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4)

2018-11-27 19:16

第三十条 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担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并购贷款等科技信贷产品单笔贷款期限须在1年(含)以上,其中首次归还本金时间须在6个月(含)以上。同一笔信贷业务只能通过一个科技信贷产品通道申请补贴,同一笔信贷业务由多家担保或保险公司提供担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的,只能通过一家担保或保险公司申请补贴。

第三十一条 申请资金支持的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并购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含),如合同约定利率为固定利率,则上浮幅度不得超过银行放款时基准利率的30%(含);担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的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0%(含),如合同约定利率为固定利率,则上浮幅度不得超过银行放款时基准利率的20%(含);担保、保险费率不得超过2%(含)。

第三十二条 申请机构风险补贴支持资金的银行、担保公司应是经监管部门批准在北京设立的总部或分支机构,并独立开展业务。

第三节 申报材料

第三十三条 申请贷款贴息支持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并购贷款贴息

1.企业科技信贷支持资金申请表;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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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纳税报表(融资业务发生时点上一年度)复印件; 5.企业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情况;

6.借款合同、放款凭证、还款凭证、利息单复印件; 7.北京四板标准板或科技创新板挂牌函复印件; 8.并购交易合同复印件;

9.股权或知识产权质押材料复印件。

以上材料由企业提交到银行,由银行(总行、北京地区一级或二级分行)审核通过后统一报送到中关村管委会;

(二)担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贴息

1.企业科技信贷支持资金申请表;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纳税报表(融资业务发生时点上一年度)复印件; 5.企业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情况;

6.借款合同及与之对应的担保或保险合同、放款凭证、还款凭证、利息单、担保费或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7.北京四板标准板或科技创新板挂牌函复印件。

以上材料由企业提交到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由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北京分公司)审核通过后统一报送到中关村管委会。

第三十四条 申请银行、担保机构风险补贴支持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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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风险补贴支持资金申请表;

(二)银行、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担保贷款等债务性融资业务的相关材料;

(三)银行、担保机构服务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和企业效果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申请直接融资贴息支持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科技信贷支持资金申请表; (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纳税报表(融资业务发生时点上一年度)复印件;

(五)放款凭证、还款凭证、利息单复印件;

(六)绿色债、创新创业公司债、战略性新兴产业债、双创孵化债、北京四板市场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付息公告、企业兑付社会筹资利息相关资料;

(七)北京四板标准板或科技创新板挂牌函复印件。 以上材料由企业提交到债券承销机构,由债券承销机构(总公司或北京分公司)审核通过后统一报送到中关村管委会。

第五章 受理、审核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科技金融支持资金原则上于每年上半年启动受理工作,相关申请表可从中关村示范区网站(www.zgc.gov.cn)下载。具体事宜以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上发布的项目申报通知为准。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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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支持资金申报流程:

(一)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中关村管委会或委托相关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受理;

(二)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对获得受理的项目进行初审,审核内容包括企业所属产业领域、合规运营情况、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规划、金融机构服务效果等,必要时可委托相关领域专家进一步开展评审,形成是否支持的审核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

(三)中关村管委会对通过专业机构审核或专家评审的项目进行审议,形成是否支持的决策意见;

(四)中关村管委会将拟支持名单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结束后,如公示结果无异议,中关村管委会履行资金拨付手续。其中,互联网金融支持资金中的金融科技示范应用项目需签署协议后履行资金拨付手续;

(六)拨付支持资金时,如企业注册地迁出中关村示范区,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十八条 获得科技金融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须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管理,应接受中关村管委会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须配合开展宣传、调研、报送信息、提交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对科技金融支持资金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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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企业应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中关村管委会将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责令其退回已拨付资金,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关于天使和创投引导基金,银行、担保、保险等金融机构风险补偿支持资金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领域、科技信贷重点产品的名词解释见附件。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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