重视程度不同,对责任保险的功能认识也存在差别。从企业本身来看,无论
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型,都存在对于责任保险认识不足的问题。大型企业往往倾向于采用风险自留方式承担各种生产事故损失,尤其是风险较小的经营者。这是由于大型企业规模较大,对于行政处罚的承受度较高,对通过保险手段转移各类风险重视不够。在各地进行的试点工作中,大多数大型高危行业企业都没有参与。中小型企业,尤其是风 险较小的企业,一直对责任风险存在侥幸心理[6]。
(2)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互补性。法律法规是责任保险赖以生存的基础。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和约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所承保的法律责任就无从谈起。从法律环境来看,责任保险在我国现行不同部门制定与高危行业责任风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关于利用保险转移责任风险的规定不协调,且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法律法规关于企业如何转移风险的规定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借助社会保险机制分散和转移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规定,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这种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阻碍了安全生产责 任保险的推行和发展。
(3)责任保险产品难以满足市场需求。从现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情况来看,虽然市场上对雇主责任风险要求转嫁的呼声很高,但由于高危行业生产主体的责任事故、损害赔偿的历史数据相对缺失,保险公司不能获取真实的经验数据来进行相应的分析,所以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