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2)

2018-11-28 17:26

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入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入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由书记、副书记、常委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三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四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五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六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

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七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侯选人。

第二十八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五章 监督和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选举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工作细则,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共岳屏镇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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