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90号)精神,结合我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2年选拔1次,选拔人数30人左右,坚持少而精,体现权威性、代表性。管理期限为3年。在管理期间继续做出突出贡献、符合选拔条件的,管理期满后可以重新参与评选。
第四条 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四)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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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人事局负责全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条件是: 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是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的主要人员。
(二)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是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5位、二等奖前3位、三等奖前2位的人员;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最高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的人员;或获得市科技进步一等奖2项首位、二等奖3项首位的人员。
(三)获得3项以上专利(至少有1项为发明专利)或取得5项以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至少有2项为实用新型专利),已被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首位人员。
(四)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并是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首位、三等奖2项首位或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3项首位人员。
(五)学术造诣较深,被同行公认为该学科的带头人,以首位作者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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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被?SCI?、?EI?等收录)。 (六)在完成市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等工作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受到市以上表彰并被授予荣誉称号的企业管理经营人才。
(七)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是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或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或其它省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教育教学成果获奖人员,并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人员。 (八)医疗技术精湛,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是本专业的学科带头人,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成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政府部门2次表彰奖励并被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
(九)在农业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有效地推动了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受到市以上2次表彰奖励的优秀农技专业技术人员。
(十)在信息、金融、财会、商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做出突出成绩和特殊贡献,受到市以上表彰奖励并被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
(十一)在新闻出版、文学艺术等领域,成绩卓著,出版过2部以上专著,受到省以上表彰奖励的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 (十二)在体育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培养的运动员多年保持省以上纪录或获全国及以上比赛冠军的著名教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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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创新荣誉称号的人员。
(十四)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社会各界公认的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选拔时以近3年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评选依据,兼顾长期贡献,以45岁左右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为主,最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七条 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法进行。
各县(市、区)人事局和市直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参评人选的推荐工作。民营企业及无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向所在县(市、区)人事局推荐或自荐。
第八条 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逐级向上级人事部门推荐人选。在推荐过程中,要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增加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事局和市直部门(单位)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经县(市、区)政府或市直部门(单位)领导审定同意,加盖公章并由负责人签字后将推荐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市人事局。
第十条 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评审。 (一)组织成立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13—1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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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委员会中专家应占80%以上。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全部由专家组成,负责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初评工作。每个专业评审组由3—7人组成,设组长1人。 (二)每次评审前重新确定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组成人员。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成员不得重复担任。
(三)市人事局审查上报人选的材料,交各专业评审组初评。 (四)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提交的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初定人选进行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
(五)市人事局组织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进行考察。评选和考察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对人选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管理范围。对被批准的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市人事局代市政府颁发?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
第四章 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一条 为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要为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申报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应用、风险投资和科技开发资金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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