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 化 工 程 公 司
危害因素评价及控制(削减)措施表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兰化工程公司
2001年7月 编制 2004年8月 修订
兰化工程公司
危害因素评价及控制(削减)措施表
说 明
1、兰化工程公司于2001年7月编制了“HSE初始评价报告”和“HSE风险评价及削减措施表”。考虑到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施工现场的实际,公司决定对原评价及削减措施表重新进行评价,其目的是符合现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同时将控制(削减)措施更细化,以便于操作和管理。公司不再编制初始评价报告。
2、本次评价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宋子臻 副组长:赵敏学
组 员:陈立昆 于成业 何 城 孙世文 侯新毅 3、评价方法
本次评价采用LEC法,并根据以往经验进行综合评审。评价结果征求了部分有经验同志的意见形成了此“危害因素评价及控制(削减)措施表”,供各部门、项目组参考与使用。
HSE管理办公室 2004年8月
HSE5.4-01.00.04 危害因素评价及控制(削减)措施表 2004年8月 序号 1 项 目 动火作业 危害及影响 火灾危险 危险分值 E C 6 15 危险程度 显著危险 控制(削减)措施 1.明确动火区域的防爆等级,坚持动火前办理动火证,坚持不同级别动火证的审批,做好置换和分析检验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动火; 2.一级动火证有效期≤8小时,二级≤72小时,三级≤5天; 3.固定动火区一般不需要办理动火证,但应每半年由安全部门组织消防等单位检查认定一次。固定动火区距易燃易爆厂房、设备管道的距离应≥30m,距可燃液体、气体贮罐≥50m,距液化烃贮罐≥60m; 4.动火作业应制定安全技术方案,落实防护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5.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应落实监护人员。监护人员应增强责任心,做好监护工作,掌握应急预案; 6.化工厂内严禁烟火,不得将明火带入现场; 7.动火现场5m以内应无易燃物、无障碍物、无积水,便于在紧急情况下作业人员撤离现场; 8.动火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必要时应配备消防车监护; 9.动火前30分钟内进行取样分析,若超过30分钟或动火间断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动火环境中可燃气体(蒸气)分析标准: 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容器外浓度应<0.5%(V); 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容器外浓度应<0.2%(V); 容器内浓度应<0.1%; 氧气浓度>18%,<22%。 L 1 D 90 编制人:陈立昆 何 城 侯新毅 审定人:赵敏学 批准人:宋子臻 第 1 页 共 17 页
序号 1 项 目 动火作业 危害及影响 火灾危险 2、爆炸危险 L 1 1 危险分值 E C 6 15 6 15 D 90 90 危险程度 显著危险 显著危险 控制(削减)措施 10.进入有限空间动火,高处作业动火,除应办理动火证外,还应办理相应的作业票,且不可相互代替。 11.有限空间作业应通风良好,行灯电压≤36V,且带防护罩。在潮湿地方和金属容器内电压≤12V; 12.坚持做到:禁止无动火证动火;禁止无监护人动火;禁止安全措施不落实动火,禁止与动火证内容不符情况的动火; 13.制定应急预案,在紧急情况下能进行逃生、自救和互救。 除应遵循“火灾危险”的各项规定外还应: 1.作业人员应清楚作业区域内距离最近的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线中的介质,可能会发生的危害等,具有应急能力,熟悉在紧急情况下逃生避险的方法、路径,防止和减少因爆炸、火灾造成的危害; 2.气焊作业应保持乙炔气瓶、氧气瓶的安全距离≥10m,且气瓶应直立。氧气瓶、乙烯气瓶、压力表应定期检验,处于完好状态。氧气、乙炔气胶管应保持完好,不允许漏气; 3.氧气瓶、乙炔气瓶应分开存放,且应保持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夏季置于阴凉处; 4.氧气瓶、乙烯气瓶应戴防护胶圈,不得同车运输,装卸时应轻搬轻放。 1.施工承包方必须取得射线探伤的资质,探伤操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格; 2.探伤前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探伤安全技术方案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经项目组批准后方可作业; 3.探伤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做好充分劳动保护; 第 2 页 共 17 页
2 探伤作业 探伤危险 6 2 7 84 显著危险
序号 2 3 项 目 探伤作业 特种设备塔吊作业 危害及影响 探伤危险 塔吊的危险 L 6 1 危险分值 E C 2 7 6 15 D 84 90 危险程度 显著危险 显著危险 控制(削减)措施 4.划定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信号,作业前通知现场其他人员和相关方退出施工现场; 5.检测探伤作业区边界射线当量在允许范围内,并做记录; 6.警戒线外设安全监护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 7.严格控制放射源,健全制度,加强运输、保管和使用的管理。如有遗失立即报告上级和公安部门,迅速查找,防止和缩小射线源的影响。 1.必须经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塔吊的安装、拆卸。安全技术方案经项目组批准后实施; 2.塔吊必须经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提供检测的证据,检验合格证应附于塔吊的明显部位; 3.安装、拆卸、使用应有专人指挥和监护,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区域; 4.塔吊操作人员、信号工、司索工必须持证上岗; 5.坚持每天对吊车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吊车、吊具、自锁限位等安全装置完好; 6.作业中应统一指挥,密切配合,不得超载,严格执行“十吊、十不吊”原则; 7.遇有6级以上大风、大雨和大雪天气应停机,钩上重物应落下,卡好卡机钳。 1.编制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方案,经项目经理批准后报供电管理部门。供电管理部门批准后,由供电管理部门电气作业人员安装临时电源及接线; 2.如用电单位有电气专业人员,必须持有劳动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其负责接线,供电主管部门 第 3 页 共 17 页
4 临时用电 临时用电危险 1 6 15 90 显著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