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将现有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划分为三大类,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简称行政类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简称经营类事业单位)、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简称公益类事业单位)。
(一)行政类事业单位。指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这些单位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职权,并以自己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对完全承担行政管理职能、主管政府某项专门业务的行政类事业单位,结合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在精简的基础上与现有行政机构进行整合。其中,确需单独设置的,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今后,不再新设立完全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对主要承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职权的行政类事业单位,精简调整为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将行政职能剥离并划入行政机构,重新明确职责、划分类别,或者在精简的基础上依法设置、规范管理。这类机构承担的少量公益服务职能原则上交由其他事业单位承担,并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收取服务费用。今后,除法律法规授权外,不再新设立承担具体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
对承担了少量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按照其主要职能划分类别,其行政职能原则上予以收回并划入行政机构。
上述机构整合、职能调整中,涉及增加行政编制的,要严格控制,所需行政编制主要通过调剂余额逐步解决,不得突破现有行政编制总额。已经认定为行政类事业单位,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编制原则上只减不增。
对依据有关规定受委托承担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作为机关行使职能的支撑保障单位,不列入此类。
(二)经营类事业单位。指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对完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可直接转为企业。对以经营活动为主、兼有部分公益性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合理划分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职能的基础上,将其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与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分离,相关公益性职能及机构整合到其他相关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部分转为企业;或者整体转为企业,根据需要购买其社会公益服务。今后,不再新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要按规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核销事业编制。已经认定为经营类事业单位,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编制余额原则上予以收回。 主要从事公益服务又开展了部分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不列入此类。
(三)公益类事业单位。指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撑保障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只有这类单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公益类事业单位细分为三小类: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公益三类事业单位。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指从事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基础性科研等基本的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要切实履行提供基本的公益服务的职责,严格
实施核定的宗旨、职责任务和业务工作,不开展经营活动,不收取服务费用,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指从事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要按照核定的宗旨、职责任务和业务范围开展公益服务活动,在确保公益目标实现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收益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益三类事业单位。指承担公益服务职责,不以营利为目的,可基本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可自主开展公益服务活动和与主业相关的经营活动。今后,不再新设立这类事业单位。
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撑保障的事业单位,应根据职责任务和实际运行情况,划分为不同的小类。
在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时,对完全符合类别特征和条件的事业单位,可直接确定其类别;对基本符合类别特征和条件的事业单位,经过相应调整后确定其类别;对兼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特征的事业单位,可按主要职责任务和发展方向确定类别,也可分别确定相对独立的各分支机构的类别。在确定类别时,不能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分类依据。分类后,事业单位类别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事业单位分类目录
类别 划分标准 职能任务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 应同时具备以下三条件: 1、该职能必须是行政职能; 2、该行政职能必须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央有关政策规定的依据,包括国家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律解释、党中央和国务院文件; 3、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必须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明确授权(即明确指向事业单位)。 (1)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2)草原监督管理
(3)海事和航运管理(港口管理) (4)公路行政管理 (5)道路运输管理 (6)动物卫生监督 (7)移民管理 (8)测绘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 c (1)工程建设(维修) (2)园艺场、养殖场等农业养殖(种植) (3)开发应用型科研 (4)工程勘察设计 (5)经营性设计 (6)评估鉴定
(7)鉴证类社会中介服务 (8)宾馆 (9)招待所 (10)演出场馆
(11)面向社会的培训服务 (12)房屋修缮 (13)物业服务 (14)经营性疗养院
(15)文化体制改革明确的非时政类报刊社 (16)一般文艺团体 (17)影剧院 (18)影视音像制作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 应具备以下三条件之一: 1、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盈利为目的; 2、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属于政府必须提供的公益服务范围; 3、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能够且应当通过市场获得。 (19)电影制片厂 (20)以事业单位名义存在的各类公司(厂) (21)演出中介 (22)经营开发服务
(23)新闻媒体的印刷、广告、发行、传输、节目制作和销售等经营性部分等
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 公益一类 应同时具备以下三条件: 1、面向社会提供基本公益服务或仅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 2、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 3、不得从事经营法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 1、义务教育类: (1)义务教育 (2)特殊教育 (3)党校 (4)行政学院 (5)社会主义学院
(6)公益性宣教(党员电化教育)等
2、科研类:
(1)基础性或社会公益性科研 (2)政策研究 (3)公共科普服务等
3、文体类: (1)公共图书馆 (2)档案馆
(3)博物馆
(4)纪念馆(烈士陵园) (5)公共美术馆 (6)科技馆 (7)群众艺术馆
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 公益一类 应同时具备以下三条件: 1、面向社会提供基本公益服务或仅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 2、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 3、不得从事经营法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 (8)文物考古 (9)文物保护 (10)文献情报 (11)出版物审读
(12)广电信号传输和技术监测 (13)视听节目审查 (14)基层公共文化服务 (15)体育运动项目管理等
4、卫生类
(1)疾病(疫病)预防控制 (2)健康教育及保健服务 (3)采供血服务 (4)应急救治服务 (5)计划生育服务
(6)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 (7)乡镇卫生院等
5、社会保障类 (1)社会保障经办 (2)公积金管理 (3)社会救助服务 (4)优抚安置服务 (5)社会福利管理 (6)公益性残疾人康复 (7)公共就业服务 (8)老龄妇幼服务
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 公益一类 应同时具备以下三条件: 1、面向社会提供基本公益服务或仅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 2、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 3、不得从事经营法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 (9)婚姻登记
(10)专家服务 (11)慈善服务等
6、公共安全类 (1)人工影响天气 (2)防汛抗旱防火 (3)灾害防治救援 (4)应急指挥救援 (5)无线电监测 (6)人防指挥保障 (7)信息安全测评 (8)民防安全
(9)重要或应急物资储备等
7、社会经济服务类 (1)基础测绘 (2)公益性地质调查 (3)经济社会调查 (4)标准质量服务 (5)强制性检验检疫 (6)渔业船舶检验 (7)植物检疫
(8)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 (9)纤维检验(棉花质量监督) (10)农机安全监理 (11)食品药品检验检测
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 公益一类 应同时具备以下三条件: 1、面向社会提供基本公益服务或仅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 2、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 3、不得从事经营法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 (12)地震监测 (13)环境监测 (14)网络监测 (15)气象预测等
8、行政保障类 (1)地方志党史
(2)仅为机关行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 (3)电子政务