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申请承担项目施工监理备案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具有省级(含省级)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丙级(含丙级)以上有效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单位。
(三)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监理工作经历,同时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单位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5人。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五)承担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土地整治项目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
(六)管理人员和主要技术人员参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申请备案时需如实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
第三章 备案程序和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备案的程序:
(一)备案管理机关在备案管理机关及相关网站发布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备案通知,明确受理时间、办理期限和要求等事项;
(二)申请单位持申请资料一式二份向备案管理机关提交备案申请(含证书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三)备案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受理材料齐全的申请,并出具受理回执;
(四)备案管理机关在备案通知确定的日期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五)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单位进行公示,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六)备案管理机关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单位给予备案。
第十七条 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土地整治技术服务单位享有的权利:
1.承接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委托并向委托方提供服务;
2.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3.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二)土地整治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1.与业主签订廉政合同;
2.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3.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八条 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备案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未申请备案的单位从备案库中删除。
第十九条 同一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将职称证书提供给两个及两个以上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申请备案。
第二十条 经备案的单位,应当严格按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从事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在技术服务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撤销其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实行项目质量终身责任制。因工作失误和违约等原因,造成工程损失的,相关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除撤销备案外,由备案管理机关建议相关资质管理部门取消其技术资质。
对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实行诚信档案制。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将记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撤消备案:
1.在项目勘测中弄虚作假的;
2.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中因工作失误,导致重大设计变更的;
3.未依据规范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的;
4.在招标代理中未尽招标代理义务的;
5.在项目施工中不按监理规范实施监理的。
第二十三条 备案管理机关每两年对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进行一次查验,按照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综合考核各单位业绩。考核不合格的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备案表
单位基本情况
单 位 名 称 单 位 性 质 单位成立时间 办公地址 单位地址 通讯地址 法 人 代 表 技 术 负 责 人 姓 名 联 系 人 手 机 单位当年在职职工总数 单位办公用房面积 申请登记备案类别 电子信箱 (人) (国有;单位自有;租赁等)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 编 注册资金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号 邮 编 (万元) 办公室电话 (人) 从事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人员总数 (平方米) 产权性质 申请时间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