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次,因组织原因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确定为三级职员(副职)。
五、职员的聘任(任命)程序
(一)四级职员及以上聘任(任命)必须经过统一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聘任(任命)相应等级的职员职务。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能聘任(任命)相应等级的职员职务。职员的培训由市人事局干部学校负责。
(二)五、六级职员由各单位根据相应条件自行聘任(任命)。
(三)四级及以上职员由各单位在岗位职数限额内择优推荐,填报《温州市事业单位职员职务设置审批表》、《事业单位职员任职资格条件审核表》(附后),并附必要的资格证书,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按行政人员管理权限聘任(任命)。 六、职员的管理和待遇
(一)职员的聘任(任命)要有明确的职责,有一定的任期,不搞终身制。任期的长短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为3年。
(二)职员的管理及其它有关待遇问题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聘任(任命)相应职员职务的人员,在任期内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受到行政(含党纪)处分的人员,应按行政人员管理权限对其职员职务作出相应的处理。工资待遇按降职人员处理。落聘人员按落聘后新聘任的职务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为了保证设置职员职务工作的质量,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从严控制首次任命职员职务的数量,保留适当的职务空额,综合考核拟任对象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行政管理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情况,广泛征求有关领导和群众的意见。要加强对职员职务设置工作的管理,严格审核把关,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放宽条件、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单位执行。
二OO一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温州市事业单位职员等级设置的暂行办法》有关问题
的解释
自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州市事业单位职员等级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1]84号)下发后,各单位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进行了贯彻,并提出了不少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温政办[2001]84号文件精神,针对各单位提出的问题,经研究解释如下:
一、现担任单位领导副职对应享受四级副职员待遇的人员,若符合四级正职员条件的(含占指标或不占规定比例限额),是否可以参加四级正职员聘任?
答:对于现担任单位领导副职对应享受四级副职员待遇的人员,若符合四级正职员条件的(含占指标或不占规定比例限额),是可以参加四级正职员聘任。
二、对于温政办[2001]84号文件中第一条第5款所提到的已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再按本暂行办法确定其职员等级,如何理解?
答:上述所提到的是指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已享受相应职员等级待遇,不再确定其享受的职员等级名称。如:某人担任副所长,按干部管理权限为副科级,即享受四级副职员待遇,那么这个人就不用重新确定四级副职员名称。 三、申报四级职员的人员如何进行培训?
答: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事业单位职员等级设置的暂行办法》(温政办[2001]84号)精神,结合我市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培训方案: 1、培训的目的:通过职业道德、公文写作能力和行政管理理论的培训,从总体上提高我市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职业道德修养,建设一支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公正、廉洁、精干、高效的事业单位职员队伍。 2、培训科目设立:设四门,内容涉及职业道德、邓小平理论概述、公务文书处理知识、行政管理基础知识等。 3、培训形式:采取自学与集中面授辅导相结合。 4、培训时间总体安排:一年举办二期,分别上半年一期,下半年一期,每期培训时间为2周,共70个课时。其中一周时间集中面授,一周时间自学复习。分三个阶段,集中面授阶段、自学复习阶段、考试阶段。 5、培训结束后考试、考查科目及时间安排
考试项目分别为公务文书处理知识、行政管理基础知识二门。
考查项目为职业道德、邓小平理论概述。 考试形式:书面开卷或闭卷考试 考查形式:写出学习体会 考试考核成绩:实行百分制。
四门均为60分以上为合格,发给培训合格证书及存入本人档案的成绩单,作为职级晋升的依据之一。
首次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如不及格,予以淘汰。
6、坚持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培训考试具体工作委托温州市人事局干部培训学校,由温州市人事局干部培训学校制定出具体的培训大纲负责实施。考核考试由市人事局负责实行。
7、报名办法:
报名参加任职培训的对象须经过资格审定。
市直事业单位由市人事局审定后,开具同意参加任职培训通知书,凭任职培训通知书到市人事局干部培训学校注册。
各县(市、区)事业单位由各县人事局(人事劳动局)负责审定后,报市人事局复核,由市人事局开具同意参加任职培训通知书,凭任职培训通知书到市人事局干部培训学校注册。
8、培训收费标准按市财政局、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收取。 四、现行执行工资标准为职员工资标准,但身份为工人,而工作岗位为行政管理岗位的人员,属不属职员设置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