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政府关于建筑材料价格调整的政策文件

2018-11-27 19:43

各地政府关于建筑材料价格调整的政策文件

一、浙江省建设厅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建建发[2008]163号

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

近期,我省建设工程原材料(包括钢材、地方材料、有色金属等)及建筑劳务人工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波动,使工程造价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有些变化已超出发包人、承包人能够正常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建设。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本省实际,经研究,对我省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

意见。

一、凡施工合同对建设工程要素价格的风险范围、幅度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合理分

担的原则,按以下办法签订补充协议,协商解决。

(一)调整范围 1、有关专用词解释

市场价:是指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确认的人工、材料价格;信息价:是指造价管理机构通过《造价信息》定期发布的人工、材料

价格;合价:是指施工承包方在投标报价文件中采用的单价与数量的乘积。

2、人工费调整范围

当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人工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价或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5%以上时。(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采用的人工单价与对应的市场价或对应的信息价相比较,取大值参与调整条件的判别计算。)

3、材料费调整范围

(1)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及以上,且该材料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

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0%以上时;

(2)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以下,但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

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20%以上时。

(二)调整方法

1、凡符合人工费的调整范围,人工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计算式 A=∑(B÷C-1.15)×C×E 当B≥1.15C时 A=∑(B÷C-0.85)×C×E 当B≤0.85C时

其中 :A为人工费差价合计

B为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 C为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人工市场价或人工信息价

E为一、二、三类定额人工用工量

2、凡符合调整范围的材料,当材料费上涨或者下降之和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3%及以下时不予调整,大于3%时可以抽料补差,

材料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计算式 A=[∑(B-C)×E+F]-0.03G 当[∑(B-C)×E+F]≥0.03G时 A=[∑(B-C)×E+F]+0.03G 当[∑(B-C)×E+F]≤-0.03G时

其中 :A为材料差价合计

B为结算期材料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材料信息价平均值

C为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材料市场价或材料信息价

E为单种规格材料定额用量

F为材料差价合计对应的税金

G为工程合同造价

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因人工、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受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因人工、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

发包人受益。

4、发承包双方根据人工、材料要素价格上涨、下降幅度的比例作为调价的参考依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价差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5、在2007年10月1日以前已经竣工或者发文之日前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不再调整。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尤其是要强化对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中关于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审查工作。当施工合同中无相关条款时,应督促招标人增加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及超过约定风险幅度时的调整

方法,否则不予备案。

三、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动态管理,在价格波动较大时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正确引导发承

包双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建设厅

二、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杭建市通知〔2008〕45号

各有关单位:

去年以来,建设市场人工和材料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波动,对我市的工程建设成本产生较大影响。为推动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建建发〔2008〕163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杭州市实际,现就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和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动态管理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工期、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人工、材料价格要素调整的种类、风险承担范

围以及价款结算调整方法。

二、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控制及价款调整方法按照市建委杭建市〔2008〕44号、市财政局杭财基〔2008〕211号《关于杭州市本级

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的规定执行。

三、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应根据政府的价格政策和市场行情,定期测算发布人工价格指数和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以

适应建设工程不同主体对工程计价和人工价格结算的需要。

四、相关人工价格名称解释和使用范围

1、人工价格指数:是反映建设市场人工价格在不同时期相对波动趋势和变化幅度的动态指标。该价格指数作为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

施工合同价约定和合同价款结算动态调整的参考依据。

2、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是造价管理部门定期收集、整理并发布的建筑劳务市场价格行情。它是引导建筑劳务市场合同双方合理确定建筑工人(或农民工)劳务工资水平的基础,是建筑业企业合理支付工人劳动报酬、调解处理建筑工人劳动工资纠纷的依据,可作为

企业投标报价的参考依据。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各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原则,

合理确定各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的人工消耗量及人工单价,确保报价中的人工费总体水平符合市场实际水平。

六、发、承包双方签定施工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双方承担的人工价格风险范围、幅度以及价款结算调整方法。人工价格波动的风险承担幅度一般为15%,发、承包双方价款结算时可按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价格指数,当价格涨跌在约定的幅度范围以内,结算

人工价格不作调整;当价格涨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范围以外,人工价格结算可按合同约定的调整方法办理。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实行合同价动态调整的人工费采用价格指数法调整计补价差,具体方法为:

1、人工费价差计算公式

①当施工期人工价格指数相对于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的比值上涨超过15%时,人工费价差 = (合同工期内各期人工价格指数平均值/

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115%)×人工费总额 。

②当施工期人工价格指数相对于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的比值下跌超过15%时,人工费价差 = (合同工期内各期人工价格指数平均值/

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85%)×人工费总额。

〔注:公式中的“人工费总额”,是指按原合同口径计算的结算造价的人工费(包括合同价及联系单调整部分的人工费),人工费中不包

括机上人工。“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是指投标截止日所在月份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人工价格指数〕

2、人工费价差计取相应规费和税金。

3、由于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人工价格上涨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非承包方原因延长工期而遇人工价格上涨的,延误期间承包方可以顺延计补价差;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

受益。

七、根据市场人工价格大福波动的情况,使用现行概算定额和预算定额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其人工费可采用系数法调整。人工费系数由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根据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政策性文件和实际市场人工费情况进行测算后发布,人工费

系数法调整的具体计价方法另行发文规定。

八、2007年10月1日之前已竣工或者发文之日前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人工费一律不再调整;2007年10月1日以后竣工并且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或者发文之日前已签定合同的在建工程,原合同中对人工价格风险承担范围以及价款结算调整方法已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原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本文件规定的方法,及时协商签定补充合同,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发文之日以后的招投标工程,发包方应根据本文件的精神,按照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进行明确,并在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对市场

人工价格涨跌风险的承担范围和调整方法予以明确约定。

九、招投标管理部门应严格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尤其是要强化对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中关于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审查工作。如无相关条款,应督促招标人增加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及超过约定风险幅度时的调整方法,否则不予备案。 十、本市范围的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照本文件规定的风险承担范围以及价款结算调整方法进行相关合同条款的约定。其他

不同资金来源的建设工程项目参照执行。

十一、为保障农民工权益,进行人工费补差的工程在结算时应附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 十二、本实施意见由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三、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

关于对建设工程人工、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绍市建管[2008]87号

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

近段时期,由于受国际和国内各种因素的影响,原材料价格大幅涨(跌)现象比较普遍,造成建筑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特别是一些人工单价及主要材料价格波动超过了可预见的风险范围。给发承包双方带来较大的经济压力,致使工程纠纷日益增多,为维护发承包双方合理经济利益,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合理分担各方风险和确定工程造价,在大量调研及测算的基础上,经研究对建设工程人工、材料

价格风险控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凡施工合同对建设工程建材价格的风险范围、幅度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本着实事求是、合理分担风

险的原则,按以下办法签订补充协议,协商解决。

(一)人工费调整范围及方法:

当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人工信息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价或信息价之比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5%以上时。(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采用的人工单价与对应市场价或对应的信息价比较,取大值参与调整条件的判别计算)。原则上涨

幅超过1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跌幅超过1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二)材料费调整的范围及方法:

(1)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及以上,且该材料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

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0%以上时;

(2)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以下,但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

息价之比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以上时;

(3)凡符合以上调整范围的材料,当材料费上涨或下降之和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3%及以下时不予调整;大于3%时,3%以上部

分可以抽料补差,材料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二、发承包双方根据人工、材料价格上涨、下降的幅度的比例作为调价的参考依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三、凡调整的价差,除税金以外,不再计取其他费率。

四、本意见适用于绍兴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结算,其他不同资金来源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可参照执行。在2007年9

月1日以前已经竣工或发文之日前已经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不再调整。

五、本意见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建设工程中钢材、水泥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绍市计价(2004)39号)同时废止。

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 绍 兴 市 财 政 局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九月四日

四、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

沪建市管〔2008〕12号

各有关单位:

一段时间以来,全国范围内的物价呈上升趋势,本市建设工程所用的钢材、水泥及建筑劳务用工价格持续上涨,一定程度上给建设

工程项目成本、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或工程造价结算带来一定影响,现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应当考虑工程建设期内价格波动等因素。

二、依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三、施工期内,当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要素价格所发生变化大于合同定价的“约定幅度”时, 发承包双方可参照下列方法进行调整。 (一)当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要素价格发生变化幅度大于合同定价的“约定幅度”时,应调整其超过幅度

部分(指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价格变化幅度的差额)要素价格。 (二)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价格调整可选用下列方法。 1、施工期内额定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分别加权平均法。 2、施工期内额定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分别算术平均法。

3、双方约定的其他计算法。 (三)各类工程的主要材料参考内容。

1、房屋建筑工程: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商品砂浆等。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粉煤灰三渣、桥梁支座、伸缩缝、沥青制品、排水管道、混凝土预

制件等。

3、民防工程: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商品砂浆等。

4、园林绿化工程: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商品砂浆、各类苗木、石材、古建筑材料等。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方法。

四、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但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如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协商订立补

充合同协议,建议可采用投标价或以合同约定的价格月份对应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为基准,与施工期造价管理部门每月发布的价格相比(加权平均法或算术平均法),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3%(含3%下同)、钢材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5%、除人工、

钢材外上述条款所涉及其他材料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8%应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要素价格。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OO八年三月十一日

五、湖南省建设厅

关于工程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通知

湘建价[2008]2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

2007年9月13日,我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建筑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的通知》(湘建价[2007]305号),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证工程计价公平合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目前市场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很大,建筑市场竞争激烈,风险增大,湘建价[2007]305号文在执行过程中,部分单位反映其针对一些具体问题仍有不合理、不明确之处。现将有关规定的调整

通知如下:

一、主要材料仍按湘建[1999]价字第172号文附录三中规定的范围执行。如某单项非主要材料占该合同工程总造价的2%(含2%)以上,

该单项非主要材料应视作主要材料。

根据省及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时期发布的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土建及市政工程单项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3%以内,装饰及安装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5%以内,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可以规定不作调整,但应同时明确风险包干系数;单项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超过上述规定时,该单项主要材料价格应按实际市场价格全部调整,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对此予以明确,招投标管理机构在审查招标文件时应对此严格把关。凡对上述规定未予明确的,其招标文件不得发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承包合同备案时应对此条款重点审查。施工承包合同中对造价计价事项的约定不符合《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本补充通知规定的,应责成发、承包方予以改正,不按要求改正的,不得发放《施

工许可证》。

承包方在投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对某单项主要材料相对当时发布的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作出的浮动比例,在该项主要材料价格结

算时应予保持。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应根据施工形象进度对主要材料各期使用数量及时确认签证。

二、凡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没有具体明确风险范围和调整幅度的,不论是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含平方米造价包干)或固定总价合同包干的工

程,均应列入此次调整范围。

三、已招标及已签定施工承包合同且尚未办理工程结算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互惠互利的原则,参照上述规定协商

确定主要材料结算价格。

本补充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补充通知与湘建价[2007]305号文件配套执行,抵触之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八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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