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欠交租金或者拒付租金之日起计算,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
问题4: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方不支付租金,出租方便断电、断煤(气)、断水,是否构成先履行抗辩?承租方是否应当支付出租方断电、断煤(气)、断水期间的租金?
答:我们认为,在租赁合同中,当事人既可能约定先付租金后使用租赁物,也可能约定先使用租赁物,然后再付租金,因此,是否构成先履行抗辩,须结合具体案件具体判断。而且,出租方断电、断煤气、断水的行为在不同的情况下,也可能包含不同的意思,如以不让承租方继续使用房屋为目的而断电、断煤气、断水的,就应当认为是要求解除合同;如以使承租方支付租金为目的的,则构成对欠租部分的相应抗辩。
至于出租方采取前述行为后,承租方应否支付相应期间租金的问题,我们认为也应当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当断电等行为尚未根本影响承租方使用房屋的,如以居住为目的的租赁合同,承租人在没有电的情况下,如果只是使用起来不方便,但仍然能够实现居住目的的,则继续使用房屋的承租方仅得相应减少租金,而不能完全不支付;如断电等行为从根本上影响了承租方对房屋的使用的,如以经营餐饮为目的租赁房屋的,出租方采取前述行为,必将使承租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时,承租方就不必继续支付该期间的租金。但是在后一种情形下,承租人如果在断电期间仍然占用了房屋的,则应结合出租方是否要解
除台同、是否已经给予其合理的搬出期限等因素,综合考虑是否应给予出租方相应的补偿。
问题5:未成年人请求支付抚育费的,是否应当受诉讼时效限制? 答:法律要求义务人向未成年人支付抚育费的目的,是为了维持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维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而且,考虑到未成年人往往都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现实,有必要给予其特殊保护。因此,在其未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以前,请求义务人支付抚育费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在其已经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提出追索请求的,则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问题6:探望纠纷的案由应为“探望权”纠纷还是“探视权”纠纷?探望权的行使到何时为止?未成年人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可否起诉提出探望请求?
答:修改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探望权”,而没有称“探视权”,因此,以后关于探望问题的纠纷,案由应统一为“探望权”纠纷。 探望权的行使到被探望的未成年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时终止。 关于探望权的行使主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离婚部分”的起草说明中指出,婚姻法第38条规定行使探望权的主体,只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而“探望权的规定是修改后婚姻法新增加的内容,主张行使权利的主体范围不宜过于扩大化,故《解释》对行使探望权的主体问题没有采取将范围扩大化的建议”。因此,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能直接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但考虑到我国的
传统习惯,可以告知其在该未成年人的父、母行使探望权时,探望该未成年人。
问题7:当事人起诉要求离婚,经审理查明该婚姻实际上属于无效婚姻的,法院能否主动宣告该婚姻无效?在宣告婚姻无效时,法院对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也一并作出判决的,如何在判决书中表述? 答:当事人起诉的请求虽然是离婚,但法院查明的事实是该婚姻应为无效婚姻的,法院应宣告该婚姻无效,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一并作出处理。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仅制作一份判决书,写明该判决中宣告婚姻无效部分不得上诉,其余部分可以上诉。
问题8:在追加抚育费、变更抚养关系案件中,一方主张行使探望权的,可否作为反诉一并处理?
答:我们认为,构成反诉的条件是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或者诉讼理由相互有牵连,并且能相互吞并或抵消。而追加抚育费、变更抚养关系与行使探望权之间不存在吞并、抵消关系,二者的基础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也不同,所以不能作为反诉一并处理。但考虑到两个案件都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问题9:在[2001]沪高民他字第25号批复曾明确,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而2001年11月13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的精神是:无论是在一审还是二审期间,如果出现企业被主管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均可变更其清算组或清算主体为诉讼主体??。在实践中对此如何处理,感到难以把握。
答:我们认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与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是一致的,不存在矛盾。因为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既有依法有效成立了清算组的,也有未成立清算组的,或者名义上虽然有清算组,但该清算组的成立不合法,而不能被认为是有效成立的。因此,有合法的清算组的,可以变更清算组为诉讼主体,没有清算组或者清算组的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则不存在变更清算组为诉讼主体的问题。
此外,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合法成立清算组的,依最高人民法院本次会议的精神,其清算主体是企业的股东或者具有股东性质的开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该企业的股东或开办单位为诉讼主体。如相关企业股东或开办单位不明,考虑到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其民事主体地位在法律上并没有消灭,债权人以其为被告起诉的,我们认为仍然应当准许。上海民事律师
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2年第3期)
问题1: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当事人约定开发商违约应当按日向买方支付违约金的,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答:诉讼时效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开始计算。违约行为一经发生,其侵害了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即已确定,而违约金无论按日计算还是按月计算,都只是对如何确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的标准或计算方式的约定,并不是因为有这种约定而重新产生了新的债务。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人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当然,在房屋预售合同纠纷中,还要充分考虑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由。
问题2:按规定被判决不准离婚(或申请撤诉、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那么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当事人未上诉的案件,该“六个月”的起算日期应为判决宣告日还是判决生效日?如起诉时尚不满六个月,但移送给承办人时或者移送后不久即满六个月的,是否继续审理,如何计算审限?
答:我们认为,“六个月”的起算日期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因为在相应的判决、裁定没有生效之前,所谓的“判决离婚、申请撤诉和调解和好”的事实尚处于不确定之中,不能以这种不确定的事实作为计算“六个月”时段的起点。
对于起诉时尚不满六个月而立案时未注意到,移送时或移送后不久即满六个月的情况,我们认为,从严格执法的角度考虑,以裁定驳回起诉为宜。
问题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平均生活费”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该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额或者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这里的上一年度应指事故发生日的上一年度还是伤残鉴定日的上一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