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83)水电财字第215号 (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文件)
一、鉴于电力生产的特点,用户用电功率因数的高低对发、供、用电设备的充分利用、节约电能和改善电压质量有着重要影响。为了提高用户的功率因数并保持其均衡,以提高供电用双方和社会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功率因数的标准值及其适用范围
1、功率因数标准0.90,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
2、功率因数标准0.85,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他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工业用户和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
3、功率因数标准0.80,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用户和趸售用户,但大工业用户未划由电业直接管理的趸售用户,功率因数标准应为0.85。
三、 功率因数的计算
1、凡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应装设带有防倒装置
的无功电度表,按用户每月实用有功电量和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2、凡装有无功补尝设备且有可能向电网倒送无功电量的用户,应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部分无功补尝设备,电业部门并应在计费计量点加装有防倒装置的反向无功电度表,按倒送的无功电量与实用无功电量两者的绝对值之和,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3、根据电网需要,对大用户实行高峰功率因数考核,加装记录高峰时段内有功、无功电量的电度表,据以计算月平均高峰功率因数;对部分用户还可试行高峰、低谷两个时段分别计算功率因数,由试行的省、市、自治区电力局或电网管理局拟订办法,报水利电力部审批后执行。
四、 电费的调整
根据计算的功率因数,高于或低于规定标准时,在按照规定的电价计算出其当月电费后,再按照“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表一、二、三、)所规定的百分数增减电费。如用户的功率因数在“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所列两数之间,则以四舍五入计算。
五、根据电网的具体情况,对不需增设补尝设备,用电功率因数就能达到规定标准的用户,或离电源点较近,电压质量较好的勿需进一步提高用电功率因数的用户,可以降低功率因
数标准或不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但须经省、市、自治区电力局批准备,并报电网管理局备案。降低功率因数标准的用户的实际功率因数,高于降低后的功率因数标准时,不减收电费,但低于降低后的功率因数标准时,应增收电费。
六、本办法正式颁发执行后,1976年颁发的《电热价格》中的《力率调整电费办法》即同时废止。
七、本办法解释权属水利电力部。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日
附 件: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表一 以0.90为标准值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
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
电力用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
减收电费 实际功率因数 0.90 0.91 0.92 0.93 0.94 月电费减少% 0.00 0.15 0.30 0.45 0.60 实际功率因数 0.89 0.88 0.87 0.86 0.85 0.84 0.83 0.82 0.81 0.95~1.00 0.75 0.80 0.79 0.78 0.77 0.76
增收电费 月电费增加% 0.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5.0 5.5 6.0 6.5 7.0 实际功率因数 0.75 0.74 0.73 0.72 0.71 0.70 0.69 0.68 0.67 0.66 0.65 月电费增加% 7.5 8.0 8.5 9.0 9.5 10.0 11.0 12.0 13.0 14.0 15.0 功率因数自0.64及以下,每降低0.01电费增加2% 表二 以0.85为标准值的功率因数电费调整表
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他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工业用户和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
减收电费 实际功率因数 0.85 0.86 0.87 0.88 0.89 0.90 0.91 0.92 0.93 月电费减少% 0.0 0.1 0.2 0.3 0.4 0.5 0.65 0.80 0.95 实际功率因数 0.84 0.83 0.82 0.81 0.80 0.79 0.78 0.77 0.76 0.75 0.74 0.94~1.00 1.10 0.73 0.72 0.71 增收电费 月电费增加% 0.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5.0 5.5 6.0 6.5 7.0 实际功率因数 0.70 0.69 0.68 0.67 0.66 0.65 0.64 0.63 0.62 0.61 0.60 月电费增加% 7.5 8.0 8.5 9.0 9.5 10.0 11.0 12.0 13.0 14.0 15.0 功率因数自0.59及以下,每降低0.01电费增加2% 表二 以0.85为标准值的功率因数电费调整表
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用户和趸售用户,但大工业用户未划由电业直接管理的趸售用户,功率因数标准应为0.85
减收电费 实际功率因数 0.80 0.81 0.82 0.83 0.84 0.85 0.86 0.87 0.88 0.89 0.90 0.91 0.92~0.93 月电费减少% 0.0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5 1.3 实际功率因数 0.79 0.78 0.77 0.76 0.75 0.74 0.73 0.72 0.71 0.70 0.69 0.68 0.67 0.66 增收电费 月电费增加% 0.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5.0 5.5 6.0 6.5 7.0 实际功率因数 0.65 0.64 0.63 0.62 0.61 0.60 0.59 0.58 0.57 0.56 0.55 月电费增加% 7.5 8.0 8.5 9.0 9.5 10.0 11.0 12.0 13.0 14.0 15.0 功率因数自0.54及以下,每降低0.01电费增加2%
贵州省物价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请示是否继续执行的回复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文 号:发改办价格[2003]657号 发布日期:2003-8-13 执行日期:2003-8-13 贵州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是否继续执行<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发功率因素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的请示》(黔价格[2003]20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现行电价政策有关规定,原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下发的《关于颁发功率因素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83])水电财字第215号)仍应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