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3)

2018-11-27 19:32

经审计的财务信息尚未披露等特殊原因,未能及时核定新授信额度的,可在报经原授信审批行批准的情况下,适当延长原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的有效期,延期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最多不超过六个月。在授信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有关行要抓紧组织材料,及时报批。

第五章 集团客户的担保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在核定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度时,由集团内关联企业提供的保证担保原则上不得超过农业银行拟核定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度的30%。对于已超过30%的,除落实有效抵、质押担保外原则上不再对该集团客户增加新的授信额度,并要逐步压缩保证担保占比,增加有效抵、质押担保或非关联企业担保比重,将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保证担保额度控制在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度的30%之内。

第三十六条 在核定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度时,对总行授权书中确定的优势行业重点客户、当年总行颁布的可直接认定为AAA级以上(含)信用等级的行业性大客户以及标准普尔(或穆迪、惠誉)等国际评级机构认定为A级以上(含)且被《财富》杂志最新评选为世界500强企业的在华控股子公司为本集团内部关联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可不计算在内部关联保证担保额度之内。

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总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集团客户,为降低授信风险而要求追加集团保证担保的,可以不受集团内关联担保30%的限制。

集团客户成员企业核定授信额度时,对于同一笔用信中同时存在多种担保方式的,在测算关联担保比例时抵押、质押部分可以从关联担保额度中剔除。

第三十八条 当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保证担保额度超过其在各家金融机构用信总额的30%时,应视风险状况发出预警信号。

第三十九条 对于省级(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上年度GDP在1000亿元以上的地级城市本级政府依法成立的政府投融资平台,此类集团内关联企业提供的保证担保占农业银行拟核定集

团整体授信额度可放宽到50%,上述其他控制指标亦可放宽到50%。

第六章 集团客户的贷后管理

第四十条

集团客户授信额度内信贷业务操作按照农业银行

单项信贷业务品种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集团客户除按农业银行贷后管理相关规定完成日常的贷后管理工作外,还应针对集团客户的关联性风险、集中性风险等风险特征(集团客户关联性、集中性风险预警信号参见附件1-3),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贷后管理方案,明确管理内容和管理重点,对集团客户实施切实有效的贷后管理。

第四十二条 制定贷后管理方案。集团客户贷后管理方案由管理行牵头制定。其内容应包括:客户基本情况、贷后潜在的主要风险以及化解风险的措施等。经办行根据有权审批行审批要求和已制定的贷后管理要求进行贷后管理,并作为评价经办行贷后管理是否尽职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集团客户信贷业务发生后,经办行应按照贷后管理的有关要求,对集团成员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对所有风险因素进行持续监测。贷后重点检查内容包括:信贷资金流向、客户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关联交易、担保风险等。根据检查发现的风险事项,结合需要可适当扩大集团客户贷后管理范围。

第四十四条 充分利用CMS和人民银行企业(个人)征信等系统管理集团客户信息,构建信息交流平台。为掌握集团客户内部关联关系、识别认定及业务查询等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各级行客户经理均应及时、准确录入集团客户各项信贷业务数据,确保录入CMS的信息资料与真实情况相符。

第四十五条 建立风险监管机制。风险经理要按规定通过CMS在线监测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客户风险状况和客户经理贷后管理尽职情况进行监控和风险预警,必要时也可延伸到客户进行现场检查,深入了解客户风险状况。同时对客户部门及时提供业务指导和

信息支持,共同做好风险监管工作。

第四十六条 建立集团客户风险报告制度。按照集团客户风险影响程度、对信贷资产安全危害大小和预计形成损失等因素,将所有风险进行分级管理,并按照风险程度采取差异化的报告和处臵方式。风险信号预警、处臵的具体要求参照农业银行贷后管理相关制度执行。总行风险管理部每年对全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作一次综合评估,并向银监会提交相关风险评估报告。

第四十七条 建立集团客户信息发布制度。根据集团客户贷后监测的具体情况,每半年或不定期收集、整理集团客户最新信息,并形成集团客户动态简报,并及时发布。

第四十八条 建立联席协调会议制度。管理行定期组织集团客户联席协调会议,及时通报集团客户经营、投资、资金往来、授信、用信等情况,综合评价集团客户整体风险状况,制定、调整信贷政策和风险防范措施。

第七章 特别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具备集团客户特征,但存在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集团客户,可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一)控制方为政府机构或其下属投资管理类公司的集团客户,如果控制方与被控制方不存在关联交易,可不将控制方和被控制方作为同一集团客户管理。

(二)集团成员在农业银行信用50%以上已形成不良,或已全部移交资产处臵部门的。

(三)只有一家成员与农业银行有信贷关系的(实行统贷统还融资模式的集团客户除外)。

(四)农业银行仅提供低风险信贷业务的。 第五十条

严格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管理。集团客户授信总额

不得超过农业银行资本余额的15%,集团客户单一成员授信总额不得超过农业银行资本余额的10%。当集团客户授信需求超过农业银

行风险承受能力时,应采取组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贷款转让等方式分散风险。

第五十一条 对及时、有效完成集团客户认定、授信额度核定等环节工作且产生可量化效益的机构、部门及个人,上级行可进行表彰奖励。相关人员因条件所限或难以合理预测的不可抗拒因素出现集团客户认定及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若信贷工作人员严格按制度规定办理业务,勤勉尽职,无道德风险,可视情况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有依据可确认为工作失职或反馈信息滞后,或违反集团客户管理有关规定的机构、部门及个人,上级行应要求其限期整改,并按农业银行违反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违反限时工作制度或其他集团客户信贷业务工作要求并造成不利影响的分、支行,上级行可视情况同时采取停止其上报业务的审批、上收其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等惩罚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境外分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农业银行集团性客户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农银发?2005?186号)同时废止。

附件:1-1、集团客户识别认定

1-2、集团客户整体评价方式及内容 1-3、集团客户关联性、集中性风险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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